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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传枣树因施工受损,管护人状告区林业局
2017-02-10 414 次

家传枣树因施工受损,管护人状告区林业局 [案情] 因认为林业部门未认真履行古树名木保护法定职责,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张老汉将丰台区林业局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北京市首例市民状告林业部门护树不力的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丰台区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张老汉原来居住的院内有一棵其家历经9代人精心养护的老枣树,属于二级古树名木,张老汉被确定为该古树的管护责任人。2002年10月16日、12月14日,张家人突然发现枣树下距离树干1.5米处有3个钻洞,洞口处有杯口粗的断根,施工方在古树北侧进行破坏性挖土施工,于是两次打电话向市林业局举报。同年12月15日,丰台区林业局工作人员到现场口头责令施工方停止施工、整改。去年3月,林业局验收后认为符合要求,同意施工单位恢复施工,后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但张老汉认为林业局未及时制止施工行为,致使古树保护范围内的土层全部被挖掉,家传枣树日渐凋零,于是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丰台区林业局告上了法庭。 2003年7月,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调查的事实,丰台区林业局作为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已经履行了保护古树的法定职责。张老汉认为该局不作为,没有事实根据。对此,张老汉不服并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