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不是借口不申报就该罚
[案情] 金太阳大酒店从1997年起开始营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水和废渣。2003年4月17日,常德市环保局监察大队依法对该酒店下达《排污申报通知单》和《排污申报表》,要求该酒店在2003年4月28日前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手续。金太阳大酒店经营业主彭四华在规定期限拒不申报。常德市环保局遂按相关法律规定,下达“常环罚字[200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金太阳大酒店处以罚款1万元。 2003年9月25日,彭四华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非典”影响了申报登记为由,请求市人民政府撤销环保局处罚决定。常德市环保局在复议答辩书中以事实说明“非典”影响申报只是申请人拒报的一个借口。2003年11月18日,常德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彭四华仍不服,一纸诉状将常德市环保局推上被告席。 湖南省常德市金太阳大酒店不服常德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一案在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法院维持常德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此案诉讼费由原告金太阳大酒店承担。此案是该市首例环保行政诉讼案。 通过法庭调查、审查和辩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确认了金太阳大酒店拒报的案件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所作“常环罚字[200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 [B] [法律分析][/B]
(1)罚款的概念 罚款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强令违法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其作用在于强制剥夺违法者一定的财产权,促使其悔改,不再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履行法律规定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单位的罚款,企业不能摊入成本,其他法人在预算外资金或者包干结余的经费中支付;个人在本人的财产中支付,单位不得给予报销。
(2)罚款的收缴 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以利于保证国库的收入和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执法人员依照简易程序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也应当在收到罚款后2日内缴付指定的银行。 罚款只对单位和非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个人适用。我国环境法对此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可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的单位并不免除缴纳排污费、赔偿金等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3)罚款的权限和批准 罚款的权限和批准是指哪一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作出多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权限,若超过则须报批的法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对此作了如下的规定: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万元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环境保护局实施罚款处罚的权限适用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罚款权限和报批的规定,有利于及时纠正不当处罚和越权行为;可使执法部门慎重从事,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累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