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站进社区引来噪声官司 [B]
[案情][/B]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小区的刘女士搬入新居已经两年,也烦了两年,因为离家仅数米的地方就是公交车队,每天都有五六十辆车进进出出。从清晨5点至深夜一二点,该车队汽车鸣笛、大脚轰油门、修车作业、司乘人员的喧哗等噪声不绝于耳。刘女士和同样饱受其苦的100多户居民这两年可没少找有关部门,还是没能解决问题。迫于无奈,刘女士和19位邻居一起将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望京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在法庭上原告举证称,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于2002年12月28日对被告所属的第十八运营车队产生的环境噪声进行了24小时监测,监测结果为昼问65.3分贝(平均值),夜间65.5分贝(平均值),均严重超标。北京市环保局下发通知,要求被告于2003年4月1日前治理达标。但2003年4月14日再次监测,结果为昼间63分贝,夜间55.5分贝,噪声排放仍然超标。因其噪声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与休息,所以请求被告立即排除危害,使其排放的噪声达到国家标准,赔偿每位原告1000元,并请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而被告认为,停车厂有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厂地建设也无须环保部门审批,所以是合法建设项目;自己规划在前,原告住房建设在后;该区域应适用二类和四类地区的混合标准。被告还认为该区域噪声来源多,故对两次监测结果均有异议。而自己从事的公交事业是公益事业,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方便,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审判员宣读了对北京市环保局及监测大队相关人员的走访笔录,证明该区域属二类区域,被告所排放噪声超过了二类标准;虽然可要求被告建隔音板或隔音墙,但又会影响低层住户的采光与通风。法庭建议双方和解。原告在商量后同意和解,被告却拒绝了和解要求。法庭宣布择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