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亮诉胜利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案情] 原告:舒亮,某县胜利村第4村民小组村民。 被告:某县胜利村村委会。 胜利村第4村民小组村民舒光于1992年承包村里的耕地4.5 亩,承包期限15年。1999年12月28日中午,舒光在田间劳动时, 被毒蛇蛟伤中毒死亡。其所承包的耕地由其子舒亮继续承包经营。 2001年初,村里调整承包土地时,村委会认为,舒光已经死亡,所承 包的4.5亩耕地应当退还村里,重新分配给其他村民承包。舒亮不 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对承包土地的继 承权。 [审判]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通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 他生产资料,从事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的活动。这是一种集体的土 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但农民对其承包的 土地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因而不属于个人的财产。子女不能继 承父母承包的土地。故判决驳回舒亮的诉讼请求,其无权继承舒光 所承包的土地。 [评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 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理论上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 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原承包人死 亡的,具有承包资格的继承人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不是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不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否则就 会损害其他成员的权益。为此,我国《农业法》早有规定:“承包人在 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因此,在承包期 内子女可以依法继续承包父母承包的土地。与此同时,《农业法》还 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承包的土地,也可 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也就是说,在承包 期内父母去世或无力耕种承包的土地,作为子女,经所在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同意,还可以将其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但是,转包不得从中 渔利。子女继承或转让转包父母承包的土地,应按上述原则办理。 本案中,舒光作为其家庭代表与村里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其 死亡以后,舒亮当然有权以其全家的名义继承其父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因此,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 再审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