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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有区别的责任”——《京都议定书》
2017-02-10 453 次

“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有区别的责任”——《京都议定书》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愈来愈意识到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要求对气候变化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政策的呼声也愈来愈高。在这样的呼声下,联大第45届大会于1990年12月21日通过第45/212号决议,决定设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91年2月至1992年5月举行了6次会议,经过艰难的谈判,于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意在通过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阻止全球变暖。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领导人签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上,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京都议定书》是为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而产生的,全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被公认为是国际环境外交的里程碑,是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防止全球变暖而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 《京都议定书》明确表示,对于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应遵循“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即发达国家率先承担先减限排、多减排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义务,而技术能力差、经济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暂时没有减排的责任。《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要求38个主要工业国或地区在2008~2012年期间将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 《京都议定书》生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经各国国内程序批准议定书的国家达55个;第二,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国家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I所列的国家(通常被称为“附件I国家”)中的缔约方199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须至少占全体“附件I国家”中缔约方1990年排放总量的55 %。 按照议定书的规定,要有在1990年占造成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55%的国家批准,该议定书才能正式生效。因此这一责任自然主要落在发达国家身上。然而当许多欧洲国家先后批准了该议定书后,却遇到美国的障碍。美国曾于1998年11月12日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3月28日,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由,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严重威胁到议定书的生效前景,使蛹化状态中的《京都议定书》四年后仍然难见天日,缔约国各方只能另觅出路,将目光投向俄罗斯。 俄罗斯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占“附件I国家”总排放量的17.4 %,如果俄罗斯批准,那么《京都议定书》就满足了生效的条件。为此,在2001年第七次缔约方大会上经过妥协,达成了对俄罗斯针对性很强的《马拉喀什协定》。《马拉喀什协定》规定了碳汇的计算方法及允许使用碳汇额度的上限。引入碳汇额度,使得附件I国家实质性的减排义务明显下降,其中俄罗斯由与1990年持平变为可增长5%。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该协议正式达到生效的条件。同月18日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杰尼索夫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正式递交了俄加入《京都议定书》的文件,为这一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计划正式生效铺平了道路。按国际方面有关规定,《京都议定书》递交联合国90 d后,就成为具有约束效力的国际法律。到2005年2月16日正好满90 d。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目前全球已有1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中国是该公约第37个签约国,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加入,并在2002年8月30日,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交存了中国政府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核准书。

《京都议定书》虽然生效,但在实现其目标方面还有许多艰巨的工作要做,前景也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第一,美国还没有加入,在工业化国家中,澳大利亚、列支敦士登、摩纳哥等也还没有签署。作为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美国不参与,《京都议定书》的覆盖面就是不完整的,其目标就不能完全实现。因为各国都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美国不受限制地排放温室气体,整个地球的气候环境都会受到破坏。如何说服美国加入《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困难任务。《京都议定书》应当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个都不能少,这才能真正实现议定书所规定的目标。 第二, 《京都议定书》只规定了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限制目标,2012年之后的排放限制目标急需讨论制定。这涉及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无疑会有激烈的争论。2004年12月17日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0次缔约国大会上,关于这一问题就没有达成共识。美国虽然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会议,却不愿讨论2012年以后的排放限制问题。它还强调,将“按照自己的方式解决排放限制问题”。这样,2012年以后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是否能及时解决将是很大的疑问。 正如欧洲轮值主席国荷兰负责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国务秘书彼得•范赫尔所说的那样:《京都议定书》最终得以生效只是一个开始,人类在保护自然环境、控制气候变暖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还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和采取更加具体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