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海龟案*
[案情介绍] 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n5B)投诉 美国对某种虾和虾类制品的进口限制(W丁/DS58)(禁止进口没有使用排除海龟 捕捞装置捕捞的虾)。1996年10月8日,上述联合投诉方提出磋商要求。争端 起因是1996年5月美国颁布的609条款,该条款规定,禁止在未安装防止误捕 海龟的装置(TED:turtleexcluderdevke)情况下捕捞的虾类产品进口。投诉 方认为美国违背了GATTl994第1条、第11条和第18条,并造成了利益的丧 失和损害。1997年1月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要求设立专家组。1997年1月30日,巴基斯坦也提出这一要求。1997年2月25日,DSB设立了一个专家组,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11个国家(地区)保留第三方的权利。1997年2 月25日,澳大利亚也要求就同样的争端事由设立专家组。1997年4月10日, DSB同意这一要求,决定由同一专家组合并审理澳大利亚的要求。 [案件结果] 专家组认为,美国禁止早虾和虾类进口的措施违反了GATTl994第11条 第1款,不能被认为是GATT第20条中的例外。1998年5月15日,专家组报 告由成员各方传阅。1998年7月13日,美国对专家组适用法律和法理解释问题提起上诉。 上诉专家组于1998年作出了裁决报告,推翻了专家组的一项调查结果,即 专家组认定美国的被诉措施不包括在GATT1994第20条的序言允许的范围内。 上诉专家组肯定了美国609条款的效力,但指出美国在实施该条款时具有武断性和不合理性,从而违背了GATT的原则。这一认定实质上还是裁定美国败诉。 [基础知识] 本案涉及的知识点包括: (1)WTO自由贸易规则中的一般例外条款。GATTl994的第20条“一般 例外”的规定是:“凡下列措施的实行在条件相同各国间不会构成任意的或无端 的歧视手段,或者不会形成伪装起来的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则不得将本协定说成是妨碍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行如下这些措施……(b)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 命或健康所必需者……(g)关系到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凡这类措施同限制 国内生产与消费一道实施者。” (2)关于“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理解。GATTl994第20条中所提及的“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不断发展的”,必须根据现在各成员方对环境保护的理解来判断其内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中强调了“可持续发展”,在目前没有对GATT 1994重新修订的情形下,不应当把“可用竭天然资源”仅限定为矿产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3)“解释的渊源”(interpretativesources)的概念。该概念是指:在适用WTO各涵盖协议的条款时,用司法解释把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联结起来,把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判例以及国际公法学家的理论或学说,引为解释WTO规则的渊源。
[争点与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论的焦点是美国609条款是否属于GATT第20条例 外之规定。对于该问题的争论,可以划分为三个小问题,一是对于GATT第20 条中“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解释;二是609条款与养护可用竭或受危及的物种 合法目标之间是否存在着密切而真正的关系;三是609条款是否是对GATT第 20条例外的滥用。 1.海龟是否属于“可用竭的天然资源” 印度等国认为,“可用竭的”应是指诸如矿产品等有限的资源,而不是生物 或可更新的资源。海龟是一种活的动物,对其保护只能引用GATT第20条(b) 项,而不得引用GATT第20条(g)项,因为GATT第20条(g)涉及对象指 “不是活的可用竭的天然资源”。 上诉报告认为,“可用竭的”天然资源和“可再生的”天然资源并非是相互 排斥的。活的物种虽从理论上说是可以“再生的”,但由于人类的活动,在某种 情况下确实是可以耗尽的。GATT第20条(g)项中的“可用竭的天然资源” 一词,虽然是五十多年以前创造出来的,但其含义或所指并不是静止不变的。条 约解释者必须参照国际社会当代所关心的环境保护来解读。按照条约解释的有效 性原则,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不论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措施,都属 GATT第20条(g)项范围。因此本案涉及的海龟,是GATT 1994第20条 (g)项所指的“可用竭的天然资源”。 2.609条款与养护海龟之间的关系 GATT第20条(g)项要求有资格引用者应是“关系到”养护可用竭的天 然资源的措施。条约解释者在做认定时主要是看该措施与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 合法政策之间的关系如何。上诉报告分析了609条款及其实施指令,认为609条 款与养护可用竭或受危及的物种合法目标之间,存在着密切而真正的关系,因此 是GATTl994第20条(g)项意义上的关系到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一种措 施。 3.609条款的实行是否构成“在条件相同各国之间无端的歧视”或“对国 际贸易伪装的限制” 上诉报告认为,GATT第20条引言的含义是:一项措施不能以“在条件相 同各国间的任意的或无端的歧视”或者“对国际贸易伪装的限制’’的方式实行, 其宗旨是防止对该条例外的滥用。上诉报告认为,GATT第20条引言实际上是 善意原则的一种表述方式。善意原则既是法律的一般原则,也是国际法的普遍原 则,它制约着国家对权力的行使。善意原则的另一种实施方法,即禁止滥用权 利,一国所主张的权利侵犯了条约所包含的义务,它必须善意行使。一个成员方滥用它自己的条约权利引起对其他成员方条约权利的破坏,也违反了该成员方的 条约义务。 上诉报告分析609条款的实行,认为构成了在条件相同各国间的无端的、任 意的歧视。 上诉报告的结论。609条款符合GATT第20条(g)项规定,并被承认有 合法的环境目的;但是措施的实行在WTO成员方之间采取了任意的与无端的歧j 视的方式,违反了GATT第20条引言的规定。这些措施没有资格获得GATT 第20条提供的“例外”豁免。 4.结论 海龟案是GATT/WTO发展史上一个著名的案例。
上诉机关对海龟案的裁 决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协调贸易规则与保护环境间 的冲突,解决了一个重大的立法难题。另一方面,丰富与发展了WTO的司法机 制,在适用WTO各涵盖协议的条款时,用司法解释把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 联结起来,把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判例以及 国际公法学家的理论或学说,引为解释WTO规则的渊源。因此在学者中出现了 一个专用术语,叫“解释的渊源”(interpretativesources)。 《管理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注解》在第3条“总则”的第2款中规 用国际公法对“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来阐明这些涵盖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 这一规定显然是针对GATT时期专家组片面地只靠立法历史来解释条文的缺陷 而确定的。在GATT专家组实践中,把GATT规则当作与一般国际法没有什么 瓜葛的东西,形成了独门独院、自我封闭、自成体系的传统,阻碍了GATT规 则的发展。本案上诉报告贯彻国际公法对解释的习惯规B0,推动了WTO规则构发展。 ① 案例来源于刘长秋:《海龟案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未来发展——兼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载http://www.1aw999.net/dissertation/doc/JJFA/2003/lO/22/00003805,html,200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