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深圳X X食品有限公司于1992年1月13日向x X银行深圳 市分行X X支行(以下简称X X支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 并以自购的X X保税区5栋3楼厂房(面积为1853.8平方米) 的购房发票抵押给X X支行。以后,连续几次展期。1995年7 月1日双方再次办理展期抵押贷款手续, x x支行向深圳X X食 品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450万元。每次均经公证处公证,但均未 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深圳x X食品有限公 司未能清偿到期借款, x X支行诉至法院,1996年8月21日, 双方经X x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深圳x X食品 有限公司将上述房地产抵偿给X X支行。 1995年6月28日,因x X投资公司与深圳X X食品有限公司 的借款纠纷, X X市人民法院到深圳市大X局(以下简称X x 局)查封了上述房地产。并于1995年12月14日续封。 1996年6月17日, X X市人民法院到X X局依据已发生效 力的民事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备齐了有关资料,要求办 理有关房地产强制转移登记。 处理结果: X X分局受理了X X市人民法院的申请,将该房地产强制转移。
[法律分析l 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一定要到房地产登记部门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 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 定,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抵押贷款当事人或 其委托人须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登记日期,即为抵 押权设定日期,《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亦有类似规定。 本案中深圳X X食品有限公司向x x支行贷款,以其购房发 票作抵押,并连续几次展期,虽然每次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均经 公证处公证,但未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这里有 两处不符合规定,一是以不动产作抵押物必须凭房地产证(楼花 按揭可凭购房合同),而本案中仅凭购房发票;二是未到房地产登 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该银行的权益不受法律的保护。 虽然事后深圳x x食品有限公司与该银行于1996年8月21 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X X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愿以 该房地产抵偿该银行的欠款,但是X x市人民法院已于1995年 6月28日到x X局办理了查封手续,并于1996年6月17日将该 房地产强制过户。 显然X X市人民法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且时间在x X食 品有限公司与该银行达成调解之前,故X x局协助执行x X市人 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