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柯x诉称其与被告刘X于1999年10月合资1万元在A 县城规划区x号共建房屋一栋,由原告出资7500元,双方立有 协议,将房屋所有权作了划分。2000年6月,被告又将其份额 的房屋产权卖给原告。但2000年8月,被告又将原告在该处的 房屋作抵押,从第三人处贷款人民币8000元。该抵押是一种侵 权行为。原告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 定,判决该抵押无效。 被告辩称: X号房屋产权属于原告所有属实。被告本人 2000年8月以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去抵押贷款也属实,但本 想两个月能还清贷款,由于经营亏本,所以一直没能如期偿还。 第三人认为:被告以该房屋抵押贷款已经公证机关公证,抵押有 效,该房屋产权应属被告,因为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建房协议和 房屋让售协议均无效,违反国家严禁国家干部利用职权建私房的 政策和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和私卖房屋 处分该栋房屋。 [法律分析] 的规定,第三人有权 A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和审理查明:1999年10月,原、被告 协议合伙在A县城规划区X号建房一栋,总造价1万元人民币, 由原告出资7500元,被告出资4000元。原、被告确定房屋左侧 一间为被告所有,即该房外的三分之一产权归原告所有。2000 年该房屋以被告的名字补办了宅基地使用手续。此后,A县房屋 管理部门对私有房屋一直没有进行房屋确权。2000年6月,被 告为能在A县建房,又因急需资金,就把该房屋属于自己的左 侧一套间作价4500元卖给原告,原告及时付清了买房款,双方 立有买卖协议。买房时,原告向被告要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 证。2000年8月,被告在第三人处贷款8000元,第三人要其以 财产担保,被告就凭原宅基地使用证同第三人订立贷款合同,合 同书中写明以该号房屋抵押,合同书的附件是被告该号原宅基地 使用证。8月的一天,该合同经A县公证处公证。原告对被告以 宅基地使用证抵押贷款一直不知,后来还是用被告出具的补证报 告,于2001年5月领取了土地管理部门补发的宅基地使用证,6 月持该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对该房屋进行了产权登记,被告明知 此事,并未提出异议。2000年8月,第三人因被告未能如期偿 还贷款,要求行使抵押权,处分被告已抵押的该号房屋,原告 遂于2001年4月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该抵押 无效。 以上事实有原告和被告合伙建房协议书、住宅让售协议书, 刘x要求补发宅基地使用证的报告,柯X根据刘X的补发宅基地 使用证报告补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柯X办理的房屋所有权等书面 证据为证。据此法院判决抵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