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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合格证书并未违反合同
2017-02-10 193 次

取得合格证书并未违反合同

[案情介绍] 1998年8月28日市民熊X (原告)与深圳市X开发公司 (被告)签订了一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预售)。合同 约定,原告购买被告花园B栋单身公寓1852,建筑面积40.56 平方米,房价为人民币300789元,原告分三期付清房款,被告 则于1999年10月1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 被告延期交房超过一个月的,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书并书面 通知被告,被告应在10天内将原告已付的一切款项(不计利 息)退还原告,并支付房屋价款10%的违约金,原告不解除合 同的,被告应按每延期一日向原告支付相当于上述房款万分之三 的违约金。另外,合同附表还约定,双方同意房地产交付使用的 时间可以提前或延迟90天。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前两期的房款,被告X花园B 栋单身公寓工程完工后于1999年10月1日通过了工程质量监督 站合格证书,取得了《工程竣工核验证书》,10月3日取得电梯 合格检验证书,10月18日通过消防检验并获得消防部门同意部 分投入使用,10月20日取得《燃气工程质量等级核验书》,10 月27日被告通知原告办理人户手续,原告以被告所交付的房产 未领取《竣工验收证书》(被告是2000年4月20日领取《竣工 验收证书》)为由拒绝办理人户手续,并拒绝支付最后一期购房 款人民币70001元。双方协商不成,2000年2月原告诉至法院, 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r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通知原告办理人 户手续,所交付的房产各项单项合格证书已取得,符合人户条 件,没有违反《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第八条的约定,且被 告已于2000年4月21日领取了《竣工验收证书》,因此,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