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美术广告公司诉江油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赔偿案 [问题提示] 行政机关审批核准但迟迟不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不 履行法定职责的消极不作为行为是否存在诉讼时效? [案情] 原告:江油市美术广告公司(原李白故甲美术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德君,经理。 被告:江油市建设委员会。 江油市美术公司于1985年租用扛油市中坝镇先锋村一组保 管室,后又将其购买。因发展生产场地不够,经主管部门扛油市 文化局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后,市计划委员会于1986年11月5 日,以江计基·(1986)第刀号文件批准立项。同时,原告从同 年10月13日至11月12日先后由被征地的江油市中坝镇先锋村 一组、先锋村委会、中坝镇政府和江油市土地管理局办公室、环 境保护办公室、安全办公室、文化局在所报的征地《审查意见 .本条例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国家赔 偿卷)(1992—1999年合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表》签署“同意征用”。城建局又于同年10月23日在该表上签 署了“同意征用,但不能在该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的意见。后 市城建局又于同月30日在原告报送的征地平面图上只签署了 “同意征用”,而未重申“但不能在该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的意 见,即报送市政府,市政府签署:“所征地址,经城市规范管理 部门审查,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经绵阳市政府报四川省政府。 同月29日省建委在所报送的施工平面图上签署了“同意红线范 围内征地”,同年12月3日省政府以/II府函(1986)第496号文 件批复: “同意江油市李白故里美术公司征用先锋村一组土地 2.786亩,招收被征地村民组4名农民当工人。”绵阳市劳动局下 达了招工指标,江油市政府发出了征地、招工的通知,后又领取 了江油市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及使用土地2.786亩。办完一切 法律手续后,原告自1987年至1995年先后数次以书面和口头向 被告及市府领导请求放线施工一直未成。为此,原告支付了征地 安置补偿费和发放4名工人工资共计212648。14元,至1995年10 月止,加上资金利息和逾期贷款向银行承担20%的罚息 47137.64元。 另外,1981年江油市城市总体规划图和四川省建委川建委 发(1989)规737号关于江油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批准的 1989---2010年江油市城市总体规划图上原告所征地位置规划有一 条公路穿过。 原告江油市美术广告公司,向四JII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称:原告经主管部门江油市文化局申报;江油市计划委员会 于1986年11月5日以江计基(1996)第77号文件批准立项。江 油市政府经绵阳市政府转报四川省人民政府于同年12月3日, 以川府函(1986)第494号文件批示:同意原告在江油市中坝镇 先锋村一组征地2.786亩,招收4名农民当工人。四川省建设委 员会亦在原告报送的建筑施工用地平面图上作了“同意在红线范围内征用土地”的批示。江油市政府以江府征(1986)第104号 文件转发了省政府的批复。原告在付清了征地费和其他补偿费, 并招收了被征地单位4名农民当工人,江油市政府和市建委颁发 了房屋所有权证,使用土地2.786亩。一切法律手续办完后,原 告及主管部门文化局多次到被告市建委规划部门要求放线、颁发 “建设工程许可证”。而被告规划部门负责人蔡天卓均以那里要修 路为由,不予放线。当原告方讲明同意将修公路占地留出来,在 相邻地段给予补偿,但建委一直不予答复。因建委违法侵犯原告 合法权利,给原告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并赔偿经济损失495404.22元(其中 包括资金利息和罚息)。 被告辩称:原告征用的土地,是本市城区昌明路规划建设区 域,向原告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必然违反《城市规划法》和市 政府的规定,原在其征地《审查意见表》上签署有“同意征用, 但不能在该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的意见,不予原告核发建设工 程许可证是合理合法的。 [审判] 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江油市美术广告公司,依法 按程序办理了征地手续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 保护。被告先按城市总体规划在原告征地《审查意见表》中签署 “同意征用,但不能在该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的意见,后又在 原告报送的征地平面图上只签署“同意征用”,而未坚持“不能 在该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的意见,且未按规定在该平面图上标 明所征地的座标位置及规划的道路线,致江油县政府在请求报告 中明确“所征地址,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得到四川省政府批准。造成原告依法征用土地不能按需使用,其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主要是由被告的过错所致,因此给原告造成 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于1995年11月 29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江油市建委对原告请求核发“建设工程许可 证”以口头答复形式所作出的“不予核发”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被告江油市建委应承担原告江油市美术广告公司因征地 实际支出的费用计155152.14元和招收4名工人所发放的工资累 汁47496元及资金利息损失235688.22元(按银行年度利率分段 计算),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一审判决后,江油市建设委员会不服,以原判违反诉讼时效 规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于1995年12月12 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查清本案事实后 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江油市美术广告公司于1995年12月28日 以原审未违反诉讼时效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 律正确等逐一论理相答辩。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油市美术广告公司 依法严格按程序申请经江油市建委和上级政府审核批准办理了征 地招工手续,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江 油市建委作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主管部门,因对征地审查不严违 反了城市规划法规规定,致上级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办理, 得到四川省政府的批准,造成江油市美术广告公司依法征用的土, 地使用权被侵犯,长期得不到有效利用与发挥经济效益,所造成 的经济损失应由江油市建委承担。据此,上诉人江油市建委的上 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江油市美术公司数次请求江油市建委 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书面报告合法,理由正当,应予支 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4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判令由上诉人江油市建委在1个月内对被上诉人的请求 作出书面处理规定。 [评析] 一、本案被告实施的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本案原告 (被上诉人)江油美术广告公司(原江油李白故里美术公司),为 了发展工艺美术事业,和弘扬太白文化的需要,依照当时国家的 政策法律规定,依法严格按照程序规定逐级申报后,自1986年 12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同意征地2.786亩,即办完法律 手续,领取了江油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使用土地 2.786亩后,江油美术广告公司和主管部门江油市文化局,数次 口头和书面请求江油市建委在所征用土地上放线、核发“建设工 程许可证”。而被告(上诉人)江油市建设委员会作为一级政府 的专门行政职能机关,理应严肃秉公执法,及时书面给予江油美 术广告公司以明确的答复,以维护政府行政机关的形象,却均以 口头答复原告所征地段要修路为由,不予放线和核发“建设工程 许可证”,致使该侵犯土地使用权行为持续近10年之久,属于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一、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二)第3目之规定,判决: 撤销被告江油市建委对原告请求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以口头 答复形式所作出的“不予核发”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正 确的。 二、侵权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本案被告(上诉 人)江油市建设委员会侵犯了原告(被上诉人)江油市美术广告 公司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造成该土地使用权不仅没有得到有 效的利用与发挥其经济效益,反而损失了支付征地安置补偿费、 招收4名工人的工资,在银行贷款的资金利息,以及因该土地使 用权未能发挥效益而逾期偿还货款应承担银行20%的罚息等, 共计人民币495404.X元,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由被告 (上诉人)江油市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审人民法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 决被告江油市建委应承担江油市美术广告公司因征地实际支出的 费用155152.14元和招收4名工人所发放的工资累计47496元及 资金利息损失235邱8.X元,于法有据。 ,三、诉讼时效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油市建设委员会 的上诉状称:“原判决回避上诉人提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最长诉 讼时效期间”、“违反行政诉讼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江油市美术广告公司及代理人答辩称:“上诉人的上 诉,是对事实真像的颠倒,对法律的曲解”。本案不存在诉讼时 效问题。无论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法或四川省的实施办法,都只 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议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本案原告(被上诉人)江油市美术广告公司,从1987年至 1995年一直坚持申请发证、放线,从无违法行为,规划部门也 从未处罚过,无“处罚通知”。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的实施 办法均未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消极不作为行为何时 必须起诉,故诉讼时效无从算起;若规划部门对此永远不作答, 复,江油市美术广告公司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何以得到法律保护厂 故本案未违反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编写人:安志民 金俊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