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89]谁该对校园里的建筑噪声负责? [典型案例89]某市某综合大学在离第一教学楼附近约200 米处兴建第二栋学生公寓。此公寓由四川省达县建筑公司承包。 该建筑公司为了节省成本,把建筑公司运土、运水泥、河沙以及 红砖的业务一体承包给该大学附近某乡运输队。该乡运输队则从 附近村里共联合了10余台手扶拖拉机,这样自建筑公司破土动 工那天开始,乡运输队的十余台手扶拖拉机就排成队轮番作业, 由于手扶拖拉机无消声装置,因此发出的柴油发动机噪声接连不 断,且四五辆手扶拖拉机同时工作的情形比较多见,故噪声就特 别大且烦人。教学楼虽离建筑工地有100余米,但由于该工地必 须经过教学楼侧边的一条水泥道,因此手扶拖拉机的噪声严重干 扰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一旦手扶拖拉机经过,教师在上面讲课 学生什么也听不见,教师被迫停止。 据老师们反映,每一节课(50分钟),老师至少要被打断近 10次,加上建筑公司装在教学楼不远处的起重机也不断“轰 鸣,”这种建筑工地的机器合奏使教学一楼的正常教学活动无法 开展。市环保局对上述噪声进行监测的结果是,当起重机发声工 作时,达到68分贝;当手扶拖拉机经过教学楼边水泥道时,则 达78分贝,严重超过一类噪声区不超过55分贝的标准。校方与 建筑公司协商,建筑公司以业务已承包为借口不采取措施。建筑 公司的理由有道理吗? [法律分析]我国《建筑法》第41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 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 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 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法》第29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 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 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 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建筑公 司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建筑公司在施工之前,未办理任何噪声 污染申报登记,也未采取任何控制和处理噪声对教学楼的污染和 危害的措施,施工开始后,也未采取任何控制和处理噪声对教学 楼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为了减少成本还把运输业务一体承包给 不具备大容量运输能力的乡运输队,所以才造成建筑工地噪声污 染失控。由于建筑公司把业务承包给乡建筑队,属于环境责任的 转移,这种环境责任的转移应当承担连带的共同的责任。因此建 筑公司和乡建筑队对建筑噪声污染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大学可以先找建筑公司协商,要求建筑公司 和乡建筑队当即停止侵害,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噪声污染, 也可以请求市环保局出面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筑 公司和乡建筑队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