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63]倾倒废渣污染砂石场是不可抗力吗? [典型案例63]2000年8月1日,某县木城镇五里村农民王 某、雷某与该镇中坝村9社签订了承包兴建砂石场的协议。协议 约定:中坝村9社将其管理的青衣江边的约200亩砂石场承包给 上述2人,进行砂石作业,承包期为:2000年8月1日至2006 年5月31日。协议签订后,承包人经当地政府各相关部门批准, 将该采砂场交李某负责其生产经营活动,工商注册名为“永恒砂 石场”,并以李某的名义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四川省河道采砂 许可证等法律手续。 同年9月,木城镇农民邓某,经当地政府批准,填写了环境 影响报告表后,经夹江县环保局审核同意,在永恒砂石场上方 1000米处,筹建万达瓷厂。万达瓷厂紧邻青衣江,2000年年底 该厂建成第一条生产线,2000年4月该生产线投产;6月建成第 二条生产线并投产,此后经过不断地建设,到目前为止,该厂共 有两条半生产线,5座窑炉。然而,该厂在正式投产后,并没有 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申报的将其生产中产生的烂瓷砖、碳 渣等固体废弃物用于填路,而是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将其倾 倒在工厂墙外的青衣江边。据当地环保、水利部门现场勘察结果 证明,其固废占地(含河道)面积1 588平方米,体积高达 9 525立方米。生产至今,未依法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取水 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今年6月,青衣江发生特大洪水,凶猛的洪水无情地将万达 瓷厂长期堆放在江边的烂瓷砖等工业废弃物冲到江中,顺流而 下,直冲永恒砂石场。待洪水过后,砂石场内的砂石料中含有约 10%~30%数量不等的碳渣和瓷砖碎块,挖掘机在砂石场内选择 两处不同的地点,挖样证实其30公分以上的表层均含有工业废 渣,从现场捡到的碎石片上许多有“万达”商标字样,经比较与 万达瓷厂生产的“万达”商标一样。 事故发生后,当地环保和水利部门找到万达瓷厂调查事故原 因时,万达瓷厂厂长邓某辩称:(1)这一事件的发生,属于不可 抗力行为,企业不负任何责任;(2)洪水冲走的废瓷砖在永恒砂 石场的上游和下游的河滩上都没有发现废渣,偏偏在永恒砂石场 内出现,值得怀疑。邓某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3条规 定:“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 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万达瓷 厂厂长将特大洪水冲走了万达瓷厂长期堆放在厂外的废瓷砖,称 为不可抗力是不准确的。因为该厂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 下,擅自将废瓷砖渣堆放在厂外的江边,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而且该厂紧临江边,且企 业负责人均为当地人,久已了解江水的习性,应该预料及意识 到,每当汛期,连续下雨,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洪水,一旦发生洪 水不可避免地会将这些固体废弃物冲到江中,造成环境污染。因 而,说这次洪水将万达瓷厂的废瓷砖冲走是不可抗力,从法律上 讲是没有依据的。 那么,为什么万达瓷厂的废瓷砖没有出现在永恒砂石场的上 游、下游,偏偏出现在永恒砂石场?当地水利、环保部门的联合 调查报告认为:万达瓷厂以防洪护堤护厂为由,擅自将大量工业 废渣倾倒入青衣江边,经洪水冲击,不断向下游扩散。瓷厂处于 河道水流较急处,废渣冲到下游永恒砂石场附近,河面变得较 宽,地势变低,水流变缓,废渣便沉积于河滩上,影响了永恒砂 石场开采的砂石质量。而下游另一砂石场无工业废渣的原因是: 此砂石场所处地势相对较高,且河道在此转了弯,水流沿弯道冲 问对面,由此可见,万达瓷厂擅自向青衣江倾倒工业废渣,经洪 水冲刷造成对永恒砂石场石料质量等级降低有因果关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收到固 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根据 此规定,永恒砂石场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要求万达瓷厂承担 赔偿责任:(1)协议解决;(2)调解处理;(3)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