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47]松香剥皮毛散发异味污染居民应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47]某县城有居民两宅相邻,仅隔一矮墙,其中 右邻户几乎每天早晨6—12点期间用松香作原料放在一个大锅里 加热后剥离猪头、鸡、鸭、鹅等外皮上的细毛、绒毛,散发出呛 人的异味,致使左邻户居民住宅内异味难闻,确实难以忍受。受 害居民多次要求环保部门查处。当环保执法人员去制止,该居民 振振有词说: “我在自家天井里搞的,与隔壁家无关,他无权干 涉。”环保部门也几次要求该户停止产生异味污染的加工,但他 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这种情况也 没有相应的管理和处罚条款,特别是对产生异味的松香没有监测 数值标准。受害居民在气愤之余又感到有些失望,难道对加害人 的行为就无法处理了吗? [法律分析]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松香剥皮毛散发异味污染居民的情况确实没有专门的规定加以 规范,法律也不可能对每一种具体物质的污染都作出规定。但只 要属于大气污染,就属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具体 到本案的情况,可以采取行政的和民事的两种途径加以解决。 从行政的途径来说,如果排放异味的是一个新建的肉类加工 单位或者个体户,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的规定让其履行环境影响登记审批手续;对没有履行审批手 续的可以依该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如果依该条例也不好处罚的 话,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的规定让排污者履行 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对拒绝申报的,可以依该法第46条的规定 给予处罚。如果排放的气体具有恶臭成分或者含有毒物质,而又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治,就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56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从民事途径来说,受污染危害的居民与排放异味者处于相毗 邻的位置,他就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相邻关系的 规定,要求排放异味影响其正常生活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 偿损天。排污的居民说在自家天井里搞经营活动,别人无权干 涉,是不对的,在自己家里从事某种活动,只要干扰了别人,影 响了别人的正常生活,他人就有权干涉。这种干涉,可以是行政 机关的管理活动,也可以是受害者直接要求排污者停止污染。发 生了这类侵权行为,受害居民可以直接找排污者协商解决,也可 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由于环保部门用行政处罚手段解决这类问题时涉及到有无污 染、污染物是什么和污染物的标准及监测等一系列比较复杂的问 题,而法律和标准的规定又不是太健全,所以在处理这类纠纷时 最好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调解不成,可以让污染受害者向法院起 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