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4]汽车尾气超标排放由谁处罚? [典型案例54]魏某于2001年2月26日驾车经过某市环城 西路市公安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设立的汽车尾气检测点时,被市 交警支队执法人员将车拦停,由市环保局检测人员使用怠速法对 该车进行检测。经检测,市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认定该车尾气排 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于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郊大队开出 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滞留了该车的机动车 辆行驶证副本。同时市公安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又联合发出了 《机动车排气污染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车于7日内到4家专 项治理汽修厂进行治理、复检;复检达标后,凭《合格证》到市 公安局交警支队南郊大队领证。魏某认为市环保局不拥有对机动 车辆的尾气检测权及机动车辆尾气超标排放的行政处罚权,因而 对其受到的行政处罚不服。魏某的意见是否正确? [法律分析]魏某认为环保部门不拥有机动车辆的尾气检测 权,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 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测。”根据此规定,环保部门 拥有机动车辆的尾气检测权。 关于环保部门是否有权实施对机动车辆超标排放尾气进行行 政处罚,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第2款规定:“各级公 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 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第5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32条规定, 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 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显然,对机动车船违法的处罚权属 于特定部门,而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由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进 行尾气检测是合法的,但以两部门的名义联合进行行政处罚则是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魏某对公安交警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作 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9 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