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被处罚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怎么办? [典型案例20]北京某公司以其珍珠岩分厂的全部设备及厂 房作为投资,与外商共同成立了A公司,生产珍珠岩颗粒,拟 生产珍珠岩制品。该公司成立后只是维持原珍珠岩分厂产品珍珠 岩颗粒的生产,未能发展珍珠岩制品项目。但北京市某区环保局 却认定A公司在未办理环保评价手续的情况下领取营业执照的 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A公司作出了罚款及 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处罚。A公司认为环保局作出的处罚认定事 实有误,因此不服处罚。A公司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法律分析]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 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 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 据此规定,A公司如果不服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可通过环境行政 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环境行政复议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根据环境行政相对 人的申请,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 相应裁决的活动。环境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环境行政相对 人的请求,对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非法侵犯其 环境权益的案件依法进行审理的活动。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 的规定,A公司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 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 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15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