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5]违法建鱼塘受损应受法律保护吗? [典型案例25]2000年4月5日,吕某与郾城县北街八组签 订了一份承包协议,承包县医院西侧面积为21.6亩的洼地,该 洼地1992年被规划为县城排水区,与县医院排污口之间是一片 储存污水的坑,县医院4个排污口及城关镇2个居民排污口均向 该坑排水。签订协议后,由县渔政监督管理站设计图纸,吕某将 所承包洼地改造为4个鱼塘。后来县建设局城市规划建设监察中 队因吕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即建鱼塘,责令其停止施工 并罚款5 000元,但吕某仍于6月购进鱼苗30万尾放入鱼塘, 12月,鱼开始死亡,此后,越来越多。2001年2月13日,吕某 委托螺河市环境监测站对县医院的3个排污口及1个居民排污口 进行采样化验,结论是,排污口的大肠菌群、挥发酚严重超标。 吕某以县医院超标排污引起鱼群死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 济损失234 988元。 [法律分析]吕某未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建设局阻 止其施工并对其罚款,说明吕某建筑鱼塘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 定。但吕某建鱼塘时对其可行性曾向渔政部门咨询,并得到支 持,两个行政执法部门对该问题的态度不统一,因此,吕某建造 鱼塘是否违法以及应受的处罚应由行政部门处理。但吕某的财产 权利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 “排放含病原体的污 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县 医院排放的污水,未经过消毒处理,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污 染,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 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鱼塘周围虽然存在其他排污 人,恒根据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受害人有权选择向 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请求赔偿全部损失,县医院应负赔偿 责任。但吕某在鱼塘中投入鱼苗时,并未对鱼塘水质进行测定, 并且县医院排污在先,吕某建鱼塘在后,鱼塘又建在排水区内, 吕某应当预见到鱼塘有污染的可能,其盲目投资的行为与损害后 果之间有一定的必然联系,因此其本人应负损害后果70%的主 要责任。县医院应负担吕某损失的30%,即64 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