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是否适用子个体工商 程中所产生的油烟废气严重地影响了楼上住户的正常生活。楼上 住户强烈要求环保部门处理。环保部门多次上门督促3家饮食店 进行治理,责令饮食店加高油烟管道至屋顶并安装油烟净化器, 但3家饮食店我行我素,都没有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实施改造,落 实措施,环境污染依旧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富阳市环保局依据 国家环保局、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饮食 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的有关条款规定,向3家饮食店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产生油烟废气污染的设施立即停 止使用。但是,被罚的饮食店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环保局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却认为《通知》的规定只适用于饮食、 娱乐、服务企业,而未明确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因此不予强制执 行。法院不强制执行是否正确? [法律分析]除了1995年8月颁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外,我国的其他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中均未出现“个体工商户”的概念。那么,是不是除了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外,其他环境法律、法规就不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呢?不是的。因为我国的环境法在涉及环境法 律关系主体时,一般采用的是“单位和个人”的概念,单位又包 括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雇佣多人从事经营活 动,显然可以把其当作一个经营实体来看待,从而也就成为企业 性的单位;如果仅是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就可把其作为个人。因 此,无论是从单位方面说,还是从个人方面说,都是要适用环境 保护法的。 从通知的内容看,该规定适用于: “县以上城镇兴办饮食、 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个人”,那么,个体工商户无论是以单 位的名义还是以个人的名义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业,都是应遵 守该《通知》的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 居住环境造成污染。”这里用的是“饮食服务业”的概念,而不 是用的“企业”概念。这里的“经营者”,无疑也包括个体工商 户在内的单位和个人。因此,认为《通知》只适用于企业,不适 用于个体户,是不符合我国整个环保法规定的精神的。人民法院 对拒不执行环保部门处罚决定的3家饮食店应当强制执行,即对 3家饮食店产生油烟废气的设施进行强制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