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曾某与王某曾于1999年1月订立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曾某将其二 室一厅的房屋出租给王某,租赁期限为3年,每月租金500元。租赁半年后,王 某向曾某要求,将一间闲置不用的房屋借给其朋友桑某居住,曾某表示同意。以 后,曾某了解到王某实际上是将该二室一厅的房屋全部转租给了桑某,每月租金 800元,已转租4个月,而桑某在租用后,为扩大空间,擅自拆除了与阳台相隔 的墙壁,将房间与阳台打通。曾某遂找到王某、桑某交涉,提出王某转租时未得 到同意,桑某应立即搬出去,并应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遭到王某、桑某拒 绝。曾某遂于1999年11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王某与桑某的转租合同无 效,要求解除与王某的租赁合同,将王某所得4个月房租共计3 200元收缴交付 自己;并要求桑某将房屋交还自己,同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法庭经依法开庭审理,认定王某与桑某之间的转租协议无效,并于2000年 1月作出判决,判决桑某退出争讼房屋,并向曾某赔偿房屋修复费用5 300元; 判决准许曾某解除与王某的租赁合同,王某将转租期间所得租金差价1 200元给 付曾某。 [法律问题] (1)房屋转租的条件。 (2)房屋转租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1)< 合同法)第223、224条。 (2)(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1条。 [法理和法律分析] 1.房屋转租的条件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建设部<城市房屋 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 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而且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房屋转 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2)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虽然一般要求租赁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转租的 约定条款,但无论有没有转租约定条款,承租人都要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否则 转租合同无效。(3)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为房屋租赁属于不动产交易 行为,为了便于管理,应当履行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关 于登记备案,不能视为转租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没有及时办理的应当补办手续, 坚持不予办理妨碍管理的,由房地产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4)转租 合同具有附随性,其约定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约束条件。首先,转租合同 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 的除外。其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 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而且,在转租期间, 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的限制条件主要是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那么为什么规定 房屋转租的这个限制条件呢?根本原因在于租赁权权能及性质法律上不明确。如 果明确转租权的存在是一种固定确定的权利的话,限制转租就没有什么太大的实 际意义。首先,出租人目的是获取租赁房屋财产的收益,是自己经营财产的一种 方式,说是经营,是因为如果没有经济效益,那就是出借而不是出租了。可以看 出,出租人是以财产收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的,而限制转租好像适得其反:因 为承租人也具有使用财产效益最大化的必然倾向,转租的前提是该承租的财产在 转租后能获得更大的效益。如果限制太多,转租的动力就会减弱,一方面财产得 不到转租后的最佳利用;另一方面原出租人租金也得不到有利的保证。其次,限 制转租不能有效达到立法限制转租的目的。立法限制转租的目的无非是交易安 全。交易安全方面,没有转租也可能造成交易风险,这和转租后可能造成的风险 没有什么太大的不同。如果避免过大交易风险,完全可以通过提高租房押金达到 这一目的。另外,合理督促承租人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本来就是出租人自己有效 避免风险的最好办法。转租后的承租人也完全可以根据转租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 的出租权来避免自己的风险,决定是否承租。当然,擅自转租行为确有可能造成 出租人的损害。例如本案中,王某将其租用的二室一厅房屋擅自转租给桑某,桑 某住用后擅自装修房屋、造成房屋的损坏。但这可以通过原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或直接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处理。 2.房屋转租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曾某与王某在其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规定是否允许转租的 条款,那么在租赁合同中,没有规定允许转租的情况下,应认为出租人不允许承 租人转租。因为我国法律不仅规定租赁合同应当具有转租约定的内容,而且明确 禁止承租人未得到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转租承租物。因此,在法律允许当事人可通 过其协议加以改变时,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改变这一规定的特别约定,则当事人应 受法律规定的约束,该规定也将自动地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即原则上不允许承 租人转租。承租人擅自转租应构成对租赁合同义务的违反。由于不得擅自转租的 义务不仅是承租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因此承租人违反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转 租合同不仅无效,出租人还有权解除原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 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 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 偿损失。第224条还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 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另外<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1条也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 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累 计6个月不交租金的。可见,立法意图是把擅自转租和造成损害等消极后果联系 在一起的。本案的处理结果是现行法律对于转租限制的规定框架下的必然结果。 对于本案来说,转租造成了出租人财产损害,这个处理结果出租人没有什么不满 意。如果仅仅是擅自转租的事实而没有财产损害的后果,出租人完全没有必要终 止原租赁合同,也没有必要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对此,法律有变通措施。从 法律意义上看,擅自转租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 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如果曾某不愿解除合同或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愿继续 使转租合同生效,或者说曾某如果追认王某的擅自转租行为使该转租合同继续有 效,则是法律认可的。 本案中,桑某擅自装修房屋,擅自拆除与阳台相隔的墙壁,造成对房屋的毁 损,已对所有人曾某构成侵权,曾某有权要求桑某赔偿损失。由于王某擅自转 租,造成了出租人的房屋受到损坏,曾某亦可追究王某的违约责任,请求王某赔 偿房屋修复费用。这和转租本身没有什么直接关系了,也就是说,转租限制与不 限制和处理结果没有太大的关系。 [学者建议] 关于房屋转租,有关法律规定是非常简单化的。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租赁作为 一种历史悠久的交易活动已渐渐形成了自己的规则;租赁权也成为一种越来越独 立的权利形态,具有物权化趋势。如果把租赁权看成是物权形态的权利,转租行 为应该是适应市场化资源最大化有效利用的必然倾向,只要完善物权公示制度, 对转租权就不应该有过多限制,即承租人只要在履行租赁合同一般义务的前提 下,完全可以自由转租,包括赚取利润收入。因此建议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对 此作出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