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 情 1984年至1985年间,宁夏中宁县、同心县、灵武县和盐池四 县刮起一股滥挖甘草之风。据调查,由于药材公司的超计划收购, 诱发农民的掠夺式采挖,四县两年内共挖鲜甘草约1700万公斤, 直接破坏草原达24.6万亩.间接破坏草原达74万亩。土地沙化 扩大,甘草资源趋于枯竭。 1986年5月,中宁县畜牧科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 试行条例》,对中宁县医药公司1985年在国家计划收购鲜甘草5 万公斤之外超收35万公斤的行为,作出了责令缴纳草原建设费和 没收超收甘草款。中宁县药材公司不服,向中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中宁县人民法院于1986年12月28日做出判决:“甘草是国家重 点保护的中药材,在依法保护草原,保持其正常繁衍的情况下,要 有计划地采挖,原告不顾《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试行条例》 超指标收购,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判定:按计划收购5万公斤, 交草原建设费2954元,扫尾收购6.465万公斤,交草原建设费 1281.97元,超收14万公斤,计61710元予以没收” 中宁县药材公司不服判决,以“甘草是药材公司统一经营,实 行全额收购,不存在超指标收购的问题”为新的理由,向银南地 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7年7月25日 日作出判决,撤销中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宁县畜牧科决定 的征收草原建设费和没收甘草款,中宁县药材公司不予承担。一、 二审诉讼费2400元由中宁县畜牧科承担,理由是“药材公司上诉 应予采纳,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当。”此后,当地滥挖、乱收甘 草之风愈盛,且无人再敢制止。 (二)处理结果 该案被新闻界披露后,引起强烈反响。社会各界纷纷指责银 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公。中宁县畜牧科也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该案的批示。 1988年10月,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 再审,撤销了原二审判决。 (三)分析提要 本案是一个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而造成不良后果并由最高 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例。本案不仅涉及到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而且还涉及到如何通过适用法律来达到立法目的,保护环境的问 题。 甘草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其有限性决定了对其必须取之有度, 有计划地采挖,否则就会因过度地采挖而枯竭。再加上在甘草采 挖过程中会发生挖埋草地,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草原 生态平衡,就更应该有计划地采挖,因此国家有甘草收购计划。这 种经批准的计划,不像粮棉生产计划那样可以突破,可以增产,突破计划多收购甘草,便是违反了计划,从而也就违反了计划所依 据的法律、法规'中宁县医药公司突破国家让其收购甘草5万公 斤的计划,—而多收35万公斤,显然是严重地违反了国家计划。那 么,中宁县畜牧科按甘草收购计划制订所依据的《宁夏回族自治 区草原管理试行条例》的规定,责令中宁县.医药公司缴纳草原建 设费和没收超计划收购甘草的所得,便是完全应该的。中宁县人 民法院作出维持中宁县畜牧科处罚决定的判决也是正确的。 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抛开《宁夏回族自治 区草原管理试行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依据宁夏自治 区政府一个文件的规定判决撤销中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然是 违反了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规章的效力的法律适用原 则,从而造成了不良的后果。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上级人民 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D、的规 定,最高人民法院指令银南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通过司法监 督程序纠正这一错误判决,、是完全应该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它 将对制止滥挖甘草,保护草原环境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