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 情 新疆巴音郭楞州水泥厂位于库尔勒市郊区。1985年,切从实际出发该厂在 未取得环保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扩建了一个年产7.6万吨的新察, 而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该厂的位置已由原来的市郊变为市中心, 了。据巴州环境监测站监测,巴州水泥厂l、2号两个窑每天排放 粉尘40多吨,1988年全年排放粉尘达5500多吨,成为库尔勒市 区最大的粉尘污染源。严重危害了当地居民健康和生活。在厂区 和厂周围,人们呼吸的是含尘量极大的空气,屋外不能晒衣服,夏 天再热也不能开窗户……,群众要求该厂治理污染的呼声十分强 烈。 巴州城建环保局1982年报经州政府同意后,就下达该厂限期 治理的决定。但直到1985年10月,该厂1号窑才安装电收尘器。 由于设备性能差和管理、维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电收尘器一直 不能正常运转。1987年7月9日,巴州政府作出3条决定:2号 窑必须执行“三同时”;不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投产;1号窑电 收尘与主窑生产必须同步运行,责成环保部门监督实施。然而,巴 州水泥厂对州政府的决定并未执行,对州环保部门的监督更不重 视,连排污费也不缴纳。 巴州城建环保局为维护环保法尊严,于1988年12月25日向 库尔勒市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市法院强制水泥厂执行环保法和州 政府决定。市法院经过调查,于次年1月12日做出了裁定:巴州 水泥厂1号窑电收尘和主窑生产必须同步运行;2号窑不达“三同 时”要求不得投产;立即缴纳1988年欠缴的排污费及每天1%的 滞纳金。 (二)处理结果 巴州水泥厂接到法院裁定书后,非但不执行法院裁定,反而 以执行裁定会影响该厂生产和安定团结等为由找到州领导。14 日,州政府一位负责人派人找到州城建环保局,要求其撤销向法 院提出的申请。理由是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协调。州环保部门 顶不住压力,终于在元月16日向市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市法院于 1月17日撤销了裁定。 (三)分析提要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 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这里,法律所用的“必须,一词是 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不容打任何折扣。巴音郭楞州水泥 厂大量排放粉尘,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已构成违反《大气污 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五项之 规定,“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可以处以罚款。当 地环保部门可以对其处以罚款,也可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 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巴州环保部门依法采取前一种方式, 也是合法的。同时,依《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水泥厂 造成大气危害,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 个人赔偿损失。同时,如该水泥厂2号窑不执行“三同时”,未经 验收擅自投产,当地环保部门也有权依《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 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以罚款。库尔勒市 法院经调查后,依法做出裁定,维持巴州政府作出的三条决定也 是正确的,非如此不足以维护人民政府权威和环保法尊严,保护 当地人民健康,改善环境。以后,巴州个别领导,要求环保部门 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不妥当的。因为如通过行政调解使问题并 末解决,而环保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又不能实现,这就使环保执法 工作处于两难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