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1991年3月26日,沈阳市某厂组织工人抢修6.5吨锅炉的 拉排,抢修时停止使用鼓风机致使烟囱冒出黑烟。街道环保员发 现后,测得烟尘黑度为林格曼5级,并立即报告区环境保护局。10 多分钟后,区环境保护局指派两名环保员赶到该厂,测得烟尘黑 度为林格曼3级。此时锅炉已修好,鼓风机重新开动。区环境保 护局两名执法人员对在场司炉工进行询问,回答说,刚才锅炉拉排坏了,1名司炉工从侧面捅炉约10余分钟(隐瞒了停止使用鼓 风机的情节)。区环保员将上述事实记入现场笔录,并由司炉工和 领班班长签了字。据此,区环境保护局于当日下午将违章通知书 送达该厂。其内容为:该厂6.5吨锅炉因工人违章操作,司炉工 从侧面捅炉,造成超标排放烟尘10分钟以上,烟尘黑度林格曼5 级;根据沈阳市政府颁布的《环境污染事故认定标准》中关于 “超标排放烟尘10分钟以上为大气污染事故”的规定,认定该厂 已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并于1991年4月3日,根据《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该厂6.5吨锅 炉冒烟黑度超过排放标准,烟尘黑度3级,排放时间10分钟以上, 罚款3000元。”该厂不服,于4月10日以处罚证据不足为由,向 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区环境保护局的处罚决定。 市环境保护局受理此案后,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通 过查阅当天的值班记录证实,3月26日9时左右,锅炉拉排坏了, 司炉工在未停炉的情况下进行修理,修好后重新加煤启动鼓风机 燃烧,前后时间约20分钟。冒黑烟的时间超过10分钟是无疑的。 街道环保员发现烟囱冒黑烟时的烟尘黑度经与在场的人员核实, 确为林格曼5级;而当区环保员赶到现场时,锅炉已修好,鼓风 机重新启动,炉温升高,烟尘黑度从林格曼5级降到3级是符合 客观规律的。 据此,复议机关指出,原处罚决定对事实的认定存在两处缺 陷:一是,认定超标排放的原因是司炉工从侧面捅炉,而司炉工 这种违章操作不足以证明烟尘超标排放超过10分钟这一事实。实 际上是由于停止使用鼓风机,未停炉修理约20分钟才导致超标排 放烟尘10分钟以上的事实。二是,对烟尘黑度的认定,违章通知 书写的是林格曼5级,而处罚决定中是3级,出现超标排放浓度 记录不一致,又没说明由5级降到3级这一事实前后变化及其原 因。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烟尘 排放浓度在林格曼3级以上,超标排放10分钟以上,这一事实经 复议机关调查取证,进一步得到确认。至于烟尘黑度由5级降到 3级这一事实及原因未加说明,属于情节问题,可在复议决定中加 以说明。 (二)处理结果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了维持区环境保护局处罚决定的复议 决定。该厂对市环境保护局的复议决定未提出异议。 (三)分析提要 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要有危害后 果,要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在本 案中,沈阳市某厂锅炉超标排放,被认定已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应 受处罚。但区环境保护局在认定事故产生原因时,对违法事实认 定有误’(超标排放产生原因未查准),不能充分证明违法行为与造 成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违章通知书与处罚决定书中记载超标排 放烟尘浓度不一致,又未作必要的说明,这些都能导致行政相对 人不服提出复议乃至诉讼的理由。因此,区环境保护局如能把违 法事实搞准确全面,则可能避免不必要的申诉。 本案复议之所以取得成功,在于复议机关在进一步全面、准 确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认定其违法事实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从而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给本案作出了一 个圆满适当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