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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报社酒家不服环境行政处罚案(环境行政复议案)
2017-02-09 240 次

(一)案 情 1991年7月15日,安徽省某报社劳动服务公司对该市环境 保护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异议,请求省环境保护局予以调查。 省环境保护部门经调查,查明: 被处罚的酒家位于一居民住宅楼的底层,系安徽某报社劳动落千丈服务公司所属知青店,性质为街道企业。1988年9月正式营业,但 未按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 环保设施验收手续。该酒家厨房设备简陋,使用燃料为型煤,无 冷冻设备和鼓风机,炒菜油烟和营业时的嘈杂声对居民生活影响 很大。该楼201室是直接受害者,尤其在夏季,得门窗紧闭,否 则油烟和油垢散发的气味难以忍受。从1988年11月起,该居民 区居民就向有关部门反映,一直未得到解决。 1990年7月,市环境保护局接到人民来信即前往处理,要求 酒家治理,并推荐科研部门帮助其采取措施解决污染。经多次催 督,情况依旧。至1991年3月,群众再次反映。6月,居民与酒 家矛盾加剧,欲冲击酒家。其间,该公司及酒家一再向环境保护 局表示宽限一段时间予以治理,但一直未见行动。7月1日,在该 市环境保护局召集的有街道办事处、卫生防疫站、居民代表及劳 动服务公司代表参加的协调会上,居民强烈要求酒家立即停业或 转产,劳动服务公司则表示宽限到7月底一定停业或转产。7月2 日,市环境保护局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对这个酒家作出停业的处理决定。 (二)处理结果 经过调查核实,省环境保护局作出裁定:该市环境保护局对 某报社劳动服务公司下属酒家所作处理决定依据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适当,依法予以维持。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后酒家已停业。 (三)分析提要 根据违法者的违法事实、情节和后果,由国家行政机关适用 法律,作出行政处罚。如适用法律不准确,不适当,则可能造成 越权,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甚至败诉。 、 安徽某报社劳动服务公司不服某市环境保护局的处理决定, 认为其违反环境保护法中限期治理或停业的决定应由所辖区人民 政府作出决定的条款。而对某报社下属的酒家未办理环保“三同 时'手续,依据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其 停业。因而省环境保护部门维持了市环境保护局的决定。反之,如 该酒家履行了“三同时’’手续,环保部门仅基于其造成污染的事 实,责令其停产,就会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败诉.由此可见,环 保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