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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酒厂受罚案三议(环境处罚执行案)
2017-02-09 234 次

(一)案 情 江西共青酒厂每年生产废水10多万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污染水体,影响渔业、农业生产。酒厂所在德安县环保部门三番 五次催促该厂申报污染物排放登记表,并向厂领导及环保人员宣 传有关法规,但该厂人员以种种借口将有关事项和数据隐瞒不报。 (二)处理结果 德安县环保部门为严肃法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责成该厂如实补报污染物排 放申报登记表,同时对该厂处以300元的罚款。 (三)分析提要 本案中,第一,德安县环保部门对酒厂拒报排污废水数量和 浓度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但尚未对该厂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向 水体排放废水,影响渔业、农业生产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水污 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水污 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而投入生产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规定而投入生产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据此, 德安县环保部门可以对酒厂这个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单项处罚偏轻。依《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 一条第(一)项规定:“对拒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 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干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酒厂年排污量相 当大,污染水体,影响渔业、农业生产,后果未必不严重,三番 五次催促宣传仍拒绝履行法定申报义务,情节不可谓不严重,罚 款数额仅选在起点上显然偏轻,须知,规定300元至3000元之间 的幅度就是为了适应各种情节的,执法机关应在法定幅度内选择 适当罚额。 第三,对违法者应给予必要的宣传、开导工作,督促其履行 法定义务,但不能片面地强调依靠宣传作用,而忽视必要的依法 处罚作用。依法处罚本身常常也是一种更强有力的宣传教育。正 确处理好宣传与处罚的相互关系,对推动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是不 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