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由内蒙古电管局承建的准格尔发电厂,严重违反“三同时”规 定分在环保设施储灰场未建成的情况下,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于 1992年12月2七日剪彩发电,造成对生活水源和黄河的严重污 染。 准格尔发电厂在生产发电过程中,由于储灰场未建成,粉煤 灰和冲灰水直排龙王沟,致使排污口下游约7公里处的陈家沟准 格尔煤炭工业公司及薛家湾镇水源地遭受严重污染,直至下游约 20公里的黄河也难免其害。据统计;仅从1992年12月底该厂投 产至1993年2月22日;准格尔发电厂共发电L1亿度,燃用煤 约6.9万吨,向龙主沟排放最后进入黄河的粉煤灰约1.3g’万吨, 废水11.04万吨。这一严重污染事故,引起了当地群众的强烈不 满。 (二)处理结果 环保部门决定依法对准格尔发电厂予以处罚,完善环保设施, 以维护“三同时”的严肃性。 (三)分析提要 此案涉及违反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程序的处罚问题。环境影响 评价和“三同时”等制度是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对防 治新污染源的产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对 此都作了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也三令五申要严格执行这类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 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三同时”—制度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 是,尽管法律有明文规定,执法机关三令五申,在有些建设单位 甚至个别领导眼里,环境保护仍是看起来重要、说起来次要、干 起来不要。一旦环境保护.“限制或阻碍”了经济建设,环境保护 法规就会被无情地抛在一边,只有经济是硬任务,环境保护仍是 软指标。本案中准格尔发电厂环保设施没有建成也未经环保部门 同意,即剪彩发电,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电力工业是我国的瓶 颈产业,要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快电力工业的发展。但 是,决不能以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否则,那种发展是决不会长 久的。此案中准格尔发电厂造成的严重污染也可说明这一点。根 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准格尔发电厂应由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 款。 此外,准格尔发电厂的排污行为还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关于严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的规定,据该 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此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予以处罚,具 体处罚方式包括警告和罚款,罚款数额为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以上两种处罚可以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