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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三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受追究(环境行政复议案)
2017-02-09 276 次

(一)案 情 首钢第三炼钢厂是首钢总公司自行设计制造施工建成的现代 化钢厂。第三炼钢厂于1991年10月.8—日破土动工,此前未向环 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即投入建设。在施工的近1年时间里, 该公司也未向环保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建成后的第三炼钢厂有3 座80吨转炉,4台8流方坯连铸机,1台板坯连铸机。据《北京 日报》1992年10月3日报道,首钢第三炼钢厂投产,3号转炉于 1992年10月1日晚8时21分炼出第一炉合格钢水。经环保部门查证,该厂两台80吨转炉建成后,环保设施没有办理验收手续即 投产运行。 (二)处理结果 1993年4月6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京环)1993法 制罚字第40号”处罚决定,对首钢总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 (三)分析提要 本案是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是预防新污染产生的一项重要环境法律制度,在国外被称为“预 见性环境政策的支柱”。我国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 采用该制度以来,该项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并在环境保护实践中 发挥了重要作用。《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 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 程序报环境权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 序,则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中作了详细 规定。 ,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其环境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我国的国 际形象,且其目前的环境状况已不容乐观。因此,北京市对环境 保护工作实行了严格的法制管理,立法详细具体,执法认真严格。 尤其是对化工、冶金、建材等易产生污染的工业部门,采取了更 为严格的管理方法,其主要手段之一即通过建设程序予以控制。 《北京市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规定:“建设 项目一律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第四条)、“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应按规定科学地、如实地报告建设项目的有关环境问题, 由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第二款)此规定的目的,即通过科学的程序控制,减少新污染源 的发生,并对不可避免的新污染采取适宜的防范措施。首钢总公 司作为北京市辖区内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对北京市乃至全国的 经济发展都作出了重要贡献,其为完成年产1000万吨钢的宏伟目 标,兴建第三炼钢厂本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各方面都应支 持协助。但是,作为对产业界有影响的大企业,首钢也应作模范 执行环境保护法的表率,然而,结果令人遗憾,首钢在第三炼钢 厂的建设中完全置环境保护法于不顾,根本未办环境影响评价手 续。根据其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北京市关 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扩大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 篇章未经审批、审查,擅自施工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令其停 止施工、补办手续,并对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处以罚款。建设项 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处责任单位2万元以 上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关于“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 出对首钢总公司罚款20万元的决定,是合法而适当的,对推动北 京市的环境执法活动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