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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三联特种爆破技术服务公司受罚案(环境处罚执行案)
2017-02-09 256 次

(一)案 情 根据群众投诉和东深供水管理局的同志反映,有人在深圳水 库旁边倾倒淤泥。接举报后,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即派人到现场,发 现庄旺源工程队在承包东湖水厂调节水池土石方工程中,将挖出 的夹杂淤泥污物的泥土倾倒在布吉供水厂侧深圳水库一级饮用水 源保护区内,甚至直接倾倒入水库水体。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东 湖水厂调节构筑物配套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深圳市自来水公司,施 工单位是深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二建公司在总包该工程后,又 与深圳市三联特种爆破技术服务公司签订了调节水池土石方工程 分包合同,而三联公司又与庄旺源工程队签订了转包协议书,由 庄旺源工程队负责完成挖运土石方任务。庄旺源工程队挂靠于三 联公司,并向三联公司交纳工程总收入的7.5%管理费,由三联公 司代庄旺源工程队缴纳税款。 (二)处理结果.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在现场检查和调查的基础上,依据《水污 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有 关规定,对三联公司作出了处以3万元人民币罚款和限期将倾倒 之淤泥全部清运出保护区的处罚决定。 (三)分析提要 本案事实清楚,处罚的法律依据明确,具体罚款金额亦在深 圳市环境保护局的法定权限范围之内。本案执法的难点在于处罚 对象的认定。 本案中向水源保护区倾倒废物的违法行为,涉及到建设单位 深圳市自来水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深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施 工分包单位深圳市三联特种爆破技术服务公司、挂靠于三联公司 而又具体负责施工的庄旺源工程队等四令单位。究竟应当处罚哪 一个单位,还是四个单位都给予处罚,是比较难以掌握的。 深圳市自来水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于防止建设项目本身对 环境的影响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并负有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 程中不污染破坏环境的责任。从这个角度说,施工单位违法排污, 造成污染,建设单位便具有监督不力的责任。但是,对违法排污 行为,处罚的应是直接违法者,对间接违法者,《水污染防治法》 及其《实施细则》并未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而且,如果追究间 接违法者的责任,将使环境执法不必要地复杂化,难以及时地认 定违法主体和应受处罚的对象。 深圳市二建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把挖运土石方这样的非专业技术性工程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 安装单位,并不违反《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的有关规 定。因此,二建公司与三联公司的分包合同是有效的。在本案中, 二建公司对违法行为的发生也是应负监督不力的责任。它应当在 与三联公司的合同中明确环境保护的义务,并监督其执行。但二 建公司仍然不是本案的直接违法者。 庄旺源工程队,作为工程的具体施工者和实施违法行为者,本 应完全承担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由于它并不是一个真 正的实体,而是挂靠于三联公司,并向三联公司交纳管理费。这 在事实上就使庄旺源工程队成为三联公司的一个下属机构,庄旺 源工程队的违法行为也就是三联公司的违法行为。因此,处罚的 对象则应当是三联公司,而不应是庄旺源工程队。另外,根据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 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具有法人资格。三联公司明知庄旺源工程队 无法人资格,却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已经违反了法律 规定,其违法后果当然应由其承担。 因此,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在处理这一案件时,把三联公司认 定为违法主体并依法给予处罚是正确的。它不仅有利于促使工程 承包单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而且还制裁了通过工程转包、单位 挂靠等不正常途径而非法营利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