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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联片供热集资款应否征收(环境行政复议案)
2017-02-09 241 次

(一)案 情 山珍野味餐厅坐落于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一关路。1990年 餐厅所在区域被山海关区环境保护局列为联片供热小区。按照受 热面积和餐厅所在地距供热网点距离远近分,该餐厅应承担的工 程费为13万元。自1990年6月初至1991年5月,山海关区环境 保护局多次通知该餐厅交付工程款,但该餐厅一直未付,至使联 片供热工程迟迟不能竣工。 1991年6月2日,餐厅与山海关第一关啤酒厂签订了买卖合 同,将野味餐厅转卖给了第一关啤酒厂。7月7日,山海关区环境 保护局下达了《关于收缴野味餐厅联片供热集资款的决定》,将第 一关啤酒厂未向卖方支付的7.2万元人民币扣留作为卖方应支付 的部分工程款,剩余部分由买方(第一关啤酒厂)在1个月内付清。 野味餐厅不服,于1991年9月20日向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复议申请书。其中称,该餐厅经营受季节性影响较大,加之没有 其它辅助性经营手段,经济效益不景气。故餐厅于每年4月20日 左右向工商部门申请开业;当年10月15日左右申请停业,冬季 从未经营过(可详查工商档案)。因而餐厅的锅炉及取暖设备从安 装后就从来没使用过,故无缴纳联片供热款的必要。申请复议书 称山海关区环境保护局的“收缴决定”违背了1986年4月23日 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之规 定: “不准以兴办市政建设和城市公用设施为名,向企业摊派费 用。”第二条之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 者外,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集资”,称该决定违背受益者自愿原则, 属强行摊派行为;决定是在餐厅买卖成交、财产权利转移之后下 达的,故理应与餐厅无关。 山海关区环境保护局在答辩书中称,发展集中供热联片供暖 事业,不能只强调双方自愿,否则只能导致各自为政。如企业确 有困难,可以申请,但野味餐厅领导从未反映过,等等。 (二)处理结果 同年10月14日,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 为:申请人提出撤销《关于收缴野味餐厅联片供热集资款的决 定》的请求为正当要求。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联片供 热所需资金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是合理的。但在野味餐厅已 经出卖,财产已经转移之后,山海关区环境保护局作出收缴野味 餐厅联片供热之决定不当。事后,山海关区环境保护局同意撤销 其决定。 (三)分析提要 本案要点在于,首先,依据环境保护法律和国家有关法规规 定,联片供热所需资金应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野味餐厅 在复议申请书中称其冬季根本不营业,也羌需供暖,故并非联片 供暖工程的受益者,因此也没有向该工程投资之必要。如其提出 的理由属实,区环境保护局没有查清,即要求其交款,使自己的 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其次,在野味餐厅已经出卖、财产权已经转 移、法人已变更的情况下,区环境保护局在没有准确认定行政相 对人的情况下即下达决定,属于实施行政行为不当。再次,环境 行政机关采取强行扣留法人的财产即本案中野味餐厅出卖财产应 得款的做法,于法无据,也属行政越权行为。 最后,还应指出,联片供暖工程集资于国家法律、法规有据, 并非乱摊派活动。但作为市政公益事业集资活动,仍属社会民间 筹款的民事行为,即环保部门作为组织者,其活动仍应遵循合法、 平等、自愿、有偿等原则;筹集工程款,无疑需要做大量深入细 致的调研和宣传说服工作。如仍习惯于简单行政命令方式强制推 行,就有可能导致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