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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手伸向神农架 金丝猴无辜遭殃
2017-02-09 280 次

(一)案 情 1.来自武汉市动物园的消息 1988年2月下旬,一位野生动物爱好者在武汉市动物园的笼 子里发现了几只国家一类保护动物——金丝猴。金丝猴与大熊猫 一起并称为“国宝”。不久,几家报纸、电台开始出现报道:“武 汉市动物园非法收购金丝猴,这些珍贵动物可能来自四川或神农 架。” 武汉市动物园是全国八大动物园之一。他们很清楚地知道金 丝猴的价值,也知道金丝猴是不允许私自收购的。早在80年代初 动物园开办时,该园领导曾希望能得到一对金丝猴,但国家野生 动物主管部门没有批准。那么,这几只金丝猴从哪里和怎样弄来 的呢? 2.黑手,伸向神农架 1986年10月24日,神农架林区木鱼镇青天村农民王勇带着 装在水篓子里的金丝猴,买门票进了武汉市动物园,找到动物园 管理科副科长杨国瑜。他问杨:“你们这里要不要猴子?”杨听到 是金丝猴,忙去请示园管理处主任李家万。半小时后,一辆牌照 40310号的乳白“大发”开来,连人带猴一起拉到管理处办公室。 李家万主任与王勇对面坐下,开始了一场龌龊的交易。 李:“金丝猴多不多,还有没有其他珍稀动物?” 王:“哪些是珍稀动物?” 李:“大羊,野雉……” 王:“有,抓得到!” 李兴奋了:“你真有板眼,会抓。我们签订一个合同,给你买 一支麻醉枪,每月给你120元工资,一切费用我给你报销,下次 来就定。” 王:“要得。” 。 李:“我们是全国八大动物园之一,单位很大,上面一年给几 百万元收购动物。我们收金丝猴是北京给指标。我马上又要到北 京去,再要几个指标,你回去以后多搞几只,捉大一点的,把价 钱给你高一点。” 李家万又同意每只猴子再多给100元奖金,来去路费、住店 费用由动物园报销。李又怕这笔财宝被人抢走。又叮嘱王勇:“这 东西是湖北的,只能在这里卖。我们是国家专管动物的,到别处 要经我们准许才行。” 手勇揣着一撂“大团结”回到了神农架林区的青天村,把这 个“致富”的门道在村民中传播:“你们只管捉,我包销。出了问 题,有武汉动物园负责。”于是,在这个小山村总共12个男劳动 力,有10人先后走进神农架自然保护区去抓猴子,以后竟有8人 因此而构成犯罪锒铛入狱。 3.神农架一武汉 武汉和神农架之间,出现了一条神秘的黑线。 自1984年9。月至1988年元月,一批批.“国宝”(先后共10 只),被送进了权阳马沧湖边的牢笼。以后由于气候不适应,管理 跟不上,这稀世瑰宝竟有6只先后死去(王犯在贩运途中还死亡7 只,卖给他人1只)。 为掩护王勇的贩卖活动,李家万为他开出证明:“兹有我园工 人王勇,前往你处联系有关动物业务。”这样,王勇算是“保险” 了。王勇到武汉来送猴,、李家万派车到火车站接。在这繁华的大 城市武汉,王勇也不是那样畏畏缩缩了,他不仅带猴子来卖,而 且还带着情妇来逛了。有动物园车接,请吃喝,酒足饭饱,逛闹市,再由动物园开介绍信,安排这对野鸳鸯住进“爱雅亭”饭店, 真够惬意的。 4.等风头过去了,我们再来合作 1988年元月下旬的一天,王勇又一次兴冲冲地来到武汉,这 次他带来了一只大金丝猴。“这次1500元也不会给他们了”,他心 里盘算着。 一进动物园,气氛大不一样,往日的盛情消失了。首先是找 到了管理科长余汉成。余惊慌地告诉他:“这几天风声很紧,上面 向我们打丁招呼,你去找李家万主任谈一谈。”王勇找到李的办公 室,秘书挡了驾,要他先去旅馆住下,不要露面,六点钟来接你。 王勇只好一个人呆在旅馆里,他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一 直到晚7点,没见来人,他急了。于是,找到了李家万家。李家 万告诉他:“等林业部门检查过了,风头过去了,我们再合作,你 现在要隐藏一段时间。” 王勇一下子懵了,他真想不到,“靠山”靠不住了。他连连嚷 道:“是你们叫我搞的呀尸李安慰他道:“你只要一走,就没事了, 我们不给帐本,他们查不出是谁卖的。”他要王勇尽快离开,并许 诺晚上9点再“商议”。 王勇还没回旅馆,动物园的管理科长余汉成和另一人,就骑 脚踏车撵来:“把猴子留在旅馆我们处理,你赶快走,汉阳公安局 今晚一定会来抓你。” 王勇一时急的没法子。暗想:他们是不是想白抢我的猴子?或 者把我出卖了?当即横下一条心对来人说:“我的名字、地址都清 清楚楚,跑也跑不脱身。干脆,我回去向当地公安局自首,讲清 这件事,是你们叫我搞的。” ’ 这话倒把来人吓了一惊,好歹劝说王勇:“我们不说,谁也不 知道,你一定要离开这里。” 王勇只得带着猴子离开了(以后王犯将猴子卖给他人)。果然, 汉阳公安局当晚来旅馆抓王勇。来到旅馆方知:“王勇已经逃跑

(二)处理结果 尽管武汉动物园某些人掩护罪犯退却、隐蔽,2月22·日,各 大报纸、电台、电视台还是相继播出这一震惊全国的消息。湖北 省公安厅、林业厅等部门立即与林区公安局迅速采取行动。不到 一个月,以王勇为首的一伙案犯相继被收容审查。但是,一直到 1989年元旦,才将武汉动物园的李家万、余汉成等3人逮捕。4月 12日湖北郧阳地区检察分院决定对李、余二人作出《免于起诉决 定书》其中认为:“李家万、余汉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滥捕金丝猴 的行为,但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收购,并 多次为王勇的犯罪活动提供销赃、食宿、交通工具等方便条件,更 严重的是告知王勇,让其以后再送去……而起到了支持、纵容主 勇等人捕捉、,贩卖金丝猴犯罪活动的作用……情节严重,影响很 坏……构成非法狩猎罪,属本案从犯。”“李家万、余汉成非法收 购金丝猴次数较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免于起诉。” 王勇呢?被郧阳地区中级法院以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执行无期徒刑。其他犯罪分子 也都得到相应惩处。 但是,比较对李、王二犯的处理,人们认为,对李犯的处理 明显畸轻了。甚至由此而引起种种猜测: 有人认为王勇是为自己赚钱;而李家万是为公家,性质不伺, 所以处理不同; 有人认为,原因仅仅在于前者是“穿草鞋”的,后者是“穿 皮鞋”的; 林区公安局已就此请求上级检察机关复核。

(三)、分析提要 上述案例是一起因行为人非法猎捕并且倒卖国家一级保护野 生动物金丝猴而构成的刑事罪案。湖北省郧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对本案主犯王勇依法裁决分别犯有非法狩猎罪,判处1年有期徒 刑;犯有投机倒把罪,判处无期徒刑,两罪并罚,合并执行刑期为无期徒刑。而同案犯李家万、余汉成却因“非法收购金丝猴次 数较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理由,被免于起诉。这里 不论对三名同案犯的处理是否存在悬殊差别。我们仅从这起案件 的严重性和危害后果,以及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和作用,试 作如下分析: 首先,从生物学和环境保护的角度讲,金丝猴是中国最珍贵 稀有的野生动物之一。它与大熊猫一样,被世界野生动物保护组 织列为中国最珍稀野生动物物种。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也把 金丝猴列为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湖北省神农架自然保护区 是金丝猴的主要生存繁衍地。神农架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公安 机关,在保护区内及附近地区对广大群众虽然作过有关保护野生 动物和防止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法制宣传教育,但由于神农架 方圆数百公里,加之管理力量跟不上,一些不法分子认为有机可 乘,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把发财致富的欲望打在于野生动物的 身上。本案中的罪犯王勇可以说就是其中一个首恶分子。王勇从 1984年9‘月以来至1987年初,.在神农架自然保护区内先后多次 作案,共非法猎捕金丝猴近20-余只,并分别倒卖汉阳、武汉动物 园等地,其中有13只在贩卖途中和贩卖后死亡。同时他还纵容、 纠集神农架林区青天村的十几个农民进山捕捉金丝猴。王勇的犯 罪行为给国家珍稀野生动物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他非法猎捕的数 量之多,给珍稀野生动物造成死亡和被贩卖的后果之严重,以及 作案持续时间之长并纵容纠集多人作案等,均已构成非法狩猎和 倒卖野生动物的特大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 定》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0,王勇的犯罪行为 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郧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勇无期 徒刑并不为重。 其次,本案同案犯李家万身为国家干部且是国家野生动物管 理部门即武汉动物园的负责人,明知王勇非法猎捕并私自倒卖金 丝猴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非但不予制止和举报,反而违反国 家规定私自收购,并纵容他人继续从事猎捕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的 犯罪行为,还从金钱和其他方面为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支持和庇护,而且当公安机关抓捕王勇时,主动帮助王勇逃避公 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为王勇逃脱公安机关的追捕并再次将随身携 带的金丝猴贩卖给他人创造了条件。李家万身为动物管理机构的 负责人,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共同参与猎捕贩卖国家珍稀野生动 物的犯罪活动,并教唆、纵容和包庇他人犯罪。从上述事实看李 家万也是本案中的一名主犯。尽管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认 罪态度只是犯罪的其中一个情节,不能以态度好坏来代替犯罪的 全部事实和罪行。依照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规 定,李家万也理应受到应有的刑罚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