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 情 1989年2月,陕西省佛坪县岳坝乡农民李传才勾结本村农民 周明贵等人,在岳坝乡浸水沟的山林中用猎枪将一只大熊猫杀死, 并将大熊猫皮剥下带回家中窝藏起来。此后他们见此事无人发觉, 于是便委托同案犯伍正刚等人将熊猫皮以1万元的高价倒卖给他 人,倒卖销赃后被公安机关发觉。经当地公安机关对此案侦破后, 李传才等人即被逮捕,落入法网。
(二)处理结果 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公开 审理。经法庭审理查B丌,李传才等7名案犯猎杀大熊猫、倒卖大 熊猫皮的犯罪事实确凿无疑,且罪行严重。依照法律规定该案主 犯李传才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一主犯周明贵被判处无 期徒刑;伍正刚等其他五名罪犯分别被判处5年至13年有期徒刑。
(三)分析提要 大熊猫不仅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珍贵稀有的野生动物。大熊 猫作为古老的孑遗动物,它产于几万年前的更新世中、晚期,后 来由于自然环境和气候的变迁,古生物中很多物种都因不能适应 环境的巨变而相继绝灭。唯有大熊猫延续生存到今天,因此人们 把大熊猫称为古生物中的“活化石”。也成为中华民族的“国宝”, 并且受到国际社会和组织的密切关注。我国政府已把大熊猫列为 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并在其生存的地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以严密的保护。 李传才、周明贵等7名案犯以盈利为目的非法猎杀大熊猫,不仅是对这一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也严重的触犯了刑律。我 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指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 节严重的,均视为犯罪。李传才等7名案犯利用禁用工具猎枪,在禁猎区即大熊猫自然保护区内捕杀大熊猫,直接触犯了刑法的上 述规定。李传才、周明贵作为此案的主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 应当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月14日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的通知中第 一项规定:对猎杀大熊猫并出卖大熊猫皮的,应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 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一)项规 定,从重判处。同时该通知中第三项规定:大熊猫是十分珍贵稀 少的野生动物,倒卖、走私一张大熊猫皮,即应视为情节特别严 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 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 刑法中对主犯从重处罚的量刑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并依照全 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的上述规定,对此案的主犯李传才、周明贵分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即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运用 法律武器保护大熊猫这一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严惩犯罪的有力 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