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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红豆杉盗伐案
2017-02-09 283 次

南方红豆杉盗伐案始末。

(一)案情 1990年2月22日,江西省资溪县林业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 “有人大量倒卖红豆杉木材,已有10余立方米存放在鹤城镇服务大 楼内。”群众的举报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月25日,抚州 地区行署林业公安局和资溪县林业公安局派员组成联合调查组侦 查,迅速侦破了此案。 盗伐南方红豆杉的主要策划者系资溪县鹤城镇企业供销经理 部经理饶全国(已病故);1989年9月28·日,他利用资溪县高阜采 育林场的介绍信和空白的合同书与福建省邵武市通泰供销经理部 签订了一份200立方米的南方红豆杉木材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饶 全国得预付货款47600元。1990年1月,饶全国在无任何采伐手 续的情况下,以600元/立方米的价格指派朱木华、游介章、游献章 等人分别窜到资溪县牛路岭、白水际;锅底坪等林区发放定金,唆 使村民盗伐南方红豆杉。在金钱的诱惑下,一时要发财;砍红 杉”的歪风在资溪山区陡然刮起,直接参与盗伐南方红豆杉的作 案人员达61人,盗砍南方红豆杉树木约130株,有的甚至连树根 也挖走,致使该地区的南方红豆杉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二)处理结果 公安部门将此案侦查终结后,检察院对有关案犯提起了公诉。 资溪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依法判处朱木华、游介章、游献 章等主要罪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与盗伐林木人员也分别 受到惩处。

(三)分析提要 这是一起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南方红豆杉是中生代古老孑 遗植物,属我国特有树种。南方红豆杉木质优良,对研究植物区 系和红豆杉科植物分类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属国家一级珍稀保护 植物。本案中,由于朱木华等人为牟取暴利而进行的唆使和煽动, 致使在很大区域内红豆杉这一珍稀树种遭盗伐,给生态资源造成 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按通常看法,本案中朱木华、游介章等人并未亲自实施盗伐 行为,且是受供销部经理指派进行的“公务”,似不应定盗伐林木 罪‘;对朱、游等犯应如何定罪量刑呢?这需综合考虑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本案中朱、、游等犯的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 的解释》指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 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并明确在群 众性哄抢林木事件的处理中,打击的主要对象包括教唆犯。所谓 教唆犯,就是故意地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其构成要件主 要是:①从客观方面看,必须有诱使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行为;② 从主观方面看,教唆犯罪必须是故意行为。从朱、游等犯的犯罪 特征看,已具备教唆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教唆犯罪,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因此,本案中朱木华、 游介章、游献章等犯仍应定为(教唆)盗伐林木罪,按其在本案中 所起的作用处罚。 — 朱木华等人一手造成了这一起严重的盗伐珍稀树木犯罪案 件,应对此犯罪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遭盗伐的南方红豆杉系国 家—级保护植物,属珍稀树种,—且盗伐数量巨大,多达130株。根 据司法解释,盗伐、破坏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 “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案来说, 应适用《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和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刑。本案中 资溪县人民法院对朱木华、游介章等罪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罚偏轻。因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此类 罪行为,可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