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实务资讯 > 环保案例 > 正文
盗伐珙桐的罪犯被处重刑
2017-02-09 271 次

盗伐珙桐的罪犯被处重刑 (一)案 情 陈为华、陈良明均系湖南省桑植县五道水乡农民。1991年12 月9日,陈为华;陈良明以采集种子为由,擅自进入八大公山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杉木界地域,盗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珙桐7株,折 合材积约6.3立方米,价值3.3万余元;并盗走珙桐种子45公斤,销 售种子得赃款546元。 八大公山自然保护区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了侦查。 1992年6月20日,案犯陈为华、陈良明被逮捕。 (二)处理结果 1992年8月4日,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陈为 华、陈良明盗伐珙桐案,判处陈为华有期徒刑12年,判处陈良明 有期徒刑10年。 (三)分析提要 珙桐被世人誉为“中国鸽子花”,是我国特有的古珍植物。此 树花型雅丽,每逢盛花时节,满树如群鸽展翅。珙桐又是古老的 孑遗植物,研究它的特征、起源、、进化对古植物学、古气象学、地 质学、植被群落等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早在1975年,林业部就 发出过《关于保护、发展和利用珍贵树种的通知》,把珙桐规定为 国家级保护树种。在目前的《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上, 珙桐被列为稀有类别,属一级保护植物;人大公山自然保护区现 有珙桐3000多株,占地7000余亩;是我国珙桐资源的主要分布 地。 我国《环境保护祛》,〈森林法》都对珍稀植物的保护作了明 确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 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和古树名木;严禁破坏。 《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严禁采伐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陈为华、 陈良明二犯,置国法于不顾,擅自进入国家自然保护区,盗伐珙 桐7株(合材积6.3立方米),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根据司法解释,对盗伐自然保护区的树木要从严处罚。凡盗 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均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 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 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森林法》第 三十四条第苎款、《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 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酌罪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以及陈为华、陈 良明犯罪的具体情节,我们认为;桑植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 判处陈为华有期徒刑12年、陈良明有期徒刑丑。年\定罪准确;量 罚适当,符合刑事法律和森林法规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