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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回顾与展望
2017-02-09 253 次

时间:5月19日,2004年

地点:浙江林学院东湖校区报告厅

主讲人:马骧聪

资料整理人:鲍 威(浙江林学院2001届法学本科专业学生

环境法的回顾与展望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资源法的飞速发展,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70年代末称之为环境资源法的孕育、产生时期 中央到地方对环境资源作了许多的立法,资源立法开始慢慢起步,特别是对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立法,并且对其的立法规定也偏重于利用,而对于污染防治的立法却相对较少,这主要也是跟当时的现实经济环境有关。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发表以后,环境问题作为全人类共同的问题被提了出来。 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通过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环境资源的保护,但这仅仅是一部行政法规,可见在当时立法的层次还相对较低,尚未有颁布相应的法律。 第二阶段:70年代后期——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称为环境法的初步发展和形成时期[/size]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一个关于环境保护的红头文件 (2) 1981年,两次批准搞国土整治(整治、保护、开发、利用和规划) (3) 第一次在宪法里规定环境保护,突破了原有仅以设定资源所有权为主的笼统性规定。 1979年2月9日,通过了《森林法施行》、《环境保护法施行》等,环境资源法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1979年施行的环境保护法,在较长时间的修缮之后,《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正式的实施。 [size=2]第三个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称为环境资源法的健全与完善 在这以阶段对环境资源法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经济体制改革 (2) 可持续发展战略在1987年的提出,至此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才开始慢慢结合了起来。 (3) 90年代后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出,并写入宪法之中。 (4) 加入WTO,走向世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加适应全球化。这使得我们需要对环境法作重新的审视和修改,其中修改了8部,制定了10多部,基本形成了环境法的体系。环境资源法是一个整体,从我们发展开始,环境保护法或自然资源法有机联系在一起的。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污染防治 自然资源法:土地、矿产等按自然资源因素来划分,作不同的调整。 其实是从不同的角度来 调整相同的问题,即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 学界现在都认可将环境资源法认可为一个整体,其中包括三部分: (1)对环境资源进行总体的调整的法律、法规。各环境资源也是互相联系,相互影响,所以应当从总体上进行综合的保护。(总体的、全盘的、综合的法律、法规) 例如:《国土资源规划法》 《节约能源法》 《清洁生产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2)自然资源法:按自然要素进行规划、开发、保护、利用。 (3)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 在对与自然保护法的认识上,是对其按不同的资源类型进行分别立法还是对其进行统一的立法,尚存在着争议。 [size=3]二、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与完善[/size] 保护(调整关系)——构建制度(制度要求) (1) 探索: 环境资源保护与综合发展的决策机制,从宏观上对其进行调整: 防治从生产的源头抓起,而不在于末端治理 改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传统决策机制。 a、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改变过去单纯以GDP来认定与 评价干部业绩的传统做法,将地方环境的好坏也作为一项指标归入其中。 b、各部门的协调与统筹 c、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增加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从总体上进行评价。 (2) 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划制度 在《环境保护法试行》时就提出来计划与规划。1982年第一次将环境规划纳入到五年规划之中。 (3) 环境资源开发与保护方面的专项规划 过去以浓度控制为主的污染控制方式,转变为现如今的总量控制与许可证制度。通过预先设定总量,在将排放总量进行划分,在通过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方式将排污总量进行分配。 (4) 市场调节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调节作用) a、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通过收缴一定的资源利用的税、费来实现资源的最优化利用。 b、改革排污收费制度 过去是超标排污费制度+排污费,收费低 现在应当是单纯征收排污税,超标排污则视为违法 2003年《国务院排污费收费管理条例》制定了总量收费制度 对城市生活污水也实行市场化、产业化,引入排污交易制度。对此江苏、上海等城市正在试点。 c、鼓励公民多元化的环境资源发展投融资、多方面筹集资金。 (5) 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实行多种优惠制度 (6) 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发展制度 (7) 加强和健全法律责任制度 (8) 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通过合力,解决环境问题,而不是像过去那样考政府发单方行为,对此参与权与决策权的落实才是关键。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环境资源法制的若干想法 (1) 立法以生态为中心,而非经济 (2) 进一步健全体系,加强对环境戏院方面的立法,加快和修订现在的环境保护法 (3)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创新制度 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结合,形成综合决策机制 (4) 加强法律保障的制度建设 (5) 进一步形成和建立生态保护的补偿机制,通过受益人支付这一费用 (6) 有关的市场调节机制 (7) 政府的监督机制 (8) 加强资源、环境上的协调和管理机制。 以上几个方面仅为笔者对马教授讲座的一些总结和概括,因此可能回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希望读者予以谅解!最后希望你们能够多多地关注浙江林学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