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宣传工作急需加强》 随着社会经济的的快速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越来越受世人的关注。可是一般民众对污染物的认识和防范知识现状、却实在让人不安。对常见的粉尘、污水、怪味、噪声,也就是人体感官能感知的污染大多能防范,也积极参与支持污染的治理。可是对一些难于感知的有毒物质、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等人们就太幼稚、麻木了。特别是对为害性更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一般民众的认知水平急待普及提高。笔者从周围中等文化以上的比较关心时事的成年人中大至了解一下、听说过二噁英(PCDDs)的只有百分之几知道多氯联苯(PCBs)的几乎没有;笔者有一位在国家某直辖市最大的自来水厂搞水质检测已三十多年的同学,问他知道的有机污染物(POPs)、和需要检测的有哪些,他只知道六六六、DDT,至于多氯联苯(PCBs)和二噁英(PCDDs)从来没有听说过。即使是基层环保专业人员晓得多氯联苯(PCBs)与二噁英(PCDDs)关系的也难找。至于二噁英类有毒物质的最主要特性之一:生物富集作用、环境荷尔蒙特性。更不为一般人了解和重视。对非人类有意生产的二噁英我们的媒体宣传还多一点,至于它的形成过程和机理人们就模糊了、大多就笼统地晓得一个不能乱烧垃圾。对此一些地方对垃圾的焚烧反而有过左的反应连一些该烧的也不敢烧了。相比之下对人为生产的多氯联苯因不为人知,对它的管理就太弱了;人们哪里知道就因它本身的特性和与二噁英的渊源就应该大力防范。长期以来人们都不知道自己吃的食物受污染的情况,很多食物也没有人来检测、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二噁英类的监测就更不用说了。即使是很有可能受其污染的地方,出于条件的限制和地方管理官员的学识、法理档次高低也难于在短期内实现对食物安全监督。笔者看到不少民众对明显受污染地区出产的、所谓好食物如:虾、螃蟹、泥鳅、黄鳝、河蚌、螺鰤、甲鱼、野生飞禽有特殊的爱好,据称营养丰富味道鲜美;殊不知这些正是富集(POPs)的高手。一些可怜的孕妇、婴幼儿、肝肾疾病患者为了加强营养也盲目地选用。有没有污染太重要了,老百姓只有提高自己的防范识别能力来保护自己。他们需要知识需要教育,不能再愚民了!对此我呼吁媒体在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宣传工作中,应加强对二噁英边沿物质的宣传使更多的人自觉地正确地加入防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工作,保护我们的环境,使我们的环境变得更好,大家的生活更美好。 郭汝中 邮编:641301 电话:0832-6654235 Email
guoruzhong461025@sina.com 2004年5月13日《资阳机车厂与PCBs关系》 (信息机遇部分) 前言:以多氯联苯(PCBs)为介质的电力电容器来到资阳已三十多年了,它们型号有:RLS、YL、YLW等几种;总数超过了一千只。主要分部在资阳机车厂铸造分厂的感应熔炼设备和整个地区的动力供电部门。由于种种原因对PCBs的泄漏防护工作未能有效地进行,破损的含PCBs的电容器未能有效地管理。时至今日当国家有关部门来过问此事时,当事方的主管感到很冤枉、委屈,他们认为:以前国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在用眼下的法律来追究以前的事,是否不应该。因而拒不认错、甚至还想调动国家的各种资源继续抗拒,打击迫害环保人士。下面我们回顾一下历史、分析一下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 早在1972年铸造分厂一位电气技术人员和一个工人出差到桂林电力电容器厂,厂家明确告诉他们:多氯联苯有剧毒,对人有危害……。 (注:其后在厂内并未宣传多氯联苯的危害性) 我国1974年原一机部下达了停止生产以PCBs为介质的电气设备的文件。 1978年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电机工程手册”P29-58指出:多氯联苯有毒……,使用时应有严密的防毒措施。P29-11指出:(三氯联苯)由于有毒,已停止使用……。 (注:同期其他类似的机械电气设计手册、电工手册也有相似的简单标注) 1979年国家经委下达225号文件针对PCBs污染作了一些规定。规定指出:对现有以多氯联苯为介质的电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都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认真销毁各种沾染多氯联苯的废弃物,防止污染,以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卫生;各地环保机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单位制定可行的多氯联苯防护处理措施,并监督其执行。 1982年2月化工部12号文件对多氯联苯进一步作了规定。 1984年《电世界》杂志第4期、第9期都有文章论及多氯联苯的毒性;在1986年《电世界》杂志第1期介绍了深埋三氯联苯电力电容器的经验。工厂资料室和铸造分厂主管工程师都拥有这种杂志。 1990年针对PCBs最大的污染途径,国家环保局,能源部下发了:90环管字004号《关于加强对废弃PCBs电力电力电容器管理的通知》。通知对废弃PCBs电力电力电容器的处理作了具体的六项规定: 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经销报废的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 ⑵各单位对废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所进行的暂时储存、转移及处理等活动必须征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批准。 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拆解废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及型号不明的电力电容器。现分散在个人手中的废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应由当地环保部门监督集中封存,并登记、待最终安全处置。一律不许不许继续拆解或擅自转移和随意处置。 ⑷各地环保部门和电力部门要对本地区和本系统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现状进行调查,对有关单位尚未集中封存的废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要进行登记,集中存放在防渗漏的容器或场所中,并注明危险标记。对已封存的废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进行一次检查,完善管理制度和设施,防止发生失窃和污染事故。 ⑸各地环保部门应对曾发生拆解和交易(存放)废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的地点和可能受污染的地区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国家环境保护局。 ⑹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依照环保法给予严肃处理。 ——————————————————————————————— (注:以上文件笔者在1994年早已交给有关部门) 1991年国家环保局,能源部颁布《防止含PCBs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规定内容如下: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国家环保局、能源部 〔91〕环管字第05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的管理,防止多氯联苯污染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是指以多氯联苯为介质的电力电容器,变压器及其他有关装置和由此产生的含多氯联苯的废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的使用和由此产生的含多氯联苯废物其废弃后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理、装置以及污染管理和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所辖地区的多氯联苯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拥有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内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拥有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多氯联苯废物的营运单位和个人对多氯联苯污染环境的全过程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对造成多氯联苯污染的个人,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对造成多氯联苯污染的单位,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其进行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六条 拥有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的营运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如实填写《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登记表》(附件一),申报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个人直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受理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批准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转移、处理、处置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和多氯联苯废液,应提前5天申报并征得所在地区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正在使用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多氯联苯泄漏污染环境。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收购、拆解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转移、运输含多氯联苯废电力装置及含多氯联苯废物,必须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跨行政区转移和运输的,须经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转移和运输过程中,必须有防止泄漏的有效措施和应急措施,并符合国家危险物品运输规定。 第十条 处理、处置含多氯联苯废物的活动,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含多氯联苯废电力装置,多氯联苯废液和受多氯联苯污染的物质,应进行集中封存管理。集中封存或在暂时贮存场所暂存的活动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二条 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的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含多氯联苯(PCBs)废物的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设计规范》(附件二)。建设集中封存库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集中封存和暂存场所必须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明显的毒害标志,定期对存放场所及可能影响的范围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对集中封存场所周围的环境进行不定期监测。 第十五条 对受多氯联苯污染的水体和土壤,参照《含多氯联苯(PCBs)水质,土壤污染控制值(暂定)》进行使用和管理(附件三)。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在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收缴流失在社会的含多氯联苯废电力装置和含多氯联苯的废物。 第十七条 严禁我国管辖区外的含多氯联苯废电力装置、废液及受多氯联苯污染的物质入境。严格控制进口含多氯联苯介质的电力设备,特殊情况确须进口的,须经能源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第十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多氯联苯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多氯联苯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 (注:以上法规笔者在1995年前早已交给有关单位和部门) 附件一: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登记表 (略) 附件二:含多氯联苯(PCBs)废物的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设计规范 (略) GB13015-9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略) 1991年工厂动力供电部门用掩埋方法处理封存过一些破损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同期铸造分厂也运出了不少破损的电力电容器。(注:说明工厂一部分有影响的人已知道了多氯联苯的危害性,并有所作为。) 1992年笔者开始收集有关多氯联苯危害性的资料,同时展开一些调查。 1993年笔者开始向分厂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出示有关多氯联苯危害性的文献资料,并广范向一线人员宣传注意防范多氯联苯污染。 1995年9月中询在面临有关环保机构前来检查时,铸造分厂开始收集破损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并全部运出厂外。 1995年9月20日厂外安全环保人员结束有关检查。 1995年12月底工厂有关安全环保人员一行数人出访考察有关PCBs事宜。 1996年1月6日工厂出台了一份'96年5号'文件,全文如下: ———————————————————————————————— [ 资 阳 内 燃 机 车 厂 文 件 ] 资厂安发(1996)5号 关于加强多氯联苯电容器管理的通知 各分厂、总站、直属单位、厂部机关有关处室: 多氯联苯介质是一种有毒物质。排入环境后,会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保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电容器产生泄漏、任意丢弃,特对含多氯联苯电容器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1、 有关使用单位要对继续在生产设备上运行的含多氯联苯介质的电容器,按设备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上报工厂安技环保处,严格掌握其分布及变化动态。 2、 对报废的含多氯联苯介质的电容器的处理,必须征得工厂安技环保处批准,并报资阳市环保局备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拆解、销售、任意转移报废的多氯联苯电容器及型号不明的电容器。储存报废的多氯联苯电容器,必须采取妥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存放地点注明危险标记,不得任意丢弃报废的电容器。 3、 对已封存的电容器要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发生失窃和污染事故。 4、 有关使用单位要加强对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的环保意识教育,不断提高职工保护环境和自我保护的素质。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及工厂环保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资 阳 内 燃 机 车 厂 一九九六年元月六日 主题词:电容器、管理、通知 抄报:资阳市环境保护局。 工厂厂长办公室 1996年1月11日印хх份 ————————————————————————————— (注:此文除了笔者所在科室宣读了一次、不知还有那个地方传达过。) 1992年2月铁道部中车公司下达有关管理含多氯联苯介质电力电容器的文件。 1996年以后每年笔者都要和相关环保人员谈及多氯联苯事情,特别是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时期。 (注:以上部分只是笔者所知的极少一部分,不能代表整个工厂获得的有关多氯联苯的信息。至今对含多氯联苯(PCBs)电力电容器的管理、对多氯联苯污染的控制都不能令人满意;更不用说其他诸如环境调查、评估、认证、治理……有关详情请看其他文章。) 四川省资阳市机车厂铸造分厂设备科:郭汝中 邮编:641301 电话:0832-6654235 Email
guoruzhong461025@sina.com 200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