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不服某区环保局行政处罚案 C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市某区环保局。 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公司”) 是一家新成立的三方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方是北京某建 设公司,该公司以其属的珍珠岩分厂的全部设备及厂房作为对合 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乙方为新加坡外商,投资19万美元,丙方 为某区某劳动服务公司,投资人民币5万元。该企业经核准取得 的营业执照中,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珍珠岩颗粒、珍 珠岩制品(其中珍珠岩颗粒为该珍珠岩分厂的原生产项目,而珍珠 岩制品则是该企业拟发展的项目)。由于该企业现有的生产环境、 场地,生产设备和技术能力均不具备生产珍珠岩制品的条件,故该 企业自成立后,只是以其原珍珠岩分厂的设备和技术力量维持珍 珠岩颗粒的生产,还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新项目的技术更新改造。 1989年12月21日,北京市某区环保局(系本案被告,以下简 称环保局”)作出决定书,认定原告在未办理环保评价手续的情况 下已于1989年9月14日领取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第10条,并依照该 《条例》第32条和《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 则》第16条的规定,对建筑工程公司罚款49000元人民币,责令于 ”90年1月1日前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补办“三同时”审批手 续。建筑工程公司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以该处罚认定事实错误为 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审理结果)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证 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 被告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 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评析) 本案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侵犯管理相对人 的一个典型案例。我们认为有以下两点值得剖析: 第一,本案中建筑工程公司是否符合《j匕京市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第10条的规定。该法第10条规 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 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审批制度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切实做 到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用。”实际上,原告的实际情况和被告认定原告的违法事实,都和这 条法律规定的内容不相符合。 原告经批准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珍珠岩颗粒、珍珠岩制 品。其中生产珍珠岩颗粒是其珍珠岩分厂的原生产项目,不属于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以不需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 度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生产珍珠岩制品是原告经 营范围的新内容,而原告在申请企业成立的可行性分析中曾提到 扩大技术能力的意向,但由于客观上诸多因素的限制,这种意向并 没有付诸实施,生产状况仍停留在原珍珠岩分厂生产珍珠岩颗粒的范围。被告单凭上述“意向”就认定原告属于“有污染的建设项 目”是证据不足的。 第二,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能给相对人增加法律、法 规规定以外的其他义务。行政机关只能按照法定的行政程序进行 管理。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时间和 顺序。行政程序从总体上说是对行政机关予以限制,而对相对人 利予以保障的有利手段。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 需按法律规定承担自己的义务,而不负担法律规定之外的义务。 广 在本案中,原告要申请营业执照,只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因为建筑工程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经政府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依法成 ;立即可,其所领取的营业执照也是合法的。办理领取工商营业执 照所依据的法律中,并没有应向环保部门办理环保评价手续的规 定,所以,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办理环境评价手续就领取了工商营业 执照是违法行为显然混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这 两个不同的概念,从实际上增加了管理相对人的法律义务,所以法 院对该决定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两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是正确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 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审批制度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切实做到大 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计划部门不 得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未经 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大 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