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以防止光肩星天牛为由要求中国进口产品木制包装进行检疫案 ——析论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 [案情简介] 1998年9月11日,美国农业部部长以从中国商品的进口木质包装材料中发 现了光肩星天牛为理由,借口防止其对美国森林资源和环境资源构成危害,签署 了一项针对中国的临时性植物检疫法令。美国政府的报告指出,1998年7月中 旬在芝加哥发现一些树木已遭到天牛的破坏,这种天牛可能对美国森林造 成1 380亿美元的损失。法令要求所有来自中国的商品的木质包装材料及木质铺 垫物都必须附有中国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证实其在进入美国前,经过 了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剂处理,,,或者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的官方证明。 否则自1998年12月7日起,违规木质包装所保护的货物将被拒美国国门之外, 或在美方监视下按美方认可条件拆除并销毁其木质包装方能进口,一切损失由中 国负责。1998年11月4日,加拿大对所有来自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木质包装,实施类似美国的检疫措施。英国也迅速对我国木质包装进行限制。 当年我国输往美国、加拿大采用木质包装的商品主要有:陶瓷制品、卫生洁 具、机电设备、石板石材、零件配件等,约占我国对其出口商品总额的1/3强。 由于美国、加拿大新检疫措施的宽限时间仅为90天和60天,此时我国的许多货 物由于路途遥远根本无法运返处理,只能待命卸货港口,每小时需付高达90美 元的停放费;同时因为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已到,但货物又进不了关,导致需方 提出巨额的违约索赔。这‘突如其来的变故使我国的出口商蒙受重大损失,影响 中国对外贸易近180亿美元。据美国有关方面的官员说,这项禁令将影响到中国 对美出口总额620亿美元中的1/3到1/2。由于美国、加拿大等国进口商品包装 新检疫措施的出台,我国采用热、熏处理或防腐剂处理的木质包装,其费用较之 以往增加10%~30%,以每年出口500万只集装箱计,(熏蒸)处理费用就达15 亿元人民币,处理时间计800万小时。① [法律问题] 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1)<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序言、第2条第2款。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关于英国对我输英货物木质包装提出新检疫标准的紧急通知)。 (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 规定)。 [法理和法律分析] 绿色壁垒规则的表现形式极为广泛,涉及法律、法规、标准、程序等各个方 面,基本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体系。绿色壁垒主要体现在以下规则中: (1)国际环保公约。如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1987年<关于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最迟于2010年停止生产 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我国有不少企业仍然使用ods物质,急需根据 公约的要求进行技术改革。 (2)多边贸易协议。最核心、影响最大的是wto关于贸易与环境关系的有 关条款,其中主要的协议包括(关贸总协定)(gatt)及1994年通过的(技术 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这些 协议赋予各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但是,wto这些法律条款仍有 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容易被贸易保护主义者所滥用。 (3)国内法规。各国通过各种层次的国内立法把本国对进口产品在检疫、包 装、技术标准方面的要求确定下来。发达国家的法规确定的标准一般比较高,对 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构成了绿色壁垒。这方面的法规是绿色壁垒最直接的表现形 式。 根据在实践中的运用方式,绿色壁垒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这是绿色壁垒的初级形式,常常与关税壁垒有关。即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 税,或者限制、禁止某些污染环境的产品进口,甚至实行贸易制裁。 (2)绿色技术标准。绿色技术标准就是发达国家通过国际组织或国内立法手 段制定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技术标准,采用某一环境技术标准的国家有权对未 达到该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口。1996年开始,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启动 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014000系列标准提供了以预防为主,减少和消除环 境污染的管理办法,是解决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为世界各国在统一的 环境管理标准下平等竞争提供了条件,但同时也为国家设置绿色壁垒提供了依据。 (3)绿色环境标志。,绿色环境标志是指贴在商品外包装上的一种图形,它是 根据有关的环境标准和规定,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依照严格的程序和环境 标准办法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以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或服务从研制、 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对生态系统 无危害或危害极小。现在,发达国家都已普遍建立起各自的环境标志制度。 (4)绿色包装。绿色包装是指产品包装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能节约 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可以顺利地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包装。 (5)绿色卫生检疫。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了确保人类和动 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剂等的影响,对产品是否含有这些物质进 行全面的卫生检查,防止超标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发达国家往往会制定非常严格 甚至苛刻的产品安全卫生指标,以此作为控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产品的重要工 具。 (6)绿色补贴。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的限制,未完全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 化,这被认为是“隐性补贴”。发展中国家企业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政府为此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这种“补贴”违反 wto的规定,因而限制其产品进口。 本案是我国遭遇绿色壁垒的一个典型例子,是由美国国内的检疫法规直接规 定的,属于绿色包装壁垒。这次纠纷的直接原因是美国从中国进口的商品的木质 包装材料中发现光肩星天牛。<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包括了与产品 包装有关的技术法规及标准。美国方面为了保护其森林资源和环境资源不受危害 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这种措施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序言及第2条第2 款的规定不冲突,这充分体现了绿色壁垒注重对进口国环境保护的合理性和合法 性的一面。但是,光肩星天牛不光是中国独有, 日本、韩国等也都有分布,而中国仅发生在8个省份和4种树种,不可能殃及所有出自中国的木质包装,美国的 做法不能排除含有贸易保护的因素,因此,本案也体现出绿色壁垒中各项标准对 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是十分苛刻的,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是以环境保护的名义行贸 易保护的实质,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就此案件,我国曾派代表团与有关国家谈判甚至提出抗议,但最终都不得不 承认了外国的要求。1998年12月2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英国对我输英货物 木质包装提出新检疫标准的紧急通知),要求从1999年2月1日起运抵英国的货 物的木质包装,须符合英方新的检疫要求。但我国从这次事件中也学到了很多有 益的经验。2002年12月14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了<对美国、日本 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规定),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的 检疫监管作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松材线虫等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 装传入我国。这样,我国也合理地构筑起自己的绿色壁垒,以保护我国森林、环 境及旅游资源。总之,整个事件提醒我们,绿色壁垒在现阶段仍然具有合法性, 它仍将会以各种表现形式长期存在,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置身事外或者逃避。 [学者建议] ’ (1)我国要密切关注国际贸易与环境领域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的 谈判,参与贸易与环境规则的制定,并充分利用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及 wto规则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的有关规定,以充分保护我国企业的合 法权益。 (2)我们也必须了解绿色壁垒的各种表现形式,针对各种形式的绿色壁垒实 施相应的对策,这样才能最终突破绿色壁垒。如针对绿色技术标准壁垒,我国借 鉴国际上成功的环境管理经验和措施,将is014000国际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使用,并尽早制定与该国际标准相关的国内配套法规。 ① 本案例参见中国包装网(hnp://www,pack.net.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