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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卡拉OK厅拒交排污费行政处罚案
2017-02-09 339 次

某卡拉OK厅拒交排污费行政处罚案 ——析论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标准适用 [案情简介] 被告某市环保局于1993年11月25日经过环境监测,对坐落在市区的某卡 拉OK厅在营业时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依据< 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发出市环保“993]086号通知,对某卡拉ok厅征 收1993年10月份加一倍的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3 200元。该卡拉ok厅在15天 内拒绝缴纳,虽经某市环保局发函及电话多次催缴,仍然拒不缴纳。为此,某市 环保局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35条第3项,(某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 法)第17条第1项、第18条第1项的规定,发出市环保11994]018号处罚决 定书,对卡拉ok厅罚款3 000元,追缴1993年10月份的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 3 200元及滞纳金96元。某卡拉ok厅不服某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 内向某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某卡拉ok厅诉称:(1)本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不存在需征收超标 噪声排污费的问题。(2)对歌舞厅的噪声的监督管理应由公安部门实施,某市环 保局的市环保11994]018号处罚决定,超越了法定权限,请求某市基层人民法 院依法撤销市环保11994]018号处罚决定书,以维护某卡拉ok厅的合法权 益。 被告某市环保局辩称:某卡拉ok厅营业时产生环境噪声,因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不完善,经监测达65.8分贝,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污染了 环境,所以对原告卡拉ok厅征收加一倍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又因原告仍然拒 不履行缴纳超标排污费的义务,被告市环保局依法对原告卡拉ok厅进行罚款并 追缴拖欠的超标排污费和滞纳金。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环境保 护部门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并未超越法定权限。为建立一个安静的生 活环境,确保群众得到休息的合法权益,请求某市基层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处罚 决定予以支持。 某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环境行政诉讼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卡拉 ok厅表示服从处罚,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法院认为,原告某卡拉 ok厅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 ·条的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某卡拉ok厅撤回起诉。 [法律问题] (1)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标准适用。 (2)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辖机关。 [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51、58、59条。 [法理和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向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而引起的环境 行政诉讼案。本案发生的时间在1993年,当时调整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法律是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该法于1997年3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发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现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1)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标准适用问题。卡拉ok厅在营业 时排放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 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以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 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 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目前我国尚无社会生活噪声的排 放标准,1994年3月3日国家环保局对此作出解释。依据<工业企业厂界噪声 标准)关于标准适用范围的规定,该标准不仅适用于产生并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 企业,还适用于已取得工商企业登记并在营业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本案中某卡拉ok厅营业时产生环境 噪声,经监测达65.8分贝,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市环保局向其征收 超标排污费是合法、有效的。 (2)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辖机关问题。在本案中,原告诉称对歌舞厅 的噪声的监督管理应由公安部门实施,某市环保局的市环保11994]018号处罚 决定,超越了法定权限。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 定,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两个部门 负责实施。环保部门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 业企业、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在商 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 场所组织娱乐、集会产生噪声污染,以及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环境噪声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本案原告某卡拉ok厅产生的噪声污染属 于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污染,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范 围,因此由该市环保局对其作出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于娱乐场所的噪声污染规定比较简单,也 没有规定具体处罚条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作出全 面的规定。首先是对新建的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要求“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 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其次是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要求“其经营管 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如果违反这一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法第 59条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如果被处罚人不执行处罚决定, 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999年6月 25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 污染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 “当 地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 位,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超标准排污费和处以罚款外,当地环保部门应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 [学者建议] 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相比,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但是仍存在一些不足。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 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的查 处,关于社会噪声的排放适用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但是,工业企业产 生的噪声与社会生活噪声是有明显区别的,因此应该制定专门的“社会生活噪声 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