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预制板厂未履行环保“三MJ时”审批手续受处罚案 ——析论“三同时”制度 [案情简介] 1992年6月23日,上访人王珍诉称:她家从1981年春开始成立天玉养鸡 场,至1991年10年间一直越办越好。由初期年收入两千多元发展到1990年收 入1.5万元。1991年下半年某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紧靠她家鸡舍不到3米远 的地方新建了一座预制板厂,该厂搅拌机、震捣器、汽车、吊车、推土机等各种 机械设备整天轰鸣震响,混凝土搅料水直浸上访人住宅墙基,致使正在孵化的 1 800只小鸡被全部震死,已经孵出的2 400只小鸡也相继死掉,正在下崽的母猪 像疯了一样闹圈,也不得不处理掉。从1991年8月起至1992年6月止,直接减 收了3万多元。家中房屋被震动和水浸造成下沉,出现裂缝,大人小孩黑天白夜 不能很好休息,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伤,丈夫李天玉住院半年,全家人已无法正 常生活。为此,王珍来环保部门申诉,要求被访单位赔偿养鸡、房屋损失6万 元,停止侵害,协助恢复养鸡场。 市环保局查明,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筹建、投产到扩建未履行环保 “三同时”审批手续,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条例)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三同时”规定。 1992年7月初,市环境保护局在现场勘察看到,预制板厂一台搅拌机确实 距上访人鸡舍3米左右,后搬至7米远处,并有搬迁和流水痕迹,震搅器远端距 上访人家40米远,由远而近移动式工作,最近处只有7米左右,所有声源设备 都没有消声防震措施,一律敞口露天作业,噪声很大。上访人住宅、鸡舍主墙有 裂缝,局部下沉,没有看到鸡、猪受害第一现场,在室内听到噪声与震动强烈, 令人十分不舒服,现场勘察结果作了记录并拍照取证。 1992年8月24日经监测,上访人家室内噪声70分贝,距生源5米处震捣 器旁95分贝,均超过国家噪声质量标准,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 17条规定。环保监察信访人员先后深入到上访人居住地村委会、邻居、学校等调查。结果证明上访人确实是养鸡专业户,没有受到被访单位侵害前,经营状况 —直很好,很多人都去买过鸡、买过蛋。受害后鸡纷纷死掉,猪不长膘,养鸡场 渐萧条倒闭。当问到上访人当时为何不报案时,她说那时不知道,后来从一本 刊物上才知道是噪声造成的。 现场勘察、监测、走访及上访人举证材料表明,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 实,被访单位的噪声与震动对上访人已构成侵害,事实存在,如不尽快解决,确 实无法正常生活,因此要求被访单位给予赔偿,停止侵害,协助恢复养鸡场理由 正当,应予支持。 依据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6条、第41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第39条,并依照(某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市环保局于1992年9月20日依法对被访单位以环发 (1992)第34号文件作出了<关于对三建公司预制板厂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处罚的 决定),具体内容为: (1)责令预制板厂从接到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扰民生产,消除危害,按<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批件不准生产。 (2)对预制板厂罚款3万元,限期15日内缴纳给市环保局。 (3)由被访单位按上访人要求的70%赔偿损失。① [法律问题] (1)“三同时”制度概念。 (2)“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 [法律依据] (1)<环境保护法)第26、36、41条。 (2)<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第4条。 [法理和法律分析] 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 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自然开发项目和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 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规定。这项制度在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时间顺序中仅 次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先于其他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创举,是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实现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途径。1972年国务院在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 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 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 行))确认了这项制度。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 、把“三同时”制度运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一切工程建设项 目和自然开发项目。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作了更明确的规定。1986年 国家计委、经委与国务院环保委联合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87年国家计委与国务院环保委联合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1990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6年国务院发 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中,对“三同时”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 善。 2.“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 (1)“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同时”的适用范围开始时仅限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后来不断扩 大,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同 时”制度适用于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 目。 (2)“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 建设项目一般包括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三个阶段, “三同时”制度贯穿于、 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而对不同阶段提出了特定的管理要求。 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 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经审查批准后,才能纳入建设计划,否则,建设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以此保证环境保护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 坏,防止或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设施工的检查,以此来保证环境 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 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 和达到的标准。在验收和正式投产使用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 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 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 常运转。 (3)监督管理分工权限 在“三同时”制度中,环境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各自承担相应的 义务与责任。1)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 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初步审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 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 查。2)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和环境保护设施竣 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 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3)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 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 (4)建设项目单位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 其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 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 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预算 等。 (5)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即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可 处以罚款;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 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并处罚款;因违反“三同时”制度而造成环境污染破坏 和其他公害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对其给予行政处 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三同时”制度致人损害而引起的侵权赔偿案。在本 案中,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筹建、投产到扩建均未履行环保“三同时” 审批手续,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三同 时”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 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活动之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给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调 查、预测和评定,并对此作出分析、处理意见和对策。对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 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项目的设计、施工到投入使用并没 有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和及时建设防治污染的设施,致使工厂投产后 的噪音和振动严重影响了上访人的正常生活,并给上访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 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 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 损失。”上访人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本案中,市环保局作出的责令被访单位立即停产,补办“三同时”手续,否 则不许生产的决定是正确的,符合<环境保护法)第36条的有关规定。对于按 照上访人要求的70%赔偿损失是否合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处理侵权案件 中,对财产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因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 的客观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如果上访人要求赔偿的是全部损 失,则应该让被上访人全额赔偿,如果上访人要求赔偿的数额高于实际损失,则 按实际全部损失赔偿。 环境损害发生后,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行政处理或是民事 诉讼来解决问题。受害人在发现自己人身、财产受损后,可以自行找到加害人, 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如果当事人经协商,依法对环境纠纷的 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履行,那么就无须进一步要求行政调处或者到法院去 打官司。环境侵权发生后,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经过行政处理后,当 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在向法院起诉时,当事人还应特别 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 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污染损害时起计 算。在本案中,当事人是通过行政救济最终解决了问题,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① 本案例根据网页(http://www.tjdlfb.com/law/mainlaw/d3p/d152/3.htm)中的案例十一改编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