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7 绵阳市涪城区永兴砂石厂诉绵阳市涪城区农机水电局违法行政行为案 [案情] 绵阳市涪城区永兴砂石厂(以下简称永兴砂石厂)系绵阳市涪城区永兴镇办集 体企业,1991年购置了淘金船,同年9月向四川省地质矿产局和绵阳市矿产资源 管理办公室申请了为期5年的采砂许可证;同年8月至12月先后向四川省黄金工 业管理局、绵阳市市中区(1993年划分为涪城区和游仙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市 中区江河管理站、绵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和涪城区农机水电局等12个行政主 管理部门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同意在涪城区江河管理站划定的区域内采矿。自1992年9 月以后,永兴砂石厂因未向涪城区农机水电管理局申办《采砂许可证》,以及交纳 河道采砂管理费问题与该局发生纠纷。1993年7月涪城区农机水电局在同一河段 向谢朝俊颁发了《采砂许可证》,并委托谢朝俊代收永兴矿石厂的采砂管理费。谢 朝俊收款后开具白条子收据,永兴砂石厂难以作账,并使税务、审计发生困难,因 而使纠纷扩大。永兴砂石厂经多次与涪城区农机水电局协商未果,遂以涪城区农机 水电局越权发证,使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被告停止委托谢朝俊非法收费,退还已非法收取的管理费,保护其合法采矿权, 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 000元。本案经过一、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