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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愿再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因违法转卖进口废物被暂停废物进口资格
2017-02-09 745 次

因违法转卖进口废物,上海长愿再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日前被国家环保总局暂停进口废物资格。   2003年3月,上海长愿再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持国家环保总局核发的第3358号、第3359号、第16184—2号三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证书确定废物利用单位为上海长愿再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从美国进口了内部混装废铝、废铜、废五金杂件等废物的集装箱(净重17897公斤)。2003年5月20日,该公司与翁永明签订购销合同,将这些废物转卖给翁永明,并于6月1日将该批废物运到翁永明在苏州的废物加工场地。   经国家环保总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环保总局在1998年11月2日在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物进口单位变更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1998]25号)中关于“未经我局同意,不允许变更《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载明的废物利用单位”,“擅自变更《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载明的废物利用单位,并将进口废物转让或者倒卖给未经批准的单位利用的,应当认定为转让或者倒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行为”的规定,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转卖进口废物。而《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环控制[1996]629号)第十一条规定“转让或者倒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并暂停或取消其废物进口、加工利用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