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4日上午,珞珈环境法讲坛第五十六讲在法学院325教室开讲。本次讲坛邀请了我所所友、北京大学汪劲教授,讲座的主题为“环境法价值与权利谱系”。本期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周骁然和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南景毓共同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高利红教授、我所柯坚教授、杜群教授、卜睿德(Ben Boer)教授、张志伟(Alexander Zahar)教授、刘静副教授和在校博士生和硕士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汪劲教授首先对受邀参加珞珈环境法讲坛表示了感谢。接着指出,环境法价值和权利谱系是相关联的概念,只有将环境利益作为法的利益和法的权利来对待,才能促进环境的法律保护。汪劲教授的讲座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谈论了权利与环境利益的问题。汪劲教授指出,自然权利作为最基本的权利,其本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即可供选择的伦理意义上的权利;二是作为人的最基本权利的生存权,这是由法律确定的法保护的价值,是我们研究的主要内容。汪劲教授指出,法的演变与发展使人类的法权、法益与“天赋人权”的理念渐行渐远,并且实定法中与环境关联的各类权利性质、构造各不相同,各自演进与法治化的程度也不相同。在此情况下,环境法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就表现为环境法在保护与改善环境方面体现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和增强的价值,也就是在人类环境利用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
在第二部分,汪劲教授谈论了环境法的权利谱系及其关系。汪劲教授指出,权利谱系是以自然物为基础确立的法的权利,它以物的经济利益为指向。汪劲教授将环境权的本质解释为环境享有权,即每个公民对于本能生存需求的表达,包括对清洁环境要素的生理享受和对优美景观、原生自然状况的精神和心理享受。
之后,汪劲教授向在场同学提出了两个问题:以环境污染和破坏为背景凸现出来的对环境利益的权利需求,现有的民事权利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若不能的话,是应当扩展民事权利的类型,还是应当在民法体系之外通过诸如环境法来创设新的权利呢?在场同学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讲座最后,高利红教授、杜群教授对讲座进行了简要点评和总结。讲座在温馨的气氛中顺利结束。
汪劲教授是我所1988级硕士研究生,并曾于1986年5月至1994年8月间任我所助教、讲师职务。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资源能源与环境法中心主任,北大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中方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环境保护部法律顾问与国家海洋局法律顾问,以及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主任委员。自1986年以来从事环境资源法、经济法与核法的教学、科研和实务工作,独著教育部“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环境法学》一部,主编国家级环境与资源法学教材多部,另出版学术专著、译著10余部,在国内外著名法学、环境科学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00余篇。从1986年参与《环境保护法(试行)》修改至今,他参加了中国所有环境保护法律和重要环境资源能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或者论证、修改等工作,有着丰富的环境立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