珞珈环境法茶座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学术交流 > 珞珈环境法茶座 > 正文
Marleen Van Rijswick教授做客珞珈环境法讲坛
2017-04-12 1877 次

2015年10月,著名的欧洲和国际水法专家、乌特勒支大学水、海洋和可持续发展法中心主任Marleen van Rijswick应所长秦天宝教授的邀请访问我所,并以国际环境法为主题为我所研究生举行了系列讲座。

本次系列讲座共分为七次进行,10月12日Van Rijswick教授举行了首次讲座,所长秦天宝教授主持。她从法的概念出发开始了讲授。一方面,她以国际上和欧洲对于法的概念为视角,从法的定义、作用、渊源、层级、法律文书、法律行为六个方面明确了法与政策的区别与联系,强调了法的独特性;另一方面,她以水法为例,具体列举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1997年《联合国水道公约》中的部分条款,阐述了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程序性义务和实体性义务以及目前淡水所面临的威胁等内容。同时Van Rijswick教授以1992年《赫尔辛基公约》和欧盟发布的关于水法的部分文件为例,介绍了欧洲水域立法框架的主要原则和目标,并以默兹河流域和多瑙河流域为例,突出强调了综合流域的合作管理方法以及政策和强制执行力的重要性。

2015年10月13日,Van Rijswick教授作了题为“国际与欧洲环境法导论”的第二场讲座,所长助理李广兵副教授主持。首先,她从现如今全球存在的环境问题、面临的主要威胁、建立发展国际环境法的原因以及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四个方面对国际环境法做了总体介绍,旨在说明在当今面临气候变化、海洋问题、生态破坏、跨界损害问题等一系列全球共同问题的情况下,政府立法与政策导向十分重要,发展国际环境法能够有效地促进威胁的缓解与问题的解决;讲座的第二部分是欧洲环境法,Van Rijswick教授以介绍欧盟组织概况为开端,向师生们简要介绍了欧盟的法规类型,展示了欧盟制定的一系列条约与法案中对于环境保护的内容变化与政策走向,同时也提出对于欧盟环保指令的应对不能忽视各国转换为国内法后的具体要求。

第三场讲座的主题是“欧洲环境法的趋同、实施与执行”,于2015年10月14日举行。首先,Van Rijswick教授从两个概念出发讲述了欧洲环境法律中的两种主要形式——条例和指令,她指出指令是欧盟规则中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它允许各成员国根据欧盟规定的目标制定自身的制度,成员国也有权利设立更加严格的标准或者是在指令允许的范围内设置较为宽松的标准,这体现了整个欧盟国家不管形式上的主权,而已经在立法和政策上的实际内容上越来越相似与统一;紧接着Van Rijswick教授讲述了关于成员国将欧盟法转化为国内立法的职责以及各地方及区域性的权力机关和法院履行环境法规的义务,旨在说明执行力这一特征;然后她以《欧洲联盟条约》的部分指令为例,说明欧洲环境法在立法和实际操作中在成员国内部的强制实施手段与监督程序,并根据《欧盟运行条约》指出了委员会与法院在实际中的强制力表现。

第四场讲座的主题是“国际和欧洲水法导论”。Van Rijswick教授首先从国际水道的定义出发,简述了目前国际上淡水面临的主要威胁和国际水法的渊源和四大原则,以条约和具体案例为例对国际水法作了简要介绍;接着Van Rijswick教授就“水资源属于商业产品还是公共资源”与在场来自中国、尼日利亚、刚果、俄罗斯、巴基斯坦等国家的学生做了讨论交流,以此为契机讲述了在欧洲及荷兰水资源的性质及欧盟淡水法的历史,但欧盟淡水法没有对城市污染和农业污染问题加以规定,由此引出2000年欧盟发布的《水框架指令》,它不仅寻找了新的解决方式,也在组织、冲突管理、程序计划、公众参与、自然资源管理和正当价格等方面进行了转变;最后Van Rijswick教授从洪水、干旱、海洋三方面介绍了欧盟相关的指令内容与战略框架,提出了欧洲在未来要解决的问题和讨论焦点。

五场讲座的主题是“欧盟跨界水合作的法律问题”。Van Rijswick教授首先围绕关于默兹河、多瑙河流域的河流污染问题及莱茵河流域的洪水泛滥问题讲述了河流流经国家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国际层面以《纽约公约》为例、在欧洲方面以《赫尔辛基公约》为例,分别说明了其中关于河流和跨界污染问题的原则、主要目标、争端解决方式和公约效力的问题;紧接着她从欧盟《水框架指令》出发,介绍了欧盟进行共同水域治理的原因、历史和新做法,自然过渡到此次讲座的核心问题——“合作”,Van Rijswick教授指出了合作层级、合作成员、合作的原因和有关合作的文件、政策,并以保护、持续使用多瑙河、莱茵河的合作公约为例介绍了关于河流问题合作解决的基本原则、合作范围、成员及解决方式,以亚洲的跨界河流图示为例指出了跨界问题的合作不仅需要以协商为基础、更需要理解不同国家的文化以形成合理有效的合作机制;最后她指出由于各个国家利益、制度体系、政府责任不同,所形成的问题、概念和义务观念不同,难免在合作上存在困难。Marleen教授指出合作是面对全球、区域性问题的重要解决方式,希望在场的学生们以后无论从事任何工作、在任何职位都能够为合作方面的促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六讲的主题是国际与欧洲自然保护法。Van Rijswick教授首先以图表形式展现了近三十年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受威胁物种的红色名单,它们的数量整体上呈逐年递减的趋势;紧接着介绍了相关术语、自然的价值和面临的威胁,讲述了国际自然保护法的发展历史,具体介绍了1971年《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拉姆萨尔公约)、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9年《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波恩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公约成员国、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及相关义务和扮演角色;其次,Van Rijswick教授介绍了欧洲关于自然保护的相关立法与目标,主要包括1979年《欧盟野鸟保护指令》、1992年《欧盟栖息地指令》,最后在此基础上引出了关于保护最有价值的栖息地与物种的一个生态保护区网络即Natura2000,在介绍这一生态网络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目标后,她指出这一网络的建立不仅是欧盟实现系统保护与持续利用的工具,也是欧盟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社区义务”的一部分。

Van Rijswick教授最后一讲的主题是“环境治理的多学科评价方法”。本次讲座中,Van Rijswick教授指出水的管理与治理评价主要建立在内容、组织和执行三个方面和十大“建筑板块”的基础之上,并具体讲解了水系统知识理论、水价值、原则和政策内容、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社会目标之间的失衡、组织机构的义务、权威和手段、制度与协议、财政分配、管理与监测、强制力和冲突预防与解决“十大板块”的评价标准和重要性;然后由博士后戴莉萍就“十大板块”评价标准为大家介绍了有关我国水的管理与治理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最后戴莉萍师姐从概念、研究方法类型和重要步骤等方面对方法和方法论这两个概念作了简要介绍和区别,并希望学生们在以后的研究探索中逐渐学习与运用。

在为期九天的系列讲座中,Van Rijswick教授条理清晰、具体生动地为我们大致讲述了她所研究的主要领域中的重点内容,期间她与参加讲座的学生互动频繁,积极、耐心地应答学生所提出的问题,令人收获颇多,给参加讲座的师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至此珞珈环境法讲坛第十讲(系列)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此外,Van Rijswick教授代表乌特勒支大学与我所在多方面合作进行了探讨,具体内容请继续关注本公号推送。

(供稿:武瑞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