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研究会论文集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学术文章 > 会议论文 > 2013年研究会论文集 > 正文
生态文明背景下环境法律的完善
2017-05-15 3231 次

生态文明背景下环境法律的完善

包玉华 贺 艳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40)

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后,生态文明很快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加之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成了全社会共同的愿望。然而现行的环境法律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尤其是在当前建设生态文明的大背景下,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势必成为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

关键词:生态文明 环境法律 生态化

一、生态文明

(一)生态文明概念

生态文明是伴随着人类所生存的环境,面对资源、空间等一系列危机后而产生的一种崭新的文明形态,主要是针对工业文明所带来的弊端而形成的。工业文明模式下对自然掠夺和征服式的开发及其观念、行为准则违背了人、自然和社会的辩证法,对自然造成空前严重伤害的同时,也使人类自身的发展陷入僵局。人类在发展模式的选择上应摒弃传统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的发展理念,选择走可持续发展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之路。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过程中,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精神、社会成果的总和;是指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1]。生态文明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以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为着眼点。生态文明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既追求人与生态的和谐,也追求人与人的和谐,而且人与人的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可以说,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是人类文明形态和文明发展理念、道路和模式的重大进步[2]

(二)生态文明的特征

生态文明作为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一种的文明理论形态,具有与其他文明形态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自律调节性

与以往的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一样,生态文明也要以发展物质生产力为基础,以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为目的。区别在于生态文明强调要按照生态环境的客观规律改造和利用自然,尊重和保护自然环境。这就要求,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关键在于人,在于人有没有生态文明意识,在于人能不能自觉地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而生态文明就是要求人类要进行自律,要主动修正和调整自己的错误,改善与自然的关系,节制人类自身的欲望。只有尊重自然、爱护生态环境、遵循自然发展规律,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界的协调发展。

2.和谐公平性

生态文明旨在增进和谐,和谐意味着和睦相处,和平共生。生态文明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文化伦理形态,是和谐发展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人与自然的和谐是自然环境的福祉,更是人类自己包括子孙后代的福祉。这也就充分体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公平、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尤其是当代人不能肆意挥霍资源、践踏环境,必须留给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生态良好、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与地球。

3.全面可持续性

人类与自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生态文明是保障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没有可持续的生态环境就没有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就是保护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生态就是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只有坚持搞好生态文明建设,才能有效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新挑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整体多样性

地球是一个有机系统,其中的有机物、无机物、气候、生产者、消费者之间时时刻刻都存在着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因此,生态问题往往也是全球性的,生态文明要求我们要有全球的眼光,从整体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多样性是自然生态系统内在丰富性的外在表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一定要承认并尊重、保护生态的多样性。强调人、自然、社会的多样性存在,强调人与自然公平,物种间的公平,要始终以一种宽阔的胸怀和眼光关怀自然界中的万事万物,保护自然界本身的丰富性和多样性[3]

二、现行环境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目的落后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是1989年颁布实施的,是根据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经过二十多年的施行,已经非常滞后。当前国际社会都在倡议生态文明,党和国家也提出了要大力发展生态文明,然而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却对生态文明只字未提,非常落后。现行环境法第一条对立法目的的表述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此条规定仅说明环境法的目的是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经济发展,既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更没有体现生态文明。

从上述对生态文明的定义可以看出,生态文明就是要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其中不只有物质层面上要实现的目的,即营造健康、优美的生态环境,实现较高水平且对环境无害或较少危害的物质生活以及充分尊重和运用生态规律的可持续经济。还有精神层面的目的,即建立起公平正义、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以及达到较高的环境道德伦理水平。而现行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并未体现这些,和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以及生态文明的要求严重脱节。

(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很不完善

根据生态文明的内涵和特点,我们可以将环境法律体系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防治法律体系、生态经济法律体系、生态建设法律体系以及环境教育法律体系四个部分[2]。而我国现行的环境法侧重于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有关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的规定很少。在生态经济法律方面,只有《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几部法律,正在酝酿或已进行试点的规定有环境税费、绿色金融、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都存在规定粗略、理念落后、范围较窄、操作性不强等特点,亟待加强完善。在生态建设法律方面,目前,我国涉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修复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然而这些立法多数订立时间较早,条文相对简单,管理理念较为落后,对于当前实践中一些需要单独保护的重要环境,如湿地等缺乏规定,需要进一步充实。在环境教育方面,我国目前只有宁夏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其他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本没有。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还非常不完善,与生态文明的要求相差甚远,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生态损害未受到环境法律的重视

生态损害并非新近才出现的问题,当人类生产、生活实践中侵害环境的行为危及某一生态系统,导致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增殖能力受到破坏,即发生了生态损害。生态损害亦非偶然发生的自然现象,它是人类未遵循自然规律,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超出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这种损害未必直接涉及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利益,而是影响人类的生态利益,对关系到人类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造成消极影响。生态损害系因人的行为所致,因而具有可预防的特性。人类有必要通过对自身行为的规制,防止生态损害的发生。

然而,由于生态损害不属于现行立法上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类型,其侵害的生态利益在法律上尚未得到确认。同时,目前对主张生态环境受害的权利主体和对生态损害的救济主体也未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加之认定生态损害事实的难度大,这些都导致发生生态损害时不能及时得到解决。[4]我们都知道,生态损害未必直接及于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但其一旦发生却比人身、财产损害的影响面更大、危害程度更深,如海上油污造成的生态损害是不可预知的。面对这一问题,在相关的环境法律中却很少涉及。

三、生态文明背景下环境法律的完善

(一)立法目的生态化

通过上述对我国环境法立法目的的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仍停留在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低级层面,根本未提及生态文明,与我国当前大力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背景很不相称。在生态文明时代,环境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生态文明。因此,未来在对环境法律立法目的的完善方面,一定要体现生态文明,使立法目的生态化。具体又包括创设健康、安全和能持续改善的环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改变经济发展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繁荣生态文化、形成高尚的生态文明理念等。生态文明背景下的环境法,必须着眼于这些具体目标,力求通过科学的制度安排和体系设计,使这些目标互相促进、共同实现。

(二)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我国当前环境法律体系的侧重点在污染防治方面,有关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在生态文明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首先,在生态经济法律系方面,不仅要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范围,增强可操作性。还要加快环境税费、绿色金融、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与此同时,努力加强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大力发展低碳技术,全面推进国民经济各领域的节能;发展绿色产品;加强生态补偿制度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其次,在生态建设法律体系方面,尽快修正《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加快湿地立法。还要在生态修复、推进主要流域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加快生态屏障建设等方面多下功夫,为人民创造健康的、维持基本生存的生活环境和优美的、平衡的生态环境[2]。最后,在环境教育法律体系方面,把一些有关环境教育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弥补我国在环境教育立法方面的空白。同时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制定生态文明道德规范,倡导生态伦理道德;建设生态文化载体,充分发挥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教育事业单位和基础设施在传播生态文化方面的作用;推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引导鼓励绿色消费,提倡健康节约的消费文化,真正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态意识。

(三)高度重视生态损害问题

上述已说明,生态损害可能并未直接涉及人身财产权益,但其一旦发生后果将会是毁灭性的,必须要由法律予以规制。而当前的环境法律因为各种原因却未对其加以足够重视。在建设生态文明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把生态损害纳入我们的视线范围,并高度重视对其的解决。

生态损害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无法沿用传统的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立法上应确立生态损害填补法律责任,对行为人施加严格责任,责成行为人积极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以尽量避免损害发生。如果生态损害一旦发生,向肇事者施加再重的处罚或惩治也难以使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完全恢复。因此,采取事前的预防和保护策略就显得十分重要。应对生态损害问题,重在源头。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上应贯彻风险防范原则,要求人们利用环境资源的各种行为不得违背生态规律,规定有效的预防生态损害的途径,制止或减缓可能造成生态损害后果的环境行为。对一些科学上暂时不能确定是否对生态环境有害的行为,只要其存在致害的可能性,就应当假定它们是有害的。从事可能危及生态环境的作业者,应增强预防和补救生态损害风险的能力,坚持谨慎行事原则,履行谨慎行事的义务[4]。同时,生态损害具有全球性,在应对生态损害时,还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防治生态损害的法律协调机制。

传统的工业文明使全球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人类要想继续生存下去,必须大力发展生态文明。环境法律是发展生态文明的重要保障,生态文明又对环境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者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通过对生态文明的深刻解读,将使我国的环境法律得到很好的完善,形成一个生态化的环境法律体系,并最终促进生态文明在我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吴道军.来自于生态文明一个要辨析的一个概念[J].中共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8, 2.

[2] 钱水苗,巩固.面向生态文明的环境法制建设路径探析[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1,33(6):90-94.

[3] 宫长瑞.当代中国公民生态文明意识培育研究[D].兰州大学.2011,23-24.

[4] 梅宏.生态损害: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法研究不容忽视的问题[J].法学论坛,2007(1):37.

The improve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s in the context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BAO Yu-hua,HE Yan

Abstract: Report of the Seventeenth Party Congress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oon enter people's vision. Coupled with an endless stream of environmental issues, increasingly serious ecological damage, the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building a resource-saving and environment-friendly society has become the common wish of the whole society. However, the existing environmental laws no longer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social development, has a serious lag, especially in the context of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mprove the relevant environmental laws is bound to become an arduous and urgent task.

Key words: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nvironmental laws; ecologic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