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对我国环境法生态化的影响
董自富*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
摘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及政治文明都离不开生态文明建设,不能仅仅把生态文明理解为节能减排,建设资源友好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而是要科学和全面的界定“生态文明”的内涵。根据其核心内容——人与和谐相处,为促进我国环境法生态化指明方向。
关键词:生态文明 法律生态化 环境法
一、生态文明产生的背景及核心内容
(一)生态文明产生的背景
我国最早出现生态文明概念,是在1985年的《光明日报》上,在“国外研究动态栏”栏目载《在成熟社会主义条件下培养生态文明的途径》,生态文明第一次以转载的形式出现于我国。一直到了2005年12月,我国生态文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出台强调,“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化”。这一重大决定为我国建设生态文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主席又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这一阶段,把生态文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体系生成阶段性的组成要素,作为我国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密不可分的理论基础。“十二五”规划纲要也将“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作为未来五年中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在去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又将生态文明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作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的总体部署。要求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在这里,强调要真正促进生态文明,就必须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让他们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发展中保护,保护中发展的目标”。胡锦涛主席还在此提出,“面对资源的约束趋势,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趋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在突出地位”。
(二)生态文明的核心内容
生态文明——人类文明发展的新范式。生态文明理论的产生突破了以往发展观只注重生产力发展的狭隘性,它注重将发展观与生态观相结合,主张既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同时也要尊重自然规律,力求达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实现促进社会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两者的统一,追求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之间的和谐发展。
生态文明又称绿色文明,指人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指以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之人类用更文明而非野蛮的方式来对待大自然、努力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的理念与价值取向。生态文明是通过生态文化或环境文化所体现的文明,是一种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高度发展、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和谐统一的文化。
从一个人与自然原始单纯的和谐关系——原始文明,到融合而非对立的农业文明,再到征服与被征服、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工业文明,到如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关系的生态文明,文明人类得到前所未有的进步,它颠覆了以往所有人与自然关系地位,为人类的未来指明了方向。唯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才能让我们的世界得到永续发展。以此,生态文明所体现的核心内容即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谐社会指的是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社会。而在这三种关系中,人与自然和谐是前提和基础,只有人与自然和谐,才能达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当然这里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和谐不是原始社会和农业社会时的人与自然的和谐,这里的和谐是指以人占主导地位为前提的和谐,是一种新人类中心主义,这里的人为理性的生态人。
最终,要建立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就必须从思想上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
二、生态文明要求法律的生态化
(一)生态化法律及法律生态化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自然界是一个整体、也是一个巨大的生态系统。它有三性:一是整体性,它有自身的整体性结构、整体性功能和整体性演化规律;二是协调性,这个整体里包括有机物、无机物、气候、生产者、消费者等等,某一因素的缺失或膨胀,都会引起因素间的比例失调,而每一因素的发挥,都具有协调性;三是多样性。法律作为调整人与人关系的规范,也调整社会各个关系形成一个庞大的系统,这个系统要很好的发挥功能,就必须注意结构的多样性、协调性和整体性,因为这三个特性为生态系统的特征,因此我们可以把符合这三个特性要求的法律叫做生态化法律。也可以这样说:“生态化的法律就是指整体性、多样性、协调性的法”。
生态化法律与法律生态化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们可以这样来说,生态化法律即生态化了的法律,而法律生态化即法律已生态化了,从质和量上来说,法律生态化已经发生了某种性质和状态的转变,就如机械化。而生态化法律简单的说就只是在量上发生了转变,达到了先前所说的一个整体性、协调性和多样性的法。
法律本是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的产物,实质就是利益制度即保障和维护利益的制度。协调和分配利益是法创制的核心内容,哪些利益应予承认和保护,哪些利益应予否定和限制,保护和限制的界限在哪里,立法者用确认和分配权利、义务的法律形式回答这些问题。而法律要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就必须要求立法者应当学会让自己的意志服从自然生态规律,应当自觉地把生态规律当成建造法律的准则,通过用自然法则来
检查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和制度的正确与错误。这样才能构建好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的法律梯级层次,使生态保护法律形成内容协调、衔接,效力层次清楚、周延的结构体系。
(二)生态文明要求法律生态化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种从物质生产方式到政治、经济、法律及文化观念等方面的转变,它需要政治、经济、法律和道德等全部的生态化,但又由于法律所具有的一些特殊性,致使法律的生态化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法律具有调整社会关系、协调不同社会利益的重要职能,唯有通过法律才能有效地处理生态文明建设中各种复杂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关系,才能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计划的顺利实现。其次,法律具有强制性,国家可以把对自然加强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等,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使之取得社会全体遵守的效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最后,法律具有稳定的特点决定了,建设生态文明不是短期行为,它需要相对稳定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予以支撑,而法律的这种稳定性恰恰能够满足政策稳定的基本要求。因此,法制建设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又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条件和法律保障。
三、我国现行环境法存在的问题
环境法的出现是全球环境危机威胁着人类生存与发展,人类重新理性思考人与自然关系所得到的产物。环境法的实存状态和最初要求必须具有统一性,不然环境法的价值目标将无法实现。因此,对环境问题的考察应建立在对环境法实然性考察基础之上,即以实然性为前提,分析我国现行环境法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我国环境法,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环境法不只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还包括了各种有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单行法、法规、规范性条文等等。
由于我国绝大部分的环境保护法律都是起草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一定历史阶段性的特征。随着市场化和生态化的快速发展,很多内容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不在适应我国目前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现行《宪法》缺乏对生态文明内在要求的考虑,并没有明确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也尚未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的概念。
其次,环境保护法作为基本法,其应有的地位没有得到立法的确认,现有的单项自然资源法中,也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主要的立法目标。而且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只涵盖了污染防治和环境资源保护,且内容主要侧重于污染防治上,缺少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对于电磁辐射、光污染等方面尚缺乏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定;更缺乏专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导致现行的基本法、单行法、法规、规范等不在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
最后,监管部门的重叠、交叉和收费重叠普遍存在。如《水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本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并且该《细则》的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明确列出“地下水”为矿产资源。按照《水法》的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中包括对地下水的统一管理。而按《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也当然包括对地下水的监督管理。同是一个“地下水,出现了依两个不同法而产生的两个监督管理部门,一个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一个则要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另外,按《水法》规定,抽取地下水的要缴纳水资源费,而按《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地下水的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这样就出现了两个部门对同一开采地下水的行为重复收费现象。
四、以生态文明为指导实现我国环境法生态化
按照如上所说,环境法生态化顾名思义就是与建设生态文明相伴出现的环境法律的一种新趋势,符合于我国当代发展的要求。
针对以上我国环境法存在的问题,以生态文明为指导,如何实现我国环境法生态化?成为目前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
首先,应通过《宪法》修改,促进《宪法》的生态化。在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明确提出公民“环境权”。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在生态平衡、健康的环境里生活的权利,同时负有环境保护的义务”。
其次,对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综合性基本法——《环境保护法》进行全面修改,增加自然自然保护的内容,使其既有防治环境污染的功能,又能对自然资源提供保护,真正起到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加快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立法的步伐,就如上述所提到,我国目前在对电磁辐射、光污染等方面尚缺乏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定;更缺乏专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这些方面更应加快立法的步伐,使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以上法律的建立都应在生态保护基础之上。
再次,避免环境法在内容和管理上出现重叠、交叉、冲突、矛盾的尴尬局面。环境法体系在内容上应该协调一致,具体为以下两点:第一,加强我国环境法立法研究工作,针对我国环境法立法在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立法协调、法律规范的结构、立法语言、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统一和规范性建设,即环境保护法专家和学者严格根据《立法法》进行环境保护立法研究。同时,尽快颁布《法律创制程序法》,以规范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第二,环境保护立法必须结合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结合国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道路,使之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
最后,以生态文明为价值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融合,是未来我国环境立法的根本方向。建设生态文明是关乎国家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生存环境的大事,加快生态文明的建设具有许多现实意义。然而,通过以生态文明为指导,实现我国环境法生态化更是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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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s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to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law in our country
Abstract:Material civilization, spiritual civilization and political civilization cannot do without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s not only to understand the construction of energy-saving emission reduction, resource friendly, the environment friendly society, but to the scientific and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ccording to its core -- the harmony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in order to promote China's environmental law ecological direction.
Key words: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cological law; Environment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