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绿色证券的环境信息披露:海外经验与启示
——从上市公司环境事故说起
杨为程* (新疆大学法学院,乌鲁木齐)
摘要:绿色证券是继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之后的第三项环境经济政策,它包括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绩效评估三项制度。环境信息披露是环境绩效评估和环保核查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制度,是绿色证券政策得以贯彻实施的基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海外发达国家在环境信息披露立法,环境信息披露内容、模式以及环境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建设方面有很多经验和做法不仅值得借鉴,而且对于构建我国绿色证券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许多启示。
关键词:绿色证券 环境信息 披露 经验 启示
引言:上市公司环境之殇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从紫金矿业污染汀江,到中海油、中金岭南、升华拜克、北矿磁材等公司接连曝出重大污染问题。据有关统计,从2003年1月到2012年3月,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事故每年发生次数呈上升态势。2004年、2005年、2007年事故分别为9起、9起、12起;2010年事故数创当时新高,共14起;2011年事故数再创新高,达到41起;2012年仅统计了第一季度就已经达到6起,与2008年、2009年全年发生次数持平。对上述77家上市公司发生的113起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后发现,其中有18家上市公司发生多次环境事故,如中海油服等公司,发生环境事故多达7次。在这113起环境事故中,高达50.6%的上市公司并未就环境事故进行公告说明;仅有16.9%的公告在事故发生或媒体曝光两日之内发布;事故1个月之后才发布公告的公司高达9%。[1]
以紫金矿业污染事故为例,2008年2月,紫金矿业由于存在不良的环境记录,上市审查过程中成为首批10家未能通过或暂缓通过上市的企业之一,险些无缘A股市场。2009年底,紫金矿业因为环境信息披露的问题被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责令整改,在没有按照监管部门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的任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紫金矿业于2010年3月底,对外发布公告称,证监会下达立案通知书后,紫金矿业积极配合福建监管局的调查工作,按照规定履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义务。2010年5月,多家存在严重环保问题的上市公司被环保部通报批评,而紫金矿业排名第一位,其控股或参股的7家矿业企业都没有能够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环保部要求紫金矿业等企业立即拿出整改方案,并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对这些企业进行严格的督察。但是,环保部的公开批评未能使紫金矿业意识到自身环保问题的严重性,最终酿成了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的重大污染事故。
一、绿色证券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一)绿色证券政策的提出及意义 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随着公众环保意识日益增强、政府管制力度逐步加大以及资本市场环境风险不断提高,当前,我国节能减排任务十分艰巨,严峻的环境形势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包括上文提及的环境事故严重的公众企业,因环境污染被“限批”或受经济处罚带来的资本风险加大,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也不利于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2] 2008年2月,国家环保部联合证监会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是我国的绿色证券制度的正式建立的重要标志,并在资本市场上彰显出越发重要的作用。绿色证券是继“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之后的又一项环境经济政策,绿色证券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是指证券业的环保化。绿色证券政策是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防范环境和资本风险的一系列调控政策的总称,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二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三是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制度。这三项制度对相关行业企业从发行审核、上市后再融资以及持续性的环境信息公开披露等全过程形成了较为完善系统的监督、制约机制,能够有效遏制“双高”企业资本扩张,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众利益,被称为拉动中国绿色证券发展的三驾马车。[3]
绿色证券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环保监督管理构建了基本制度框架,绿色证券通过在资本市场监管中引入环境保护的理念与方法,整合了污染防治与证券监管的机制优势和功能,成为衡量融资主体的资本市场环境绩效的重要指标。因此,绿色证券是对资本市场的环保化提升,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其制度意义和价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已成为“世界工厂”,但是“双高”的粗放经济发展模式给对自然资源及环境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耗。绿色证券的施行意味着高耗能、高污染的传统行业,在IPO、上市或者再融资的时候都将面临着环保部门和证监会的双重监督。那些被普遍看好的业绩优良的企业也会因为环境污染问题而难以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与生存,环境信息及时披露政策更会对企业在证券市场中的表现产生积极地作用,从而督促企业既要重视经济效益,又要注重环境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是激发现代企业的环境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精神的核心要素,它要求企业除了对股东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之外,还要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责任能够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在治理污染和节约资源方面优于竞争对手,能够充分考虑社会、自然环境影响的企业,其资产回报率和股票市值一般要高于其他公司。[4]在国际上,是否履行环保责任也正成为企业能否进入全球市场的关键。我国上市公司几乎涵盖了冶金、石化、电力、能源、化工等各个主要行业,代表了各行业的翘楚,拥有的经济总量巨大,其对环境的潜在影响不容忽视,公众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范,必然肩负着双重责任,它既要成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也责无旁贷的应承担起环境社会责任。绿色证券制度的推出,使得遵守环境法律法规、重视污染防治的公众公司能够在证券市场上获得更多的青睐,一方面能够拓宽融资渠道、提升企业形象,另一方面又可以引导投资者对证券交易作出选择,从而进一步促进明智的环境决策,进入改善风险管理、降低企业成本的良性循环轨道。[5]因此,绿色证券制度产生的压力,不仅会影响企业融资、企业形象,而且必将激发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推动企业步入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的发展之路。三是有效克服环境治理的失灵。环境资源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和非竞争的特性,这种属性容易导致公地悲剧,造成环境资源的滥用。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和管制,以克服市场失灵。而政府的干预往往是以事后处罚为主要手段,并且由于寻租行为、地方保护以及官僚主义作风等原因的存在,而常常导致政府管制的失灵。绿色证券政策的推行,将环境风险组合到金融产品的风险系统中,并充分利用金融风险管理手段,借助市场机制、政府管制以及社会监督(公众投资者、媒体和非政府民间组织(NGO))等多元化社会力量,把单一的事后处罚管制变为事前预防和事中社会监督。通过绿色证券制度的实施,既能最大限度的克服政府失灵,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市场失灵,进而有效地推进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6]
(二)环境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绿色证券政策的实施中,主要涉及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环境信息披露和环保核查三个方面制度,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各环节中,上市公司对与其证券投资判断相关联的重要环境信息予以公开的制度。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企业强制性披露信息与自愿披露信息、企业生产阶段的信息和其他阶段的信息。[7]环境信息披露是绿色证券的一项基本制度,环境绩效评估和环保核查都离不开环境信息的披露,只有在全面、充分的环境信息公开的前提下,才能使绿色证券政策的威力得到有效发挥,才能使环境违法事故中的肇事企业承担相应的处罚。企业对环境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环境信息披露是实现公众环境参与权的有效保障,是政府监管的必然需要,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是企业解除环境责任必经途径。
(1)环境信息披露是实现公众环境参与权的有效保障。环境参与权是指人们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制定和管理等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包括参与环境立法权、参与环境听证权、参与环境决策权、参与环境监督权、提起环境公益诉权,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的权利,并且公众环境参与权的内容外延还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充。[8]公众环境参与是环境行政管理民主化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建立公众监督机制的有效方法,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对环境参与权均有相应规定。但是,不论是公众发表和参加环境保护问题讨论、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还是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保护,公开环境信息的获得是环境参与权的前提性基础条件,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的及时全面披露是社会公众环境参与自由得以实现的有效保障。公众只有在充分掌握了的环境信息的前提下,才可能充分地参与某项环境活动,公众环境信息获得量的多少也决定了公众参与程度的高低。此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众越来越崇尚绿色消费,并关心企业环境污染及其治理情况。只有树立良好的环境形象,企业才能在市场上赢得消费者,这只能通过披露企业环境信息来塑造。而各类环保组织、环保志愿者及新闻媒体也十分关注企业的环境信息,他们通过对企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企业改善环境绩效,积极披露环境信息。
(2)环境信息披露是政府监管的必要条件。首先,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有利于政府了解企业的环境信息,了解公司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绩效,了解公司环境资源利用的情况以及污染的动态状况。也有利于环保部门对环境总体情况的掌握,有利于政府其他部门对企业的社会贡献作出公正的评价与决策。对于实现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次,政府制定环境政策和推行绿色GDP核算,需要企业环境信息的支持。只有企业充分披露环境信息,才能有助于政府在拟定环境政策时,更周详地考虑和衡量成本与效益,从而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优惠政策,使政府在整体环境管理的环节上更加完整,才能为宏观绿色GDP核算提供全面的资料,进而准确核算出资源环境和生态的投入和产出,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3)环境信息披露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对于那些环境和社会意识较强的投资者来说,他们通过环境信息考量企业环境责任的状况,结合自己的环境意识和愿景,来判断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可能存在的影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与股价密切相关的信息。同时,我国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保护机制尚不完善,筹资方在发行审核、持续经营等过程中依然缺乏有效监管,许多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获得资金进行扩大生产更大程度地污染了环境,最终因为存在环境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投资者、尤其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中小投资者也就因此承担了较大的投资风险。随着绿色证券出台后,企业从首次发行到上市后再融资都必须就自身的环境状况向投资者进行披露,投资者通过公开的信息进行选择能够有效地规避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损失。在证券市场上公众投资者对“双高”企业“用脚投票”的同时也是对企业价值的负评价,更是投资者自身环保意识提升。
(4)环境信息披露是企业解除环境责任必经途径。企业与周围的环境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作为自然与社会环境的子系统,通过组织、加工和整合,从环境中获得能量资源和信息,再输出到环境中。企业一方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另一方面更是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核心主体。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生产效率大幅提高,它既为人类创造和积累了巨大社会财富,又因自然资源的滥用,导致社会公害的泛滥,人类和自然界赖以存在的环境状况日益恶化,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害。而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社会责任。企业只有通过自然资源的存量、流量,环境费用的总量、用途,环境资源所产生的的效益,以及环境保护业绩等环境信息的披露,接受独立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才能解除相应的环境社会责任。
二、环境信息披露他山之石——海外经验 (一)美国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1)概况。美国是较早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西方国家之一,上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零星的环境信息披露,90年代迅速增加。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美国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逐步完善,在国会、国家环保署(EP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学者们的共同努力下,基本形成了完整的制度规范。[9]美国的环境法规分为联邦、州两级,主要由环境监测与污染防治和环境清理与复原责任两大类构成,前者包括《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和《资源保护和恢复法》,后者主要有《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等组成。这些法律法规都有专门条款对环境信息披露作出规定。针对公众公司,除了遵循上述法律法规外,还必须按照SEC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美国公众公司在注册登记和持续经营过程中,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遵守SEC发布的《S-K规则》。同时, FASB也为环境信息的会计处理与披露问题制定了准则和解释公告,主要体现在《公司会计准则第5号——或有负债会计》,该准则是环境责任补偿成本的权威标准,FASB发布的《损失值的合理估计》是与5号准则相配套的解释公告。[10]
(2)披露的主要内容。SEC《S-K规则》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主要集中在三项内容里:一是在遵守现行的联邦和州关于排放物或环境治理的法律时,对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资本、收益及竞争地位的影响。本年度和下一年度以及公司认为必要的期间内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方面的重要资本支出。二是有环境引起的行政或司法诉讼,包括私人侵权诉讼和公益集团诉讼。三是对未来事项及趋势的估计,如果管理层认为结果不会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则不必披露。但是根据此项规定,公司应当将潜在环境负债予以披露。SEC对于环境会计事项的披露要求主要反映在《92号财务会计报告》中,该规则要求公众公司对现存或潜在的环境责任及时充分的披露,对于不按规范要求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处以行政罚款并予以公示。该规则对于公众公司涉及环境负债的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说明:①在财务报表上分别列示环境负债和可以收到的补偿,如保险公司或其他方面的应收款;②确认可能有其他方面承担的环境成本;③环境负债统计计量的方法与基础;④对预计的环境负债和补偿予以贴现的做法;⑤分级管理的企业环境负债的缺陷和完善;⑥或有事项,场地清理与监控成本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
SEC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则,并与FASB的准则相辅相成。例如,在规定企业如何确认和解释超级基金潜在成本方面,SEC标准要求将环境责任的揭示与各种不同的表格信息配合使用,支持FASB颁布的全部标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环境补偿责任业务报表(96-1)》出版物中,提出了公司在报告环境补偿责任和确认补偿费用时的基本原则,提供了实现补偿责任的各种具体方法,明确了环境补偿费用的范围,AICPA发布的这项标准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提供了质量保证。[11]此外,90年代后期开始, EPA对于石化、钢铁、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强制实施环境信息披露,并与SEC建立公司环境信息协调、沟通机制,使SEC在监管公众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方面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日本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1)概况。日本的商法和证券交易法没有企业环境信息的相关规定,日本政府主要通过颁布的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来规范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例如,上世纪80年代,日本政府颁布的《对环境敏感经营活动促进法》和《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法》,前者要求重污染行业企业每年发布环境报告,后者要求企业定期报告特殊化学物质的排放情况及对环境的潜在影响。[12]从实践来看,日本企业已经从强制性披露转向自愿性披露,由于企业迫于资源短缺压力和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信息成为公众需要并且企业愿意披露的信息。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促使企业自愿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提高了企业的自主性和环保意识。政府、社会公众和企业在环境保护上形成了良性互动的有机整体,环境经营成为日本企业成功的必经之路。
(2)披露的形式与内容。日本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是采用独立的环境报告书。日本环境省为促进企业的主动性,颁布了一系列政策规范企业环境报告书,例如,1993年制定了《环境报告书指南》,首次明确了企业环境报告书的法律地位,2000年以后颁布了多部指南和细则。日本企业完整的环境报告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①报告提要。包括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陈述、基础信息、业务总结和展望等;②环境保护政策、目标和绩效总结。包含企业在环境问题上的态度、环保目标以及环境财务信息;③环境管理状况。环境管理体系的概况、环境友好型产品的开发、环境信息公开、环境法规执行状况以及企业对社会环境保护的情况;④减轻环境负荷的活动。主要有企业消耗资源情况、经营周期的环境评价、污染废弃物排放量及减排措施、产品运输等造成的环境影响及减轻方案和其他环境风险的评价。日本企业环境报告书的内容具有以下特征:首先,经营者理念和承诺受到高度重视,通过报告书向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传递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态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其次,企业披露的内容不仅包括历史信息,还包括企业未来的机会与对策,这样企业不仅能有效控制资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而且也方便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监督。据日本1999年的调查资料显示,当时半数以上的上市公司网站上有专门网页公布企业的环境信息;[13]再次,环境报告虽非法律强制属自愿披露,但是无论是网页中还是纸质版,都以充实的篇幅、扎实的数据公开丰富的企业环境信息,尤其企业将环境作为一种财富进行经营,积极完善环境管理体制,通过第三方认证,扩大环境经营成果,推动企业环境信息进一步公开。
(三)欧洲主要国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基本情况 欧洲环境保护的历史悠久,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气候的变化,环境信息披露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总体看,欧洲主要国家环境信息披露呈现出多样性,各国缺乏一致认可的、统一的界定。环境信息既有编制独立报告,也有分散在企业财务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的形式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信息披露既可以采取文字叙述、图表的书面形式,也可以网站上电子文件的形式出现。欧盟实施了欧洲环境管理和审计项目计划,鼓励企业改进环保措施,对加入该计划的企业允许使用生态专用标志。但是,没有对企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做强制统一的规范要求。
英国的环境报告一直是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组成部分,属于自愿披露,但是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公众提供信息不可或缺的内容。有多种因素促进环境披露:第一,法律的要求起到了督促作用,例如,英国1990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要求企业利用清洁技术进行投资、建立废物最小化改进等;第二,媒体对环境重大事故的频繁曝光和NGO对环境污染的持续关注;第三,英国特许会计师协会建立了年度环境报告奖励制度,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旨在鼓励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指南。[14]在2001年法国政府颁布《诺威尔经济管制条例》之前,法国的环境信息披露是自愿的。1991年,32家法国公司签署了由国际商业和行业立法机关制定的可持续发展宪章;1998年,法国加入了欧洲环境报告奖励计划,1999年,20多家法国公司加入了欧洲环境管理和审计项目计划。[15]荷兰环境部规定大型企业有公布环境报告的法律义务,将环境报告分为面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两种,披露的内容主要是企业的环境政策、环境管理体系、产品检测及企业经营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性。披露的方式可以以文字为主或以数字报表为主,所列数据须经外部审计。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为荷兰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信息保障,也是荷兰的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迈入世界前列。[16] 德国企业的环境信息需要向政府强制报告,1973年《环境保护法》对企业污染评估、技术研发减少污染等环境信息作出相应规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通过社会责任报表、描述性报告和目标社会责任报告体现出来。
(四)西方国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特征 (1)环境信息的披露主要依靠企业的自愿性和主动性。西方主要国家主要采取政府指引和企业自愿的方式进行环境信息披露。除某些重污染行业强制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外,大部分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依靠企业的自愿和主动。主要原因有:一是具有较高水准的企业文化;二是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希望了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企业也希望藉此与社会建立良好互动关系,树立优良的企业形象;三是市场化的资本市场,股票价格受信息的影响,完全充分的环境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及时对风险作出评估,降低投资风险。
(2)信息披露内容丰富,缺乏统一标准。从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来看,有的国家仅披露环境管理政策、体制等欠缺实质性的内容;有的仅披露原材料使用和污染物排放等信息,没有披露环境成本的增加和对公司的风险;有的则不仅披露企业的环境影响因素,如主要环境污染物排放指标,企业的环境政策与目标等,还披露了环境导致的会计影响,如环境事故可能引起的赔偿诉讼,恢复原状可能发生的债务及支出,与环境相关的或有负债或与环境有关的成本和收益。
(3)信息披露的形式多样,以环境报告为主。信息披露的形式上,有的企业是在现有的年度报告或其他报告中增加内容或篇幅披露,而有的企业也采取其他的形式作为公司财务报告的独立部分予以披露。多数国家和相关组织提倡通过环境报告书或可持续发展专项报告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并在不断的实践中,环境信息的可比较性、相关性逐步提高。环境报告书编制的发展进程中,环境管理标准体系的编制指南和细则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那些谋求经营业绩与环境治理共同提高而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提供了标准化的操作指导。[17]
(4)政府部门监管和行业组织自律并重。国外发达国家政府主要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手段规范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一方面政府机构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强制企业报告或公告环境信息;另一方面通过制定鼓励政策调动企业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对环境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和行政处罚以及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违法成本巨大,使企业不敢越雷池一步。此外,就企业而言,一旦忽视环境社会责任,极易面临环境风险并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失误,因此,从自身利益出发,企业也必须关注环境问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技术性强、涉及面广,需要环境和会计专业人士的通力合作。以环境会计为例,作为环境和会计交叉的新兴领域,其发展更需要不断深入研究,以美国FASB、AICPA等为代表的各国会计组织积极投身该领域,对环境会计提出了多种指导原则和编制准则。
三、对我国绿色证券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启示 (一)完善环境立法,制定绿色证券环境信息披露准则 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需要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则,作为是强制性的行为规则,不同效力位阶的法规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首先,修改环境保护基本法(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总则部分确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明确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地位和作用,使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有法可依。其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加强环境会计立法。将环境会计核算和监督列入会计法,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保障环境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完善会计规则,将涉及环境的内容列入会计要素,使之成为必须披露的内容,防止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短期行为,同时保证环境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依据环境原则对会计规则进行修改,规定企业披露环境成本、环境绩效等方面的信息,使环境会计具有可操作性,便于会计人员掌握。再次,制定绿色证券环境信息披露准则。以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环境保护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南等法规为基础,制定绿色证券环境信息披露准则,统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范围、内容及强制性和自愿公开、定期和临时环境报告的具体内容,并对环境信息的确认标准,未公开环境信息前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和保密措施,以及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管理等,一系列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环保和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媒体等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内部和第三方审核程序,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机制、奖惩措施等作出具体要求。[18] 最大限度地降低上市公司因环境事故给投资者带来的资本风险,促进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更加透明、规范和全面。
(二)规范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发展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不同,需要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成统一的披露方式,对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管理和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比较大有裨益,有利于绿色证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具体而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包括的内容有:一是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公司原料的采购、产品的生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状况,包括污染物和生产中使用的有害物质的具体状况,企业的产品是否对环境有影响,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对周边社区环境的潜在影响等组成。二是公司环境管理体系。①针对企业具体环境状况提出的环境管理方针和战略目标;②制定的切实可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详细的操作步骤和措施,达到的分享目标以及经费的保障;③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如何克服,对于产生的偏差,怎样纠正;④实施方案反馈后的纠错机制,通过再实施,再反馈,使企业污染治理工作更加完善;⑤针对环境保护技术开发的指标设定和工艺改造,实现后能否达到预期目标,以及开发成功后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⑥当前企业环境管理组织体系的基本架构;⑦企业遵守、执行环境法规的情况,包括违法的情形、造成的后果和采取的补救措施⑧对环境保护的培训和宣传情况,特别是对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包括培训和宣教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具体情况,以及培训和宣教产生的效果;⑨公司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状况,是否获得环保监管部门的认可,对环境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例如使用的原料、生产的过程和最终产品是否符合环保法规要求,采取怎样技术和手段将污染危害降低至最低或者放弃找去环保技术或产品予以替代。三是公司对资源的消耗情况。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水、电、气和油等能源数据,矿产、木材等不可再生生产资料的消耗数据。企业降低单位生产能耗、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所采取的具体措施,诸如废品回收、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措施实施后产生的效果,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前景。四是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污染排放和对环境影响情况。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污染排放的各种数据,是否达到排放标准。对环境的影响评估,现阶段企业生产活动中主要环境风险,造成的潜在损失,以及治理和恢复环境的成本。五是环境事故的说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突发性污染事件,详细披露造成环境事故的原因、后果,如何应对破坏环境而受到的罚款、赔款、警告和指控,以及如何处理,处理的结果等等。六是环保信贷和投融资的情况。针对商业银行的环保信贷,银行在给企业授信时要考察该企业的环保状况,并披露考察的结果,特别是企业的授信具体状况和额。在贷款时不仅要考察企业,还要对企业的项目实时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在环保的项目上。企业开展投融资活动,要披露资金在环保方面的使用情况。七是环境会计信息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方面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环境投资总额及其经济效益,环境负债及或有负债,环境收益和环境权益,以及环境财务业绩指标的确立和环境准备金的建立情况等。[19] 八是公司参与社会环境保护活动情况。企业一方面要履行自身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还要参加对社会的环境公益活动,例如,对环保事业的资助、对环保科研活动的支持、对公众的环保宣传教育等。
(三)确立强制性披露为主的环境报告书模式 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二者有密切的联系,都是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促进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纵观发达国家,美国采取的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行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方式,日本主要采取的是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方式,欧洲主要国家采取的是以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为辅的方式。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是以强制性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为辅,而对于环境信息披露方式,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我国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应采取以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为辅的方式,主要是由于环境信息特殊性和我国具体国情所决定的。与一般的财务信息、上市公司活动信息相比,环境信息不仅影响公司业绩,也与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密不可分。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依赖于市场力量,如果投资者对一家公司的社会和环境绩效信息产生需求,公司将有动力提供这些信息。但是,鉴于我国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正如本文引言所示,不少上市公司缺乏环境保护理念,不能积极承担相应的环境社会责任,同时,很多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热衷于上市公司的经济效益,缺乏对上市公司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关注。因此我国应当建立以强制性为主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自愿性信息披露不重要,监管部门恰恰需要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积极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有关信息,满足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日益增加的环境信息需求,使证券市场更透明。同时,加大环境执法和惩治力度,追究违反相关环境制度的上市公司法律责任,增加上市公司破坏环境应承担的成本,使上市公司最终能够自觉、自愿地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补充财务报告、独立环境财务报告和独立环境报告书三种模式。补充财务报告模式指的是把环境会计要素等内容直接添加到传统的会计报表项目中予以披露,即在现有的会计报表内增加项目,以某种合适的项目对与环境有关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指标单独进行披露。独立环境财务报告模式是指单独设置环境资产负债表、环境利润表和环境现金流量表,以专门的环境财务报告来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可以根据需要将环境问题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各方面的影响分别编制成单独的表格进行详细披露。独立环境报告书模式是指企业编制独立的环境报告书,单独披露企业环境责任的执行情况,环境报告书是反映企业及其所属业务部门和生产单位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为了减轻和消除有害环境影响所进行的努力及其成果的书面报告。补充报告和独立环境财务报告不能完全提供环境相关信息,即使在报表附注中做说明,也不能从企业整体上进行信息披露,不能很好地展示企业的环境责任。独立环境报告书内容比较全面,提供的内容和目标明确,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主要发达国家编制独立环境报告书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各主要资本市场对编制独立环境报告书越来越重视。[20]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独立环境报告书是一种比较科学、全面的环境信息披露模式。编制的环境报告书既可以印制成手册对外发行,又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更广泛的发布。
(四)构建环境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体系是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和监管手段等各组成要素关系的总称,各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构成信息披露监管的有机整体。监管目标在监管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构建一个有效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前提是必须树立正确的监管目标,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总体目标应当以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为圭臬。监管原则指导监管体系的具体运行,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原则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具体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应当确立“三公”、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成本效益为主导的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原则。监管主体指监管活动的实施者,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是否有效、完善,直接决定监管目标的实现与否。从国外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实践来看,政府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公众、NGO及媒体均可以成为监管主体。我国应当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系,社会监管、企业内部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发挥积极的辅助监管功能,同时,在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强化社会监管在监管体系中的功能与作用。目前,为保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环保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共同负责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协调部门间的相关信息通报,建立协同决策机制。[21]监管内容是监管主体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的具体内容,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内容一方面要反映企业开展的与环境相关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另一方面要体现这些活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带来的后果。宏观上看,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应当包括企业环境活动的财务影响、环境质量业绩和主要环境政策的说明等内容。监管手段是指监管主体开展的监管活动中运用的具体措施、方法,监管手段是实现监管目标的工具。国外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实践经验表明,监管手段可以包括颁布法规、准则,社会舆论和行业组织自律,以及环境审计和法律责任。由于我国政府机构在监管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政府监管机构不仅要依靠颁布法规、准则、法律责任等手段,还应当通过自律监管模式,倡导自愿性披露项目,并采取环境报告奖励计划等激励手段实现监管。
四、环境信息“阳光化”:绿色证券的基石——代结语 美国著名法官布兰狄西说过“公开是医治现代工业社会疾病的良药,就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有效的警察”。 在现实生活中,阳光具有除菌、消毒的功能,它能增强人体免疫力,让万物充满勃勃生机,是最好的防腐剂。具体到绿色证券政策的有效实施上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在环境绩效评估、环境信息披露和环保核查三项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三驾马车”之一的环境信息披露是绿色证券政策得以贯彻实施的基石,只有通过完善环境立法、制定绿色证券环境信息披露准则,规范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确立强制性披露为主的环境报告书模式,构建环境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在“阳光化”环境信息基础上,才能保障环境绩效评估和环保核查工作的有效展开,才能使绿色证券政策威力得以全面发挥。
The green securities based on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verseas 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Speaking from the listing Corporation environmental accidents
Abstract: Green securities is the third environmental economic policy after the green, green credit insurance, which includes three evaluation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listing Corporation verification, the disclosure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and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is an indispensable found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evaluation and ver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the cornerstone of the green securities policy implementation. The overseas developed countries in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content, pattern and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has a lot of experience and practice not only worthy of reference, but also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China green securities legal system has a lot of inspiration.
Key word: Green securities;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Experience; Enlightenment
* 杨为程,男,陕西渭南人,新疆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生,研究方向:金融法、公司法。
[1] 财经报道:77家上市公司出113起环污事件过半未发公告,http://business.sohu.com/20120904/n352237530.shtml,2013/4/20访问。
[2] 蒋洪强等:绿色证券,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2011年5月第一版,前言。
[3] 蒋洪强:绿色证券的“三驾马车”该如何“拉”,载《环境经济》,2008年第5期,第22页。
[4] MB Meznar, D Nigh:Buffer or Bridge? Environmental and Organizational Determinants of Public Affairs Activities in American Firms.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1995,38(4), 975-996.
[5] 别智:“绿色证券”——污染减排的助推器,载《环境经济》,2008年第5期,第27-28页。
[6] 吴永辉:论我国绿色证券制度的完善,载《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第54-55页。
[7] 韩利琳、张力: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载《安全与环境工程》,2006年第1期,第5页。
[8] 陈开琦:公民环境参与权论,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第65页。
[9] Kathleen Segerson, Thomas J. Miceli:Voluntary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Good or Bad New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Volume 36, Issue 2, September 1998, Pages 109–130.
[10] EPA:Laws and Executive Orders ,http://www2.epa.gov/laws-regulations/laws-and-executive-orders,2013/4/11访问。
[11] 蒋洪强等:绿色证券,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2011年5月第一版,第72—73页。
[12] KPMG: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Reporting 2011, http://www.kpmg.com/au/en/Pages/default.aspx,2013/5/11访问。
[13] 蒋洪强等:绿色证券,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2011年5月第一版,第74页。
[14] Idowu S.O., B.A.Guildford: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contents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s of UK companies. 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Quality, 2004, 420-437。
[15] 李正: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2011年11月第一版,第24—25页。
[16] 蒋洪强等:绿色证券,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2011年5月第一版,第79页。
[17] 蒋洪强等:绿色证券,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2011年5月第一版,第82页。
[18] 蒋洪强等:绿色证券,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2011年5月第一版,第193页。
[19] Walter Aerts,Denis Comer,Michel Maguanc.Corporate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 finacial markets and the media: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Ecological Economics, 2008, 64(3),643-659.
[20] 孟坤、刘轶卿: 环境信息披露模式的探析,载《现代营销》,2012年第4期,第161页。
[21] 曹国志、蒋洪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机制研究,载《价值工程》,2010年第2期,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