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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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的理论依据及价值
2017-02-08 3651 次

环境税的理论依据及价值

王妍* 左丹丹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生态环境恶化问题的不断加剧,环境税已经受到了各个国家的极大重视,在研究环境税实践意义的同时,环境税涉及的理论问题也不断被深入讨论。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准公共物品理论等为环境税的开征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同时,环境税中富含正义、效率、秩序等价值。

关键词:外部性理论 准公共物品理论 正义

在全球经济变暖、臭氧层出现漏洞、铅和酸雨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的情势下,税费的绿色化改革将成为各国税费政策发展的必然趋势。引进环境税不仅能够通过税收手段改变污染者的行为,促进环境保护,还可以增加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提高财政综合实力。既有环保效益,又有经济效益。

对于环境税的概念由于不同学者的研究角度不同,因此对于环境税的内涵界定也不尽相同。例如有学者认为:“环境税是指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或征收的各种税。”[1]还有学者认为:“环境税简单来说是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征收的税收。”[2]世界经合组织、国际能源机构和欧盟对环境税的定义是:“任何与环境有关,强制且无偿的税,其税基包括能源产品、机动车辆、废弃物,以及可计量或估算的排放物和自然资源等。”[3]从广义上说的环境税是指对投资于防止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是与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污染物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政府影响某些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的税收手段和措施。[4]狭义上的环境税则是指针对某种在使用或释放时会对环境造成特定的负面影响的物质的单位使用(或释放)量所征收的税费。(欧盟统计局EUROSTAT1996年对环境税的定义)本文探讨的环境税指的是广义的环境税。

一、环境税的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收益。当私人成本或收益不等于社会成本或收益时,就会产生外部性。[5] 将税收应用于环境政策的基本原就理是环境的外部性——生产和消费过程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并没有列入相应成本中。通过对产生环境负面影响的活动征税或收费,可以将其外部性成本部分或全部内部化。[6]外部性是福利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释环境问题的关键和征收环境保护税的重要理论基础。

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使得处于市场外的其他非参与者获得利益,为他们增加了额外的福利。比如说大力鼓励发展绿色产业,不但可以优化生产者的内部产业结构,还可以保证生产者以外的其他人可以享受好的环境质量;避免使用不可降解的方便餐盒节约了石油资源,减少了白色垃圾等这些行为都具有正外部性。这些行为保护了生态环境,提高了人们的生活品质,对周围事物造成了好的影响使周围人有所收益,但作为行为人本身并没有从中得到额外的收益。因此,社会整体的受益高于个体的受益。负外部性是指使市场外的其他人福利减少的外部性,比如说:吸烟者在吸烟时自己得到满足,但是却会给其它被迫吸入二手烟的人造身体伤害,污染周围环境,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负外部性。这些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人,并没有因为他的行为而付出与此相当的任何补偿,因此,导致社会成本高于个体成本。环境问题是典型的负外部性问题。在进行生产的过程中,生产者为缩小成本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会将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中。大量的污染由此产生,生产者之外的其他人要承受这些污染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例如身体健康受到威胁、生活受到干扰等。这种负外部性还会对后代的生活环境中造成破坏。解决这种现象的办法就是使外部性内部化。外部性内部化,就是使消费者或生产者的外部费用,进入到他们的消费和生产决策中,由他们自己承担从而弥补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差额,以解决外部性问题。[7]环境税的设计就是为了通过政府的“有形的手”使环境的负外部性内化。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指出“我们正迫切的感到生态的压力对经济发展带来的重大影响。因此,我们需要有一条新的发展道路”,首次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8]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满足需求能力的发展。在传统工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对经济发展的盲目追求,忽视了环境、资源、自然系统方面的承载能力,没有考虑到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人类所付出的环境资源成本,造成了大量的环境污染,使得环境质量急速下降,自然灾害频发,人类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人们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积极反思,认识到发展不能仅仅是是物质量的增长,而应该是包括经济增长、产业结构以及生态环境等诸多方面在内的多元的、协调的发展。是整个社会体系和生态环境的全面推进,从而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模式。

环境的负外部性不仅在代内产生效应还会延伸到代际间。当代人的某些看似能避免环境污染的行为有可能对后代造成严重的环境灾害,从而给后代带来了外部成本,政府可以通过税收的手段对当代人有可能向后代人传递的外部性进行调节。[9]税收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税收可以对环境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可以起到特殊的调节作用。将可持续发展理论运用到环境税收制度中,就意味着将社会环境成本的计算扩展到代际之外,即当代人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造成的损失被纳入环境成本中。[10]庇古税的征收仅仅实现了代内的外部性内部化,并没有消除当代人利用资源而给后代人所带来的外部不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从本质上消除向后代延伸的负外部性。环境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建立起来的,即通过征收环境税调节当代人给后代人带来的负外部性,实现代际间对环境资源地公平享用。

(三)准公共物品理论 准公共物品是指具有竞争性但没有排他性或具有排他性但没有竞争性的物品。美国经济学家格里高利·曼昆把准公共物品又称为共有资源。例如自然资源中当一个人伐树时,那么留给社会中其他人的森林资源就变少了,这就是竞争性的体现。准公共物品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性质。自然资源和环境物品是典型的准公共物品,生活在自然界中的每个个体都可以独立自由地对自然资源进行利用,每个个体又都具有追求私利的特性,这种特性会促使个人无节制的争夺有限的自然资源,这样必然导致人们对资源的大幅度利用和破坏。而当环境问题与资源短缺的现象出现时,又会因为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而导致无人承担责任。因此,应当由政府出面以环境和资源的产权主体的身份,向资源消耗者和环境破坏者征收环境税,以此来获取相应的环保补偿,进而从经济上建立起环境保护的机制。征收环境税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解决公共资源的付费问题,避免环境保护中的“搭便车”现象的出现。环境税通过设定税率的方式来体现自然资源的价值。虽然征收环境税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准确反映出对环境资源的价值补偿,但是仍然可以引导纳税人的行为,使纳税人改变污染环境的行为,主动节约利用有限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政府可以运用这种手段增加生产者的污染成本,使环境的负外部性内部化,从宏观调控上实现环保目的。

二、环境税的价值 在西方的学术专著中,通常这样解释“价值”,价值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或美好的事物本身。价值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目标、爱好、希求的最终地位,或者反映的是人们心中关于美好和正确事物的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是‘想要’做什么的观念。价值是内在的主观的概念,它所提出的是道德的、伦理的和个人喜好的标准。”[11]

(一)环境税与正义 环境税的正义包括税收的正义和环境的正义两个方面的内容。

1、税收正义。税收中正义的研究要从对权力和义务的分配上着手。正如亚当斯密所说:“一个国家应该保护他的国民不受外来侵略,同时也要保护他们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因此,国家应该建立一系列的机构和提供一系列的服务,而且要保证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平等的享有这些服务,而不是只让其中的一小部分人从中获利。”[12]我们所说的公平正义含有“差别对待” 的意思,真正的公平正义要求在对待每个不同个体时,要考虑到个体之间的差异,即不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同等的对待所有的人。税收正义的问题关系到政府应当如何对待每一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如果完全以同一种眼光来看待所有的纳税人,不考虑其它的条件差异和能力问题,这在税法上是不正义和不公平的做法。“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当按照他们的能力对政府作出贡献,根据他们享受的服务支付相应的对价。”在这里,亚当斯密提出了通过考虑不同纳税人支付的能力和所获得的收益,来实现税收中的公平正义。这两个依据对应的是税法中的两个公平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利益赋税原则。量能课税是按照纳税人的收入能力来进行征税;利益赋税指的是纳税人缴纳的税赋同他们所拥有的社会服务相平衡。量能课税体现的的纳税环节的正义,而利益赋税则体现的是税收分配环节的正义。

2、环境正义。“环境正义”源自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认为那些处于优势地位的人群在拥有更大的权力的同时也应该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而那些相对处于劣势的人群,则应该承担较少的社会责任。只有这样,社会的权利和义务才可能在总体上趋于平衡。环境正义包含矫正正义、社会正义、程序正义和分配正义四方面的基本内容:(1)环境的矫正正义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环境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同时也包含在某些情况下以补偿为条件的实施环境有害行为。即一个人实施了危害环境的行为,他要付出相应的对价来弥补所造成的危害。(2)环境的社会正义。《我们共同的未来》中认为,“环境是一个社会正义问题”,要求把对环境问题的研究放到一个更为广泛的社会背景中,强调政治和经济发展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13](3)环境的程序正义是指“在产品和机会的分配过程中平等地考虑和尊重每个人”。做到程序上的公平,对于弱势群体要给予一定的优待政策,而且要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差异,在制定环境政策的过程中要给予少数民族话语权。(4)环境的分配正义要求保证在环境利益和环境负担的分配中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强调尽量减少环境损害的总量。罗尔斯的正义论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14]分配的正义要求建立共同的利益和风险承担标准,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的平等。环境税的正义是融合入了环境正义和税收正义的基本要求。

(二)环境税与效率 在经济学上,效率即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量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量取得最大的产出;用在法学中,效率就是指以最少的立法支出及执法支出获得同样多的执法效果,或以同样的立法、执法支出获得最大的执法效果。[15]环境税的效率体现在既要保证政府进行征税时所付出成本最低又要保证保护环境的效果达到最优。设立环境税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追求更高的环保效率,实现经济发展与环保建设的双赢。环境税收制度之所以能够节约行政开支是因为环境税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庞大的政府力量来时时进行监督,污染者通常可以根据自己的纳税情况来决定其是否改变管理策略和生产方式,由污染者来衡量继续原来的污染行为并支付与此相当的税款是否比研发一个更加环保的生产方法更为节约成本。在这种引导性的环境政策下,一方面是那些面临高额污染削减成本的污染者,这些人为了避免高额的污染削减费用可能会选择支付成本相对较低的环境税,而另一方面则是那些污染削减成本较低的污染者,这部分人可能会选择削减污染排放量来减少所纳的税款。显然,相对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方法,环境税使得政府承担的监督成本更低。[16]由于环境税收制度的实施迫使污染者不得不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支付税款,由此带来的生产成本增加的情况会促使大部分实施污染的行为人为降低环境污染主动地进行技术创新和改进生产模式。我们可以通过运用税收手段来弥补市场规制对环境保护上的不足。坚持环境税收的效率原则就要改变以往的的高成本、高污染、低产出的发展模式。通过税收杠杆来引导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更加环保、更加节能的生产原料和生产技术,这样的制度不仅能降低生产者对环境的污染破坏,同时也能够激励企业的技术创新,还能最大程度的节约政府的监管成本有助于实现高效率的环保目标。

(三)环境税与秩序 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它是与无序相对而言的概念。社会是由不同的个体所组成,每个个体都有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要求,要维系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就必须协调和规制每个个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合理的秩序是维持社会稳定、团结的必要保障。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的模式,是人们相互发生联系的结果和状态。法律所确定和维护的秩序,应当是以赋予人们极大的自由权利为前提的,如果秩序是以牺牲人们的自由、平等为代价,那么这种秩序就是“不安全”的秩序,会造成社会发展的扭曲,影响人们的和平共处状态。因此,现在社会中所言的秩序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制定法律、法规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在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冲突时,我们也需要制定一个合理、有效的秩序。通过秩序的确立来规范社会个体的行为。我国的“十一五环保规划”已经将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实现规划的重要保障,并纳入整个“十一五环保规划”当中。在循环经济体系中,各个经济个体之间不断的进行着物质的循环流动,这种经济个体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多元化也是非常复杂的,只有借助市场的力量才能理顺这些复杂的关系,使经济个体之间形成有效的链接。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此来限制和规范经济参与者的行为,让经济参与者在进行生产活动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还要设立必要的奖惩措施,通过这种激励性的政策指导来督促市场行为向着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方相发展。

将税收制度与其它的激励手段灵活结合并加以运用,不仅可以规范经济参与者的生产行为方式,还可以为保证循环经济的顺利发展的提供长效持久的推动力。来自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证明了,通过征收环境税可以产生的直接性的经济激励效应和间接性的经济激励效应,这些效应可以引导企业和个人积极主动的进行节能生产和自觉的节约利用有限资源,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有力保障。例如:通过对废物的回收利用给予政府补贴和税收减免的方式,来提高再生资源的市场竞争力,带动企业自主开发新技术、循环利用生产能源。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经验为全方位的研究环境税与其它行政手段之间关系提供了良好时机,应该充分利用这个机会来探索适合我国经济长久发展的环境税收制度,为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设定有效的秩序保障。

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文明以来,为谋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忽视了对自然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变得越来越脆弱,气温变暖、干旱、酸雨、雪灾等自然灾害的不断发生是大自然在用它特有的方式来控诉人们对它的的破坏。加强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识,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均资源占有量的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毫无节制的污染和破坏更是加剧了我国的环境危机,环境质量不断下降,不仅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而且还在国际上给我国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限制了我国商品在国际上的贸易量,面对日渐严峻的环境形势,我们应该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力度,积极推进开发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改变以往的经济发展模式实施可持续发展。在环境的保护中,经济手段是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是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间矛盾的一个重要手段。在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环境税收制度就是从经济与环境的“双赢”角度出发的,环境税收制度的设立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环境税既可以调节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减少企业和个人的排污量,又可以为国家公共财政筹集专项的环保资金,加强对环保技术的开发和建设更多的排污设施。随着我国环境治理工作的不断推进,在我国建立完整统一的环境税收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 王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1] 龚辉文.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年.第30页。

[2] 李挚萍.经济法的生态化[M].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50页。

[3] OECD.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Environmentally Related Taxes[EB/OL]。

[4] 引自《国际税收辞典》。

[5]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 萧琛等译.[M]经济学.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27页。

[6] 许纯祯.吴宇晖.张东辉.西方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5页。

[7] 鲁传一.资源与环境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4页。

[8] 刘书俊.可持续发展环境法律[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第64页。

[9] 颜丽.环境税对经济的影响及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构建[J].山东大学出版社.第14页。

[10] 王瑞.OECD国家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第5页。

[11] 美.普拉诺等编著.胡杰译.政治学分析词典[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187页。

[12] Smith.AdamTheWealthofNations.1776.EditedbyEdwinCannan.Newyork:Putnam.1904.P.185.

[13]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R].王之佳.柯金良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52页。

[14] 美哟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88年.第33页。

[15] 张波.张根德.环境税设立原则的探讨[J].企业经济.第338期.第7页。

[16] Charleso.Patterson.vironmental.Taxes and Subsidies:what is the Appropriater Fiscal Policy for Dealing with Modern EnvironmentalProblems?24Wm.&Mary Envtl.L&Poly Rev 121.P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