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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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2017-02-08 2035 次

论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李国栋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环境法硕士研究生)

提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伴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与环境破坏所带来的威胁人类生存环境二者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是人类为了解决二者矛盾所采取的现代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具有其特定的不可代替的作用。本文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问题的提出及在我国发展历程简介、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的必要性、当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实施现状三个角度分析了我国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期为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做一个阶段的总结,以期为坚持贯彻实施这一制度的正确方向增加声音、为以后改进这一制度的实施添砖加瓦。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强制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状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问题提出及在我国发展历程简介 随着工业革命的展开,人类工业化进程的深入,人类科技不断发展,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与之相伴的是人类对环境所不断造成的损害,最终带来人类生存环境的极大破坏,对人类生存的威胁。环境污染逐渐被人们关注和重视。基于经济发展而展开工业生产所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与工业生产对人类社会所带来的方便快捷和舒适,这两者之间是一个悖论,当大自然因人类的行为而对人类开始报复时,人们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也正是这个时候开始,人类开始了不断探索二者之间的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完全放弃工业生产来保护环境是不现实的,不顾环境地发展工业生产也必定是自取灭亡。现代人民逐渐摸索地一个基本模式就是监控企业的工业生产过程,通过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对被破坏了的环境进行修补来处理这一平衡,也就是一方面利用行政手段来威慑要企业进行绿色生产,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和政府资金来修复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但是,社会的现实证明,这样一种事后性的、松散的监测难以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各种环境事件任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我们的生存环境状况在不断下滑。

“据统计,我国1998年发生的环境纠纷达到18万件,1999年增加到25万件,2000年超过30万件。从2005年11月13日我国石油集团公司吉林石化发生爆炸、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到2006年4月17日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召开,共发生各类重大突发环境事件76起,平均每两天就发生一起 。2008年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135起,比2007年增长22.7%,其中重大环境事件12起,较大环境事件31起,有57起是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我国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呈上升趋势。”[1]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为了缓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对于责任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概念国内外基本无异议。一般认为,所谓责任保险,也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照法律或合同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一般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2]其中公众责任保险指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各种公众场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3] 可以看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公众责任保险。而所谓环境污染责任险,又称环境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以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对第三人依法应付的环境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4]

自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市场成效并不理想。此后,2007年底由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准备在多个城市展开试点。与前面 90年代相比,此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得到了更多的政治性的支持,科学发展观、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提出,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了强大的政治和战略保障,国家鼓励运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参与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保险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并具备开发环保产品的能力、公众对保障环境权益的需求等,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形成了有利的市场环境。[5]

2008年11月10日,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议研讨了建立绿色报下制度,提高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能力问题。会上,环保部决定在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苏州、深圳、宁波和沈阳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并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为全国的大面积推行提供经验。[6]

2013年2月21日,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在官方性文件中提出了涉及重金属企业和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以及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纳入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这为个地方制定具体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规范提供了参考,为我国以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试点和全面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简单回顾了一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问题的提出了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出现,对于是否要在国内引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国内外基本无异议,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世界潮流,是大势所趋,基本不用讨论。但是对于是否要强制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问题,世界各国有不同做法,国内学者中掀起了热烈的探讨,有支持也有反对。2013年,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将三种企业纳入到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之内,我比较赞同这一做法,理由如下:

(一)强制责任保险可以改变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的被动的稀疏的立法保护模式 企业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必然会有环境或人的损害,有损害就应该有救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散见于如下几个法律中。我国《民法通则》中仅仅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民法通则》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何其简单。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污染责任问题总共有4个条文的规定,其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总的原则,第66条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的举证责任问题,第67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共同侵权问题,第68条规定了第三人污染致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环境法》也仅仅只有第41条和第42条对此有所规定。除此,几乎没有其他法律对此有所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只有2007年底由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2013年2月21日,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两个连行政法规都不是的文件。相关配套规定的缺乏,使得对环境污染责任问题的追究即使诉诸于诉讼,也是很难有一个公平确定的标准,而只能完全依靠法官的自由心正来评判。与社会实践需要完善的、细致的立法规定相比较,我国环境保护上这种稀疏的立法无疑是满意满足需要的,这也暴露了我国立法体制的不完善,是不符合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道路的。

更为遗憾的是,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还是《环境法》,我国对环境权益的这种保护是一种事后的保护,事后的救济,这种保护方法的特点是只有当发生了事故,并产生了当事人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会有责任的追究问题。虽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污染企业必须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来免责,否则要承担责任。但是,这种被动的环境保护模式,这种本质是通过惩罚来威慑行为发生的保护模式对于环境权益这种特殊的客体的保护却不是那么的好,因为,且不说这些污染企业能否赔偿当事人的物质性的损失,受害人的某些损失,比如因放射性物质而使器官功能衰竭,因污染物而导致儿童残疾,因污染环境而导致抑郁自杀,因污染导致的直接死亡等,这些损失是无法用物质金钱来弥补的。而且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损害的往往是不特定的、涉及范围广的群体,造成的损害特别巨大,难以修复,需要社会的特别关注和保护,最好是能够做好提前的预防,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显然我国现行的立法保护模式难以满足这一要求。而如果如2013年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所说,将三类企业强制性投保的话,就会极大地改变这种情况,发挥此制度的作用。强制性责任保险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增加对这些污染企业整个生产过程的监测。广大的保险公司为了减少赔付率必然会通过各种途径对其投保人平时生产进行监测,必然会时常提醒、要求投保企业改正违规的生产,这样就会大大减少企业生产引发环境事故的可能性。而且保险公司通过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各地方企业污染记录系统,将各企业的污染情况,生产危害性等信息记录在共享系统中,不但可以更加有效地促使企业改善生产条件,向环保型发展,而且政府审批部门可以据此作为是否审批有关事项的依据,极大地改变以往在环境污染问题上的先污染后惩罚的模式,从而达到预先控制企业污染事故的发生这一目的。

(二)强制污染责任保险可以最大化地弥补受害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 我国对于环境污染所造成损害,受害当事人一般是通过起诉请求追究侵权责任来获得赔偿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对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实行的是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也即污染企业必须证明其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才可以免责,否则就要承担责任。这应该已经是对因环境污染而遭受损害者很大的保护了,但是,我们退一步说,即使法院判决要这些污染企业承担责任,一旦这些污染企业的支付能力弱或者规模小或者经营状况不好而难以全部赔偿的话,那么,那些得不到赔偿的受害人就只能是无辜受冤,自己独吞苦果,这样是极大的不公平的。即使,这些污染的企业是大企业,但是,由于环境污染这种特殊的侵权方式,其危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可能很少,也可能是大范围的,再大的企业也可能全部资本赔偿其造成的损害。我们可以预见的是,一旦企业无法赔偿,其就只有破产,其所造成的损失最终只能由受害当事人、政府和社会来承担了,这是不利于一个社会的长期发展的。

但是,如果按照2013年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所说,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强制要求那些重污染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一旦企业发生环境事故,根据无过失赔偿原则,无论污染企业对其损害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必须赔偿污染企业所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来支付损失,实际上最终是由广大潜在的污染企业来支付,就像医疗保险一样。这样,一方面这些潜在的污染企业只需支付相对少数的金钱就可以得到一个保险公司一个很好的保障,使它们在真的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不会因此而破产倒闭;另一方面,由财力雄厚的保险公司首先来支付赔偿金,可以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足额的赔偿。说会得到及时的赔偿,是因为在一般侵权起诉中,是受害人对抗污染企业,而一旦要求污染企业强制投保的话,就强制性地加强了政府等第三方来帮助受害人对抗保险公司,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诉求也抵制较小,这样极大地有利于案件的及时查清和保护受害人利益。说会得到足额的赔偿,是因为保险公司吸纳了广大污染企业的保险金,用保险金来支付保险赔偿金,分散了赔偿的风险,提高了支付的保障,再加上地方政府的各项优惠支持和照顾,相对来说,保险公司是不愁支付不起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要求涉及重污染的企业强制投保,保险公司的业务资金会很充足,不会存在投保企业过少导致的保险公司难以继续的情形。而且,如前面所说,强制保险并不是单程的仅仅有保险,保险公司为了减少赔付率,为了盈利,必然会对其投保企业时常监测,时常提醒、要求他们改进不合理的生产,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有关的地方政府部门与保险公司一起建立地方污染企业信息系统,对污染企业也是一个极大的监督和鞭策等等。这些都会大大减少企业污染事故的发生,而事故发生的越少,保险公司就越盈利,赔付能力也就越强,受害人就越有可能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社会也就会更加安定和和谐。

(三)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分散企业风险,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前面我们从受害方利益的角度论述了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意义,其实污染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受害者遭殃,对应于污染企业来说也是一场灾难,高额的赔偿会使得企业步履维艰,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倒闭。但是如果企业投保污染责任保险的话,就可以将大额的不确定的损失变为确定的小额的保险费。企业虽然增加了一些生产成本,但是在发生污染事故后就可以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就可以避免因巨额赔偿而使自己陷入财政危机而万劫不复。而且,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费率调节机制来刺激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可以通过将自己的调查反馈给企业和录入地方污染风险信息系统,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使企业能客观地优化资源配置。

从政府方面来说,前面已经说过受害当事人通过起诉要求污染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对当事人来说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毕竟即使受害当事人赢得诉讼,也可能由于企业本身赔偿能力不行而使判决结果无法执行,受害当事人依然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这样,无论是理性的民众还是非理性的民众,都会产生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不信任,甚至对于非理性的受害者而言,他们可能会采取一些非理性的行为来表示不满,导致许多时候,政府不得不替污染者买单。我们知道政府的财政收入最终是来源于我们普通民众的(这也包括那些受害的当事人),这样社会无端地变成了买单者。财政对此过多地支出,花民众的血汗钱去帮助那些实际生事者,这无论如何叫人难以理解。但是如果污染企业投保的话企业的赔偿责任风险就转嫁到了保险公司身上去了。而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性机构,它们不会做亏本的买卖,它们的钱其实来源于广大污染企业投保的保险费,本质上由广大潜在可能的污染企业来分担污染赔偿费用也是非常合理的事情,而且有利于社会和谐。

但是,实际情况是,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市场成效并不理想。大连市从1991年10月到1994年10月开展了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据统计,这四年期间投保人累计只有14家,保险费累计215.67万元,赔偿金额11.96万元,且仅此一次,赔付率5.7%。长春市,从1992年6月到1993年7月试点,投保人累计只有1户,保险费累计不足1万元,无赔偿金额,此种环境保护责任只存活了一年。沈阳市,从1993年9月到1995年9月试点,保险费累计不足100万元,无赔偿金额。吉林市,从1995年10月到1996年2月试点,基本上没有投保人。从上面可以看出,我国早期部分城市环境责任保险试点效果很不理想,是一种早期试探式的探究,无章法无程序无规范可言,到90年代中期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7] 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分担企业风险,减轻财政负担的一个前提是责任保险制度能够真正实行,有广大的潜在污染企业会投保,有广大的保险公司愿意去开展保险业务。但是,下文中我会说到,由于各种原因,广大的企业不愿意投保,广大的保险公司不愿意参保。导致此制度试点一直没什么效果。因此,在我国必须要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至少在涉及重度污染的企业上要求必须保险。

三、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实施的现状分析 在2013年2月21日,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后,各地方开始了试点的筹备和实施工作。总结一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我国各地方的试点实践具有以下特点:

(一)各地方的试点进度有快有慢,侧重点也有不同 据统计,2008年至2011年,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累计投保1027家。[8] 截止到2013年4月11日,陕西省确定594家企业投保环境污染保险,其中西安市121家,咸阳市45家,杨凌示范区4家,宝鸡市87家,渭南市108家,铜川市16家,汉中市47家,南洛市42家,安康市17家,延安市64家,榆林市140家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同时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大地财险和永安财险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同体,共同承担保险服务。[9] 但是,有的省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的企业几乎没有,如上海市。辽宁省已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华泰保险等3家保险公司为该省环境污染责任险承保人。同时,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额保费厘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事故理赔机制等具体的保险细则也将在近期出台。而 河北省则可能要到明年才能前面实施。[10] 就是同一个省内各市,也出现快慢不一致的情况,如广东省试点较为成功的深圳市,截至去年12月初,已有180余家企业参保。[11] 但是广东省内其他城市的投保企业就相对很少,寥寥无几。当然,上面说的企业并不是说都是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只是说已经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企业,但是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程的推行可以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奠定一个很好的基础,为强制保险企业的确定提供一个参考,为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提供经验。

各省在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上除了进程的快慢不一外,实施上的侧重点也有所不一。 如河北省,河北将在明年对重金属等行业全面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目前正在进行相关行业的基础情况调研。据了解,河北省将在今年3-4月份划定强制保险范围,8月底前完成各设区市参保企业调查,力争年底前全省基础工作到位,2014年全面实施。[12] 侧重于先全面调研观察,然后再决定划定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全面实施。而安徽省相对来说就选择的是一种先进行强制试点然后再依据实施成效来改进的做法,如其《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自2013年至2015年,对省内六类试点企业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13]

但是总体来看,我国各地方的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无论是实施细则制定上,还是具体操作程序规范上,都还是一个极大的空白。一些地区虽然政府发布了相关文件,但由于没有出台进一步的行政措施,在执行省级文件方面,仅停留在传达阶段,对涉污企业没有提出任何刚性要求和硬性管理措施,致使企业推诿现象严重,相当多企业对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处于观望状态。这意味着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在我国的全面展开还是有很远的一段路要走。

(二)体现从任意性保险走向强制性保险的趋势 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正逐步的完善和成熟,施行状况良好,大致有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第二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任意保险为例外的保险制度。其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可能引起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第三种就是一法国为代表的采取任意责任保险的制度。虽然法国也存在一点强制保险,但是非常的少。[14] 对于我国来说,我国在2007年由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准备在多个城市展开试点后到2013年以前,可以说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法国模式的任意责任保险制度。但是,这一时期的试点和实践证明,这种任意性的责任保险模式的立法在我国行不通。究其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在我国,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西方发达国家,他们大多面积狭小,资源相对较少,而且经过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血的痛苦,他们的环保意识更加强烈,他们的经济技术相对很发达,人们对精神生活享受更加注重,对环境保护更加渴望。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还很不完备,各类工业生产技术还很低下,物质相对匮乏,再加上长期的地大物博的潜在意识,对物质的追求使我们更容易迷失在追逐物质的海洋了,企业普遍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任意性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下企业依旧会不关注环境保护,不会参与保险。第二,短期利益的衡量。从企业来说,他们不愿参加环境责任保险除了他们环保意识薄弱外,主要的原因是他们对自身短期利益衡量的结果。由于这一阶段保险责任范围狭窄,保险赔付率低而保险费率高,保险免责条款复杂,保险的风险评估成本较高甚至有诸多麻烦等原因,使得一些抗风险能力差、支付能力弱的小企业犹豫不觉,在进行相关的利益衡量后,在任意性的责任保险立法模式下,他们多数会选择不参保。因为,与可能会受到社会道德上的谴责而最坏由政府和社会承担风险相比,他们更不愿意失去这直接的可见的利益的损失,他们更愿意倾向于相信不会发生环境事故(毕竟即使发生了这种不分责任最终也是有社会和政府来承担)。对于一些抗风险能力强、支付能力强的大企业来说,一方面他们对于自己的环境污染事故预防措施很有信心,相信不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另一方面,即使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他们也有能力去支付。与可以直接看见的参保的损失和由于这个阶段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各项制度的空缺可能使企业带来的各种麻烦相比,他们也不愿参保,在任意立法模式下,他们当然不会参保了。从保险公司方面来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中国是一个新开发的保险项目,中国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企业也是巨多,如果开发的好的话,收益将是无可限量的,所以利益驱使他们迫切希望占领市场。但是,他们也存在诸多担心。比如,中国目前的情况是,愿意参保的企业实在是太少,保险本来就是一个靠多数参保费与少数补偿的差价来获益的一种投资渠道,这样,如果投保企业太少,则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太大。还有就是,除了中国现行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几乎没有导致企业不知如何操作之外,对这种相对复杂的被保险对象的定期监测、风险评估、费率计算、赔付率确定等诸多技术性的问题也使得大多数的保险公司只能斌足不前。第三,法律依据的缺乏。可以说,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完全由政府发起和推动的新型保险品种,完全不是先有社会实践然后政府去规范的市场自发形成,这样在市场主体大多不愿意参与的情况下,此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推进和发展几乎要全靠政府的推动。而政府作为人民的公仆其行为必须来自人民的授权,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令人尴尬的是,对于此制度国家性的规定只有两个指导意见,这两个指导意见只是部门规章性的文件,连行政法规都不是,更不是法律。这导致政府难以有所作为,在市场本身对此不积极的情况下,此制度只有流于口号和形式了。任意性的责任保险在实践层面反映的不佳效果,促使人们将目光转向了美国模式的强制性保险的立法模式。在理论界有相当多的人对强制性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做了论述。2013年2月21日,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是一个标志,为此,强制性的试点在多个省市展开。我们不能肯定说效果会有多好,但是,强制化使得政府可以更好地参与到监督各地保险工作的落实,可以迅速地将必须保险的企业纳入到保险行列,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程加快。等。

(三)各试点地方强制保险范围有同有异 各省的强制污染企业试点的范围一般都是参考2013年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强制污染企业的范围来进行具体规定和实施的。一般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的企业都是要求强制性投保的,如,2013年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包括涉重金属企业,规定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这些行业内设计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15]安徽的《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了六类试点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其中也包括采矿业企业,重金属污染物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化学药品原药制止和皮革加工等企业。[16]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用2难念时间,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要求涉及中金属的企业,化工、冶金、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投保环境污染保险。[17]

广东省已经明确五大行业需要购买责任险,这五大行业基本覆盖了广东环境风险较高的行业,包括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涉及危险废物的企业,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国家和省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内涉重金属企业,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矿山采选、石油化工、电镀等企业[18] 河北将在明年对重金属等行业全面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目前正在进行相关行业的基础情况调研。等等。可见,对于具有高危环境污染的涉及重金属和化学制品的企业,各个试点地方都是优先要求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这也是体现此制度作用的一个外在表现。

当然,各地方试点除了这些涉及重金属的企业要求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外,各地方试点还有一些自己的特色。这些特色也是各个不同城市由于自己本身的原因,自己城市内所有的污染企业的不同而设定的。2013年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强制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第二类中就包括了‘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这充分考虑到各个地方不同的实际情况,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极大有利于各个地方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如陕西省作为一个煤炭大省,煤炭事故易多发,煤炭环境污染严重,故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就将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作为要投保的对象。安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酒精制造等企业纳入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内。还有就是,在要求除了上述的高危环境污染企业投保之外,在对那些非高危但是发生过环境污染的企业是否要投保的问题上各地方也有些差异,如许多试点省市对此完全没有任何规定,但安徽就规定‘近3年内发生过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业’要投保,而陕西则规定‘曾经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很明显陕西对这类企业要求更为严格,监控更加严厉。

结 语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世界的产生发展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在我国也是不可逆转的。而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走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任意保险为例外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我们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和理论发展探讨的结果,我也相信这样一种制度随着其不断的完善未来将会极大地促进我国人与自然的和谐,极大地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但是,尽管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始试点,我们对这一道路的摸索仍将是一个漫长的岁月,这需要广大知识份子和广大实务工作者们的共同的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 环境保护部、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3] 环境保护部、保监会,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年.

[4] 刘颖,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问题研究,经济纵横,2012年第2期.

[5] 窦学欣,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探析,法治与社会,2012年2月上.

[6] 杜兰兰,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理论研究,2012年7月刊.

[7] 刘文,我国重大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静态博弈分析,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4期

[8] 杨志祥,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前言,2009年第3期.

[9] 兰东娟,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承保模式对我国的启示,法制天地.

[10] 郭珺,浅析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1] 马晔,赵婕冰,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东方企业文化.天下智慧,2012年3月.

[12] 张孝伟,HNS强制责任保险,水运法规,第30卷第11期,2008年11月.

Discussion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

Li guodong (Kenneth Wang School of Law, Soochow University)

Abstract: Environmental 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 is accompanied by the conflict of development of industrial civilization and the threat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caused by the human environment, it is also the mainly way for man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two. It has played a specific irreplaceable role in modern society. In this paper, we talk about introduction, necessity of implementing and present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of Environmental 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we do wish through this way, can we do help to adhere to the correct direc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ystem, also to improve the system in the future.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 Compulsory, Present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of Environmental 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

[1] 周道许,关于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http://finance.ifeng.com/money/insurance/hydt/20091209/1558859.shtml.

[2] 范健,商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6月,第523页.

[3] 范健,商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6月,第523页.

[4] 李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第105页.

[5] 周道许,关于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http://finance.ifeng.com/money/insurance/hydt/20091209/1558859.shtml.

[6] 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实录—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http://www.caepi.org.cn/highlights/6073.shtml.

[7] 刘耀棋,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与展望,中国环境管理,1996年第6期,第16-18页.

[8] 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全面推行多省份已在试点,东方早报,2013年4月25日15:00 http://insurance.jrj.com.cn/2013/02/22092915077057.shtml.

[9] 参考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10] 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六年:鲜有赔付案例发生,证券日报,2013年4月25日15:30,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insurance/bxdt/20130411/044715109024.shtml.

[11]广东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试点启动 赔偿限额百万起,羊城晚报,2013年4月25日15:20,http://www.workercn.cn 2013/2/22.

[12] 参考河北省将在重金属等行业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试点,河北新闻网,2013年4月25日15:50,

http://www.hebnews.cn .

[13] 安徽全面启动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百度新闻,2013年4月26日15:00,

http://www.ahbaoxian.com/ahbx/news/?type=detail&id=7169.

[14] 参考 张昆,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看责任保险的公益性与强制性,北方经济,第9期,2009年;参考杨辉,我国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探讨,中国保险论坛,2007年2月,第17页.

[15] 参考环境保护部、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16] 参考,安徽,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3年.

[17] 参考,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18] 参考 广东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试点启动赔偿限额百万起,羊城晚报,2013年4月26日15:35,http://www.workerc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