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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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环境下碳金融发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7-02-08 1814 次

内外环境下碳金融发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王鲁娜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摘要:倡导节能减排的低碳经济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为摆脱因金融危机而造成损失的新契机,碳金融不仅符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要求同时在后危机时代具有另辟新径尽快摆脱金融危机阴影的作用,不可否认碳金融是值得发展的。本文通过对国际社会及国内碳金融业务发展现状的分析,结合我国实际为建立我国碳金融交易提供些许建议。

关键词:碳金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清洁发展基金;实践机制

如果我们不想再做声名狼藉的“世界工厂”,让发达国家一边指责我们倾销一边享受我们廉价地牺牲本国自然资源和劳动力制造并出口的产品;如果我们真正达到“毕业”成为发达国家的水平,那么我们会义不容辞地承担强制的减排任务,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取得平衡,单靠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合作,缺少了一方将会导致天平的失衡。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碳金融便是国际共同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产物。

碳金融可以理解为承担减排责任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购买减排指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利于后者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在抵消发达国家自身的部分排放,中国银行战略发展部助理总经理党鹏君认为碳金融是通过金融活动促进经济活动从高碳向低碳转移,这一说法更形象地说出碳金融的实质。本文从碳金融国际发展及国内发展视角着手,以探析我国碳金融大市场的发展对策。

一、国际社会碳金融交易的发展 (一)国际社会碳金融发展现状 从国际社会视角来看,碳金融的发展表明用经济手段推动环保受到国际社会的推崇也表明其也是国际环境气候保护的一个有效手段,虽然在多次的“世界气候谈判大会”上一些发达国家对其中的安排不满,也引起了各国围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旷日持久的争论战,[①]最终导致谈判的生效和实施,但是碳金融却能绕过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安排,使各国专注于节能减排、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间接促进国际环境保护。在新自由制度主义中强调的共有利益可以促进国家间进行合作。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哥本哈根大会的缔约方都认识到全球环境变化涉及整个人类的生存发展,可是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步,最终依然未能形成积极的合作。由此说明共同利益并不是实现合作的充分条件,过于强调绝对收益,而忽视了相对收益不适合当今国际社会的形势。各个国家在相互合作时,考虑的并不只是能否获利,更多的时候考虑的是自己获利多还是他国获利多,毕竟相对实力才是帮助国家在无政府社会中获得安全,在世界政治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保证。

国外碳金融的发展状况中欧盟发展速度走在前列,其在2003年通过排放权交易体系指令,设立了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之后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全球碳交易平台逐渐增多,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从一开始,气候谈判就吸引了商业团体和环境谈判者的注意力,蒙特利尔会议将因为一个营业大厅的一部分在未来的气候机制上按下一个明确的信号的方式而被记住。碳金融业的代表——顾问、投资者、律师、项目开发者——现在在京都灵活性机制的延续上有大量的筹码。很明确的是,这个利益集团将在气候变化机制的演化与发展中代表一个显著的新的私人部门的声音。

(二)清洁投资基金对碳金融发展的影响 在2008年7月,世界银行宣布成立“清洁投资基金”,[②]它由两个截然不同的与技术相关基金组成,清洁技术基金和战略气候基金。清洁技术基金意于促进按比例扩大部署电力部门低碳技术的转让、运输、建筑、工业、农业、高效节能业。在巴厘行动计划的支持下,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低碳技术的展示、利用和转让的项目及方案,提供赠款或高度优惠的贷款等经济支持。这些项目、方案必须具有从长远上显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潜力。战略气候基金提供资金引领新的发展方式或是向上扩充活动。考虑的项目包括提供在易受影响国家的气候弹性,支持在低收入国家的可更新的能源技术,投资于减排项目,采伐森林和种植退化而引起的温室气体增量。此外,海外直接投资有利于散布或是传播技术,它不仅介绍技术性优先资本商品,还通过技术人才的流动将所谓的技术溢出物带到跨国公司,对当地“供应商”采取更严格的标准。然而,世贸组织研究总结出技术转让贸易的影响是复杂的,一些货物(机械和设备)联系着其他更广泛的技术,陈旧的设备可能被销往发展中国家,所以有必要检查海外直接投资对环境的影响。对一些海外直接投资和环境损害方面之间关系的分析,一方面着重于海外直接投资竞争的影响和调查增加的海外直接投资的泛滥所带来的影响。现一个主流观点认为只有一个普遍的结论可以概括海外直接投资对环境的影响——答案是依靠环境。一个有利的观点认为东道国环境政策有利于提升海外直接投资环境履行。此外,加强国际环境标准,多国家合作在企业层面上的广泛实践可能也会在当地分公司中基于主题城市实践促进环境保护的履行。现在,技术转让范围内有部分细节性数据不足,关系到一般性与环境无害化相关的技术和特殊性的气候变化。气候相关部门的投资范围和技术的文件是很少的,尽管有一系列的投资计划和可以从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出口信用机构中筹集援助资金。

(三)清洁发展机制促进碳金融发展 在清洁发展机制中允许革新设备、私人资金用于技术转让。根据《京都议定书》第12条建立,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帮助非附件Ⅰ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帮助附件Ⅰ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项目技术转让,这些是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部分。为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决心,在《马拉喀什协定》中提出:东道主成员国有权证明清洁发展机制是否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东道主国家可以将技术传输作为技术转让的一个标准,一些国家计划选择合适的区域促进清洁发展机制投资以获得更多利益。[③]清洁发展机制投资掌握着相当多的有潜力的技术(低成本、无温室气体排放技术转让)特别是它可以刺激或促进私营部门的加入。清洁发展机制方案的分析说明了技术思考是执行的中心。然而,严格的方案有些限制清洁发展机制的实际应用。从效益上考虑,投资者意于找出这样的项目,低成本且承担最高规格的核准减排量,这样就无需寻找其他替代物。如果该项目占领市场,在东道国低成本清洁发展机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可持续发展的双边承诺——就仅只有部分能完成。这将涉及到平等问题。此外,清洁发展机制私营部门的目标是那些城市(这些城市是国际直接投资的受益者)和适当地扶持环境。当然清洁发展机制关注减排的同时它还指出一个更广泛的问题——在适应技术的花费上他们重点关注减排技术。这样同样产生公平性问题,因为发展中国家的适应能力比起发达国家普遍较弱,现在他们计划着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冲击。因此需要更好地掌握适应技术和促进转让。

可见,碳交易的发展离不开各种环境投资基金、环境发展机制的庇护,如今世界通过相互间的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交换经历着一个更大的相互依赖关系,环境技术的传输和资金支援在国际环境法的环境保护中起重要作用,碳金融也正以积极的作用促进国际环境保护的发展。

二、我国碳金融交易的发展现状 在绿色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碳金融”市场也在我国悄然发展。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我们有责任和使命并且也在努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倡和鼓励发展新能源产业、节能设备制造、低碳技术研发等相关领域,这些行动是有目共睹的。[④]但在实践中,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却受到了不小的阻力。首先表现在,碳金融市场氛围紧张,我国发展碳交易压力巨大。[⑤]由于当今国际社会仍然是近代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在世界范围内确立的、以主权国家为基点的国际体系,每个国家首先要考虑到自身的现实利益,国内优先发展的政治考虑制约全球环境治理。普遍受到承认的国际性公约数量有限,尤其是国际气候环境保护方面,各国对不同减排方案的争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其次,碳金融本身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如项目风险、周期风险、管理风险等,这些风险对碳金融的发展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但是风险与收益并存,恰是这样的收益才能吸引众多国家的关注。第三,我国自身发展碳金融的能力还有欠缺,中国企业还不适应。最初国内企业在与国际买家谈判时对碳排放协议及谈判过程不了解,使得最终的定价不及市场交易价,此外,对相关机制的不了解,缺少精通该领域的专业人才,硬件设施、及配套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阻碍了我国碳金融交易的发展。

在教训中吸取经验,这几年我国碳金融领域保持平稳增长,据统计截止2011年底,中国银行支持节能减排及绿色信贷余额为2494亿元,涉及项目1902个。[⑥]中国碳金融市场提供占全球市场1/3的减排量,市场潜力巨大。2012年国家发改委批准北京、天津、上海等七地为碳排放交易试点,我国正逐步地发展碳交易所。

总之,从屡遭挫折到总结经验,我国碳金融逐渐进入发展轨道,虽然在国际市场上还处于弱势地位,但上述的数据是令人鼓舞的,推广节能减排技术的同时力争将大批项目开发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三、我国建立碳金融交易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基于对国际、国内碳金融交易发展的论述,我们应当认识到全球环境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但实际却不允许也不可能会有国家及国际社会组织的完全合作,在环境需要的紧急形势下,仅能先绕开通力合作问题,先采取其他方法以解燃眉之急;还应认识到我国进行碳交易的经验还不是很丰富,但是这并不影响发展节能减排计划的政策,中国市场潜力无限,加上政府的扶持及重视,我国的碳交易必将在国际市场立足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在认清国内外的形势下,我国结合自身的特点借鉴他国经验,探索建立我国碳金融交易的法律实践机制。

(一)建立以质取胜的碳交易平台,在法律上规范碳金融交易的标准 在2008年我国就设立了三家环境交易所,2012年批准设立七家碳排放交易试点,这些是顺应现实需要的,但在注重数量的同时还应保证其质量,不应盲目地成立交易平台一味追求数量,成为政府在年度工作总结上的一个成绩宣扬。其实大可发展其中最具有的潜力、能力、资质的交易平台,先少数做精,然后再带动大数,不仅能减少成本及浪费同时节约精力将最优秀的资源集中于少数,加强对理论与实践的总结研究,在少数带动多数的同时,各平台也应结合自身的特点,灵活发展,在普遍性中发展特殊性,形成有自身特色的碳交易平台。少数交易平台在发展过程中也应注重借鉴发达国际的经验,有选择性地吸收,总结这些国家碳金融交易的共同点关注他们的最新观点与进展。

(二)将发展碳交易提升到低碳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 实际上这是针对我国碳金融交易现存的问题而提出的。目前我国清洁发展机制在项目认定上判断能力不足,完成预期预估能力不足,监测和核实风险能力不足,这些缺陷降低了碳交易的效率,我国在这方面的有限的经验导致问题层出不穷,久之必将影响企业进行碳交易的热情。以是否低碳为标准观察事物,以低碳为原则处理问题并作出决策,这是碳金融交易的实质。要用发展的眼光、科学的态度建立和完善碳金融风险评价标准,提高决策层观察风险、认识风险的能力。当然,并不是要求完全躲避风险,风险越大其蕴含的效益也就越大,没有了风险那还哪来的效益?提升到战略高度就是指在碳交易风险中游刃有余,利用风险为碳交易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银行金融机构为碳金融的提供更广阔的机遇 积极拓宽银行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他贷款型碳金融产品,国际上碳金融业务主要包括银行业务、碳交易及风险管理、碳清洁业务、碳保管、碳管理及碳处理业务等,这些业务与传统的银行业务有相似之处,例如银行业务的品种有信贷、抵押贷款、存款,但是这些又不同于以碳排放权为资产的的业务。这些对银行的人才招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不仅要熟知银行业务,同时对国际环境保护的相关国际公约也要知悉。此外,就我国目前还不具有那么多的碳交易业务,若在我国开展国际现有的各种类型业务,那就有点痴人说梦,但仅仅发展现有的业务那也不能满足碳金融业务的发展趋势,能做的就是在既不夸大发展业务范围的程度上又能为今后可能预见的业务留有余地。

(四)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还需要政府及监管部门的支持 碳金融的发展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对利益的追求,而环境保护对某些主体而言仅是其次的,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及社会的宣传和鼓励,当然并不是说进行碳金融交易的主体都只追求利益,还是有很大一部分企业以可持续发展为他们的宗旨,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就靠现在一点一滴地积累,对于这些企业政府更应给予支持,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碳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对于不符合环保资质条件的业务应严于把关,避免为申请优惠贷款而钻取制度空子的企业获利。此外,国家间可以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对本国和东道国企业间的碳金融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合作,防止损害国家甚至是国际利益的事件发生。

低碳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国策的必然趋势,做为负责任的大国,我们承担国际责任,履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碳金融与其他国家共享节能减排技术,建立和完善碳金融交易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控制和减少碳排放量需要进行市场化的规定,我国目前碳金融交易平台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政府的支持,当然欲速则不达,借鉴国外的经验,吸收改进,制定具有我国特色的碳金融交易制度。

参考文献:

[1] 姚天冲、于天英,《“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刍议》,社会科学辑刊,2011年第1期。

[2] 任卫峰,《低碳经济与环境金融创新》,上海经济研究,2008年第3期。

[3] 王玉海、潘绍明,《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碳交易市场现状和趋势》,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年第11期。

[4] 张雷,《经济发展对碳排放的影响》,地理学报,2003年4期。

[5] 陈霖,《清洁发展机制:提高外资质量的新契机》,国际经济合作,2005年第6期。

[6] 何艳梅,《< 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及其在中国的实施》,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7] 宋健、徐羽,《浅析碳金融及中国发展现状》,东方企业管理,2011年第1期。

[8] 邵继红,《我国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的社会调控机制研究》,天津市经理学院报,2005年第4期。

[9] 王旋,《中国碳金融发展现状及其对策》,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年24期。

Abstract: Low carbon economy has becoming a new opportunity which way out of the financial crisis and cause damage. Carbon financial is conform to deal with global the international requirements of climate change and way out of the financial crisis. Carbon finance is worth developing. This articl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through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domestic carbon financial business development. With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provide some suggestions to establish Chinas carbon financial transaction.

Key words: carbon financial;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 clean development fund; practice mechanism

作者简介:王鲁娜,女,福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国际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①] 姚天冲、于天英,《“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刍议》,社会科学辑刊,2011年第1期。

[②] 陈霖,《清洁发展机制:提高外资质量的新契机》,国际经济合作,2005年第6期。

[③] 陈霖,《清洁发展机制:提高外资质量的新契机》,国际经济合作,2005年第6期。

[④] 任卫峰,《低碳经济与环境金融创新》,上海经济研究,2008年第3期。

[⑤] 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9-07/02/content_11638683.htm,来源:解放日报,《碳金融何时到中国》,访问时间:2012年5月7日。

[⑥] 该数据来源于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2_05/19/14657464_0.shtml,来源:海南日报,《低碳经济催生中国碳金融大市场》,访问时间:2012年5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