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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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核灾害应对的适应性制度
2017-02-08 859 次

论核灾害应对的适应性制度*

欧阳恩钱(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文章创新:日本福岛核泄露引起全球性恐慌,然而从制度层面对核事故(灾害)防治的研究极为少见。我国对灾害应对素有重救济、轻预防的思想,本文在哲学层面论证得出依靠科技进步完全防止核灾害发生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从而预防的另一种思维—“适应”不可或缺,在此基础上依据核灾害承灾体的脆弱性改善特点,证成强化适应制度的具体进路。适应制度在气候变化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将之应用于核灾害风险防治,当之无愧地属学界首创。

摘要:核灾害源于人类“理性悖论”,促生灾害防治之外的第三种思维—灾害适应。其以自然选择为基础,通过技术、经济、制度的调整最大程度地弥补生物基因适应的不能。改善承灾体的脆弱性是适应的基本方法。脆弱性是社会的产物,决定着核灾害适应制度不可或缺,并以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发展权补偿制度、适应计划制度、核灾害文化和核辐射监测及相关医疗设施建设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为重点。

关键词:核灾害;适应;脆弱性

核能利用的短短几十年,人类创造了庞大的全异于自然环境的“核环境”。核环境的灾变超过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造成人们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即核灾害。按照灾害学研究的三分法,核灾害属于环境灾害,具有相当的人为可防、可控性。因之,现今国内外立法均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作为核灾害(事故)应对的基本方针。然而,美国“三英里岛”和苏联切尔诺贝利留存在人们心头的阴霾尚未逝去,2011年3月日本不起眼的小县—福岛,再次牵动起人类最脆弱最敏感的神经,并且远远超过曾经的不寒而栗,激起全球性恐慌。恐慌几乎彻底动摇了人们对核安全的信念,促使对核灾害应对的深深反思。

一、日本福岛核危机昭示着什么?

和曾历经的核灾害一样,日本福岛核泄露之后,人们开始从各个方面寻找原因。而即便比较客观地认为,直接原因在于福岛核电站的控制者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停机、冷却、封闭”的对策应对,最终酿成了天灾与人祸结合的灾难。只要我们稍稍对照日本先进的核技术,以及《原子能法》、《灾害对策基本法》、《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置法》、《核损害赔偿法》等等众多法律组成的、被认为目前世界上最完善的防灾救灾法律体系,就会发现这种解释是多么的苍白。历史上几乎所有核事故都和人为失误有关,1979年的“三英里岛”核泄露是机械故障和人为的失误造成冷却水和放射性颗粒外逸,1986年的切尔诺贝利核爆炸源于反应堆设计缺陷和操作人员严重违反操作程序。每次事故都促生更“安全”的核技术,更高和更严格的安全标准、以及与之相应的核安全法律法规,却并未有些许改变“墨菲法则”。对核灾害的原因探寻,我们还不得不如培根所说的“从基础开始”。

人是理性和自由的生物,也是感性和有限的生物。核能是人类理性的成就,尽管从第一天起人类就认识到核能对人类的毁灭性威慑力。[①]然而,恰如康德所说:为所已证明之理性能力所误,渴望知识扩大之心不知有所制限。轻捷之鸽翱翔空中,感遇空气之抗阻,遂悬想在真空中飞行。[②]据世界核能协会(WNA)统计,至2011年6月1日全世界共有441座核电在运转,还有60座核电站在建、155座已规划建设、338座则列入建设规划。[③]如果说哲学是对科学往往忽略的前提性的东西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以达到对事物本质性的认识。那么,在核能利用安全—核灾害防控的科学技术保障之下,我们显然有理由认为核灾害的存在论基础就是“理性的悖论”。首先,理性意味着与非理性的判分,其实就预设了非理性因素的现实存在。当核设施运营者及核专家们致力于依据科技进步控制“核精灵”,依据科学理性制定核安全法律制度保证公众安全时,正说明存在非理性因素引发核事故或核灾害的现实可能性。费希特说得再清楚不过,“作为理性社会人的使命就是发现类似于我们的理性生物或人,努力将别人提升到理想程度……,(然而)同所有个体完全一致是社会人不可能达到的最终目标,无限接近这个目标的共同完善过程才是社会人的使命”。[④] 其次,理性意味着进步与发展,却永远是未完成的进步与发展。稍略梳理哲学史,就可发现从赫拉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到奥古斯丁以及近代理性主义等等往往都在各自言说“理性”,而自亚里士多德主张理性灵魂支配欲望与感觉灵魂、费希特说自在的人的使命是无限接近理性对一切非理性的驾驭,到现当代主体性哲学激呼“主体死亡”,其实都在延续柏拉图所说“人根本就是永恒生成而无时存在的东西”。

“理性悖论”根本存在于理性本身,如此核能安全保障就永远是一个未竞的事业。核灾害的发生具有文化建构意义上的“必然性”,任何试图依靠科技进步完全防止灾害发生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无限内疚与悲观之中,理性的反思特质促成防治之外的第三种思维:既然理性始终无法超越感性,自由始终无法超越有限。我们不能防止核灾害的发生,我们也无法承受惨重的灾害后果,我们何尝不立足于“不能”的事实,直视核灾害的必然发生,不逃不躲而主动地去“适应”(Adaptation)它!

二、核灾害适应的基本意蕴

“适应”在词义上即“调整以适合外界条件”,其理论表述应追朔至19世纪达尔文的自然选择学说。在《物种起源》和《人类的由来》中,达尔文第一次为亚里士多德以来伟大的“存在之链”假设提供了完整的理论支撑。而如现代生物学家所认为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对于物种进化的解释并不完美,与其说是生物的进化史,不如说在于解释基于生物多样性的“一种适应替代另一种适应”的现象与历史。[⑤]事实上,达尔文在《人类的由来》中已意识到自然选择以及性选择无法解释人类社会的现实问题,“就人类说,在一个很早的时期里,当人刚刚够上人的身份或人的称谓时,生活情况对性选择在许多方面要比后来的一些时代更为有利得多”。[⑥] 不过,后继者显然不满足于这种“暧昧”,卡尔·波普尔高度赞扬达尔文的贡献,但清楚地指出:自然界物种进化的重要转折就是意识状态的突现,随着意识状态和无意识状态的区分,诞生了一个全新的意识经验的世界。[⑦]尽管如此,联系到波普尔以批判理性主义的立场将转折推测为“生命圆圈”某一点上障碍的突破,使意识从本能控制下解放出来,理性注入选择之中演进为人类有意识的文化选择,显然,达尔文的精髓—自然选择构成文化选择的物质条件—被完整继承下来。适应的这种双重性与递进性直接体现在其作为制度术语的界说之中,如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将适应指生态、社会或者经济系统回应现实或可能的气候影响而作出调整,包括自发性适应(Spontaneous Adaptation)和规划性适应(Planned Adaptation)等分类。[⑧]

“核环境”全异于自然环境,根本上不具有人类生物基因适应的可能,作为感性和有限生物的人类拥有的自然选择只能是逃避。核灾害的适应是人类独特的文化选择—社会适应,它以自然选择—逃避为基础,通过技术、经济、制度的调整虽然永远不能超越自然选择,却在向着无限接近于对自然选择超越的进程中,减少直至消除人类基于恐惧而逃避的盲目性、被动性,最大程度地弥补生物基因适应的不能。

归纳起来,核灾害适应的要点有三:

(1)适应的主体是人类社会。

(2)适应的对象是核环境灾变。按照灾害的自然与社会双重属性,只有灾变(环境变异)超出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才构成灾害。所以,严格来说核灾害适应中的“灾害”并不是现实的灾害,它是一种“必然”观念下文化建构的灾害风险,因而区别于“或然”前提下的防灾以及“已然”条件下的救灾。因为“必然”促使人们更主动、更积极地采取适应行动。

(3)适应的目标是提高人类社会承受灾变的能力。核灾害的适应无法彻底弥补生物基因适应的不能,但在防灾的不完全性、救灾的被动与消极性之下,因为适应能力的提高,从而减少了灾害的危害甚至使灾变无以演化为灾害,正是“适应”作为保障核环境安全另类进路的根本意旨。

三、脆弱性改善:核灾害适应的基本方法

灾害是致灾因子、承灾体的物理暴露、脆弱性以及防灾能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就核灾害而言,致灾因子即核污染。我国一般将其等同为放射性污染,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⑨]包括核放射性照射与核沾染危害,可能存在于从铀矿石采集、铀氧化物生产、铀富集、铀燃料加工、核堆燃料装填、核废料出堆、核废料处置、废核反应堆清除等构成的“核燃料环”的任何环节。在核污染风险的“必然”性面前,对承灾体的物理暴露以及脆弱性的理解与刻画,理所当然成为灾害研究与应对的关键。物理暴露(Exposure)通常包括承灾人群、财产与致灾因子的距离、人口密度等。灾害研究往往将其作为脆弱性(Vulnerability)的构成因素。如Cutter就认为:存在两类基本的关于脆弱性的概念:作为预先存在的脆弱性条件;作为减缓反应的脆弱性。[⑩]面对这种脆弱性内涵的深化与扩展,Birkmann J.描述道:一个基本的共识是,脆弱性与社会群体的敏感性、灾害暴露程度以及与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相关的应对灾害事件的各种能力相关。[11] Blaikie等则更为务实,认为所谓灾害指相当多数量脆弱性人群因破坏而面临灾难和痛苦,或者中断了他们正常的生活没有外界的帮助没办法恢复的状态和现象。而脆弱性指:个人或群体基于他们的能力在自然灾害中参与、争取、坚持和恢复的特性,是决定人们的生命和生活被置于具体的、可界定的自然或社会事件中程度的一组因素的结合。其核心是“生活”,具体指个人、家庭或社会群落必须拥有超过一定量的收入和资源,以满足其需要,比如信息、文化知识、社会结构、法律权利,还有工具、土地以及其他物质资源等等。为此,Blaikie等还使用相互联系的“压力与释放模型”(Pressure and Release Model)和“可获得源模型”(The Resource Access Model)予以具体说明。[12]

由此,脆弱性成为灾害评价的核心,因为脆弱性,致灾因子(灾变)演变为灾害。脆弱性显然也是灾害适应不能的根本原因,改善脆弱性即提高适应能力,成为灾害应对最直接的方法。

具体到核灾害,决定脆弱性因素包括:

(1)承灾体与核污染源的距离(物理暴露度)。

依据核污染的特点,承灾体主要是人群、农作物、水产以及家畜养殖、食品以及日用品生产等。(2)承灾个人或群体的经济收入。

(3)个人或群体收入转换为适应能力的可能性。

(4)国家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以及“适应供给”。

在上述四方面中,物理暴露度并不属于预先存在的脆弱性,恰恰是由后三方面作用的结果。“适应供给”即基础适应能力,包括国家与地方政府对核灾害适应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对核灾害教育机会的提供与保障,对核辐射监测以及相关专门性医疗机构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等等。承灾个人或群体的经济收入以及收入转换为能力的可能性,关系承灾人群的直接适应能力。贫困与生态环境脆弱的恶性循环是不可否认的现实,就如乌尔里希·贝克所说:环境风险的第一定律就是污染与贫困形影相随。[13]但贫困显然不是核污染的根源,甚至也不是灾害适应能力的决定性因素。适应能力是文化选择的可能性与供给的特定结合。选择的可能性是一种形式性权利,首先决定于社会制度的规定,实际经济境况构成权利实现的物质条件。所以,尽管改善脆弱性最为直接的方法就是减少承灾体的物理暴露度,但必然经由提高承灾个人或群体的经济收入、增强收入转换为能力的可能性等两方面,并最终在根本上需要制度的变革与创新,以社会政治、文化与经济结构的调整强化国家与地方政府的“适应供给”。

四、核灾害适应必需制度的保障

脆弱性是社会的产物,改善脆弱性的灾害适应制度就不可或缺。依据脆弱性改善的基本途径,适应制度包括自然脆弱性改善制度、社会脆弱性改善制度两方面。

对于自然脆弱性改善而言,和其他环境灾害不同,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强化对承灾体的保护几乎不起作用。因而,这里的改善唯有通过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制度,使人群、农作物、水产以及家畜养殖、食品以及日用品生产等远离“必然”的核污染。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8条和44条规定核设施以及核废料处置选址,必须在环评基础上编制选址规划;第23条规定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 0100(91))和《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都规定,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选址时必须综合考虑厂址所在区域的地质、地震等厂址周围的环境特征,必须考虑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或人为的外部事件对核动力厂安全的影响。其中,将于2011年9月1日施行的《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在1986年版之上,硬性规定非居住区边界离反应堆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规划限制区半径不得小于5km;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应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厂址半径10km 范围内不应有10 万人以上的城镇。2011年5月16日《福建省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 规划限制区内禁止建设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输油(气)管道等项目。规划限制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大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生活居住区、大的医院或疗养院、旅游景点,以及飞机场和监狱等项目。以核电厂反应堆为中心半径5千米毗邻海域内,不得新建、扩建港口和码头,不得新设置船舶的防台避风锚地;运输石油、液化石油(天然)气、爆炸品及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的化学品等船只未经主管机关依法批准不得进入;经批准的运输船只吨位不得超过五千吨。日本政府也在福岛核危机之后,宣布将根据《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置法》正式决定禁止在福岛第一核电站周围20公里内的“警戒区”、20公里以外的“计划性疏散区”以及“紧急时疏散准备区”进行水稻耕种作业。[14]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制度,即对该区域发展权的限制。规划区域内群体面临“双重”的不利:一方面发展权的限制直接影响经济收入获得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又核灾害的最可能受害者。所以,因应社会再分配正义要求,“发展权利”的限制必须“适应权利”的赋与协调。这种“适应权利”即普遍性的人权,以权利为中心的适应制度为法律的禁止奠定了政治合法性,更重要的是促进了适应适应制度的社会化—从抽象的平等转向根据社会个体差异的具体平等。由之,也设定了政府和社会团体相对应的“适应义务”。显然,自然脆弱性改善制度不仅与社会脆弱性改善制度有机衔接,并且根本上就是以社会脆弱性改善制度为基础。

具体而言,社会脆弱性改善制度至少包括以下方面:(1)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发展权补偿制度。发展权是概括性权利,这里的发展权补偿主要是土地发展权的补偿。美国城市规划协会1974年6月在芝加哥召开第四十周年规划年会时,曾提出土地发展权转移(The 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建议:土地发展权构成土地产权中可单独转移的一项财产权,它能如同设定地上权、抵押权一样,被权利人移转之后该土地则只能维持原使用现况,但原有土地所有权与所有人的地位仍然独立存在。[15]令人遗憾的是,美国核安全法律并未将之引入到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规划制度中。美国1954年《核能源法》第171条仅规定,对核设施和含有核矿床的地产、以及核设施和核物质本身的征收,所涉及的任何财产或利益给予补偿。1982年《核废料政策法》有所进步,第219条规定能源部长应该对受影响的州和印第安人部落支付每年总额不超过3000000美元的赔偿。我国则迄今仅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4条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提供核废料处置场选址的建设用地。(2)适应计划制度。按照灾害形成机理,防灾旨在调整人类的行为防止灾变的发生;适应在于改善受灾体的脆弱性从而减少灾害的危害甚至使灾变无以演化为灾害;救灾则在于灾害损失的分担。显然,现今各国法制上的“防灾计划”或“防灾方案”准确来说应称为“适应计划”或“适应方案”,因其对于适应能力建设的关键性,构成适应制度的核心内容。如日本1999年《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置法》总则编,《日本灾害对策基本法》(2003年修订)第3章规定中央的防灾基本计划、指定行政机关和公共团体的防灾业务计划、都道府县以及市镇村的防灾计划、各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防灾计划,各计划之间的协调以及推动防灾计划实施所需事项等。防灾计划的内容涉及区域内相关责任者的事务和义务总括性说明;防灾设施的更新及改进计划;同防灾相关的调查研究、教育、训练、灾害信息的收集等分类细化方案;防灾所需的劳务、设施、设备、物资、资金等的配备、储备、调拨、分配、运输等相关方案。《美国法典》第42篇68章5131条规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灾难防备方案,内容包括为灾难防备进行的警告、紧急行动、恢复等工作;训练和练习;灾后评估;各防备方案之间的协调;科技的应用;灾害研究等。该条(b)(c)项还规定了对有关计划或方案开展的技术援助,以及资金支持。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紧急应急预案,虽然内容与日美的“计划”或“方案”有相似之处,但重点显然针对灾中的救济。所以,严格来说我国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社区和企业的全方位核灾害适应计划尚是空白。(3)核灾害文化、核辐射监测及相关医疗设施建设制度。核灾害适应是风险的适应,风险是人类文化的副产品,风险的适应是人类文化的适应,自相矛盾之中突显斯科特·拉什说的自我自反性(self-reflexivity)和文化反思性。[16]核灾害文化正是以一种反思性文化的特质,成为适应制度的重要内容。所包括的信息公开、教育与培训、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和核辐射监测及相关医疗设施建设制度,构成“适应权利”实现的社会基础。应该说,核灾害文化和核辐射监测及相关医疗设施建设制度,历来是国际社会以及各国核安全法律制度的重点。但从适应角度而言,核灾害文化更重要的是向公众公开核能利用、核能技术研究与应用的所有实际情况,而不是仅仅限于核安全科学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所以,核灾害文化并不等同于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提出的 “核安全文化”(Safety Culture)概念,强调的是核灾害“必然性”和核灾害适应可能性之间的统一。乌尔里希·贝克谈到现代社会风险源自打破科学对理性垄断而产生的信任危机,但没有社会理性的科学理性是空洞的,没有科学理性的社会理性是盲目的。[17]核灾害文化是反思性的风险文化,因之必以信息公开共享基础上的对话沟通为基本原则。就此层次而言,从IAEA到世界各国的核安全法律制度,在核灾害文化建设上尚需根本的革新。(4)公众参与制度。“适应权利”是适应弱势者的类属性权利,制度的保障必然坚持“输血”与“造血”的结合,以自我能力发展为目的,由此决定着公众参与在核灾害适应制度中的“权利路径”地位。如美国《核废料政策法》第117条规定“在核废料地下深藏库的选址决策中,能源部长应该与有关州州长、州立法机构、印第安人部落进行有关公众健康和安全、环境、经济影响的磋商和协作,并且与有关州及印第安人部落签订书面协议。”第118条(b)规定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对印第安人部落参与的财政援助,用于:第一,所在居民和印第安人保留地决定有关潜在经济、社会、公众健康和安全、环境影响的审查活动;第二,发起一个要求援助的声明;第三,与“选址点性质研究”结合的监测、测试或评价活动;第四,向临近居民传达有关“选址点”的信息;第五,从能源部长处获得信息,或向其提出意见和建议。显然,核灾害适应所要求公众参与不限于我国立法与理论研究通常理解的环评参与,而应该是从立法到执行、监督全过程的参与,从核设施和核废料处置的选址、运行、检测到核燃料和核废料的运输等等所有活动的决策参与。

五、结语

日本福岛核危机动摇了人们对核安全的信念,却没有动摇人类对核能利用的信心。我国政府因应福岛核危机出台“国四条”之后,政府和专家都表示,发展核电的决心和发展核电的安排不会改变。[18]然而,“墨菲法则”绝不仅仅是揭示人类的失误,而是昭示人类必然会失误。我们不否认理性能力促进核技术发展,以及相应的更高核安全标准对于防灾的重要性,也不拒绝积极的救灾准备,但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对核能的利用,如果没有清楚地认识到人类“理性悖论”本身造就了“墨菲法则”,福岛的今天就是各国核能利用的明天。休谟在论述财产权的起源时说人类因无限的欲望和需要、以及相对于大自然的软弱这种不自然的结合,促使人们必需组成合作的社会。核灾害是人类的创造物,却具有比自然界更磅礴的破坏力量,更彰显人类合作的必要性。以“适应权利”为中心的适应制度,正是一种人类合作机制,它正视人类科技防灾必然存在的不完全性,适应能力的提升缓解或消除了人们对核能利用的恐惧,在人类无法承受的核灾害到来之前尽最大可能地化危险于无形。联系到我国既有的核灾害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包括2011年新出台的《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 -2011)》、《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GB 14587-2011)》、《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GB 14569.1 -2011)》等三个法律文件在灾害适应制度上尚无显著进步,以及实践中核选址安全状况不乐观、福岛核泄露时上演的“无盐以对”闹剧等等,我们再没有理由不在此疾呼:不加强核灾害适应制度的建设,就不会我国核能事业发展的未来。

Abstract: Nuclear disaster originated in “rational paradox”, produces the third kind of thought beside of the prevention and relief --disaster adaptation which based natural selection through adjusting technology, economics and institution to make up the drawbacks of biological adaptation as possible as it can. Improving the vulnerability of hazard bearing body are basic methods. Adaptation institution which put emphasis on the development right compensation system of non-residential area and planning zone, adaptation planning system, nuclear culture, radiological monitoring and related health infrastructure system,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system is indispensable because for vulnerability being products of society.

Key words: nuclear disaster; adaptation; vulnerability

作者简介:欧阳恩钱(1972-) 男,湖南隆回人,法学博士,温州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

*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自然灾害的法律应对—以适应制度建设为中心》CLS(2011)D76,以及浙江省社科规划项目《海洋灾害适应制度研究》(11JCFX09YB)的阶段性成果。

[①] 1945年6月6日美国战争部长斯廷森就向总统杜鲁门建议进行国际谈判,使世界上所有核能研究公开化,并建立国际监察系统。同年11月15日美、英和加拿大三国首脑会议,倡导联合国设立原子能委员会,防止原子能的毁灭性用途并推动其完全用于工业和造福于人类的目的。参见:Bertrand Goldchmitdt, “The Origins of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in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Personal Reflections, Vienna1997,p.3.

[②] [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2页。

[③] “World Nuclear Power Reactors & Uranium Requirements” 1 June 2011 ,http://world-nuclear.org/info

/reactors.html

[④] [德]费希特:《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梁志学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9-23页。

[⑤] [美]乔治威廉斯:《适应与自然选择》,陈蓉霞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⑥] [英]C.R.达尔文:《人类的由来》,潘光旦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914页。

[⑦] 纪树立编译:《科学知识进化论——波普尔科学哲学选集》,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433页。

[⑧]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Working GroupⅡ,Climate Change2001:Impacts, Adaptation and Vulnerability: Contribution of Working Group Ⅱto the Third Assessment Report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Cambridg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881.

[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62条。

[⑩] Cutter, 1996.S.L. Vulnerability to environmental Hazard, Progress in Human Geography, Vol.20, No.4,pp.529-539.

[11] Birkmann J. 2006. Measuring Vulnerability to Hazards of National Origin. Tokyo: UNU Press,pp.167.

[12] Denis Arsenault, B.A.,B.Soc.Sc. Environmental, Security and “Natural” Disasters: Contesting Discourses of Environmental Security,Carleton University, Canada, 1998,pp.32-45.

[13] [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14]《日本拟全面禁止福岛核电站周围警戒区内种水稻》,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2日访问。

[15] Charles M. Hear, “Law and Land,” Angle- American Planning Practice, Harvard Univ. Pres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1964, p10-17.

[16] [德]乌尔里希·贝克,[英]安东尼·吉登斯,[英]斯科特·拉什:《自反性现代化》,赵文书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40,146页。

[17]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18]国家环保局副局长张力军表示:我国的核电发展战略、规划会适当地吸取日本的一些教训,但发展核电的决心和发展核电的安排不会改变。参见车海刚:《日本核危机带给我们的启示》,http://theory.people.com.cn/GB/14320281.html ,2011年04月06日访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4月28日中国核能动力学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薛新民强调,日本核事故进一步强化安全第一的理念,但不会改变中国核电中长期战略,在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的约束目标下,中国核电发展不可或缺。参见:王秀强《中国核电发展大势不改》,

http://www.21cbh.com/HTML/2011-4-29/0MMDAwMDIzNTY0Mg.html ,2011年04月29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