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的主体性及其在美国司法中的确立
——以动物诉讼资格为核心
鄢 斌 陈丽芬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摘要:动物作为环境中的一员,由于现行法律将其规定为与其他无生命物毫无差别的“物',而遭受巨大的损害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从自然法的角度看,美国为代表的传统西方哲学理论认为动物在等级上是低于人类的,其本质上与其他无生命的物毫无差别,因而,人类享有自然界中包括动物在内的一切物的排他使用权利,否认动物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本文介绍与分析了美国动物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同时对美国司法实践中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进行了普通法的解读,并从动物的非物性角度对美国动物虐待案中动物的诉讼资格进行了分析。此外,本文通过总结美国在动物利益独立化与动物诉讼资格认同中取得的进展,指出因为动物在本质上区别于一般物权法中的物,所以应当承认动物具有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旨在为动物保护中解决动物诉讼资格问题找到了出路,也为我国动物保护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美国;动物权利;动物主体性;诉讼资格
尽管动物在法律上一直被当做是物权客体,然而不可否认动物在本质上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物。动物是有生命的,其可以感受到身体上的疼痛,进行不同程度的理性思考以及形成感情上的联系。[1]因为动物在法律上被认为是物而不具有法律人格,所以动物没有诉讼资格,同时以被虐待的动物名义提起诉讼的个人和组织也常常因为没有诉讼资格而被驳回起诉。在美国,要想提起诉讼,原告必须具有诉讼资格。也就是说原告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关于诉讼资格的宪法性要求:一是原告必须证明自己遭受“事实上的损害”;二是原告遭受的损害必须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必须可以通过法庭的判决的到补偿。加入注释事实上,“事实上损害”的宪法性要求给动物权利的保护带来了最大的障碍。因为在关于动物保护的诉讼中,遭受直接的事实上的损害的常常是动物,而非提起诉讼的个人和组织。
因为诉讼资格是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所以动物享有诉讼资格对于动物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尽管此类诉讼的目的也许仅仅在于寻求法庭发布禁令来停止对动物的损害或是发布命令使受到损害的动物远离加害人。然而现行的法律却要求原告必须提出其具有诉讼资格的证据——其与诉讼所寻求的救济并无本质上的联系。这就造成了法律上的一种矛盾:法律所要求的损害并非诉讼当事人所关心的的损害。[2]由此可见,为了避免这种矛盾,法庭必须将动物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利益的生命体。而这并不要求法律废除把动物作为物的规定,只是要求承认动物不同于一般无生命的物而应享有法律保护的特殊利益即可。
一、动物在传统西方哲学理论中的地位
(一)犹太基督教教义中的动物形象
犹太基督教传统采用的观点就是“上帝创造人类来统治动物”。在《圣经·创世纪》里面有这样一段话:“神说:‘我们要照我们的形象,按照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神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神说:‘看哪!我将遍地上一切结种子的菜蔬,和一切树上所结有核的果子,全赐绘你们作食物。至于地上的走兽和空中的飞鸟,并各样爬在地上有生命的物,我将青草赐给它们作食物。”[3]
犹太基督教传统对于动物的对待,直接影响了现代《物权法》的制定。威廉姆·布莱克斯通在其所著的在英国十八世纪末有很大影响的英国法律注释中,依赖《圣经·创世纪》中的故事以及其“授予”人类统治动物的圣神权威,给出了人类享有自然界中包括动物在内的一切物享有物权的正当性理由。[4] 斯通指出:“因此,地球以及地球上的一切事物都是人类的所有物。”[5] 一百年以后,通过詹姆斯凯特,动物作为所有物的地位在美国普通法中确定下来。
(二)笛卡尔哲学对近代动物形象的刻画
笛卡尔的观点认为:自然界是一个复杂的物理过程,而作为自然界一部分的动物也是如此。由于这个原因,可以将它们比作钟表机械。真正的鸟与马戏团里用于表演的玩具机械鸟相比,差别只是程度上的,而不是原则上的。[6]因为笛卡尔是一名虔诚的基督教徒,因而他需要用自己的理论——著名的二元论—来解释其宗教信仰。笛卡尔著名的二元论指出:一切事物(包括人类)都是机械地运动着,但是人类唯一不同于其他物质构成体则在于人类是有灵魂的而灵魂并不遵循这一机械规则。而动物是没有灵魂和意识的。因此,根据笛卡尔的理论动物在本质上是机械。
在笛卡尔生活的时代,活体解剖(在动物活体上做实验)数量急剧增加。此外,一些号称自己是“笛卡尔主义者”的生理学家在没有对动物进行任何麻醉的情况下,在动物活体上进行着极为令人恐惧的实验。例如,目击者曾经报道:“一只活着的有意识的狗曾被切开以便生理学家可以看清它的血管系统。”由此可见,笛卡尔关于动物机械性本质的理论被演变成为了对动物的野蛮对待。
(三)洛克财产权学说与动物的物化
洛克关于财产的理论深刻地影响了现代物权立法,因而洛克的学说在很大程度上也强化了动物作为物(财产)的地位。洛克认为,劳动和勤奋赋予财产权。他指出,上帝赋予的土地和所有天然生长的果实及其养育的兽类都为人类所共有,但是人的劳动使一些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的公有状态”,产生排他的个人财产权。[7]洛克认为,劳动和勤奋赋予财产权。他指出,上帝赐予的土地和所有天然生长的果实及其养育的兽类都为人类所共有,但是人的劳动使一些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的公有状态”,产生排他的个人财产权。“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加上了劳动的那个东西,除了他以外就没有人能享有权利”。[8]也就是说,洛克认为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排他的控制和使用权。 在洛克的文章中曾经指出“财产权起源于人类享有的使用一切劣等创造物的权利,它仅仅是对于其所有权人的利益。因此,其所有权人可以在其使用财产的过程中毁坏其所有物”。因而,基于洛克的观点,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某种动物的所有权,从对该动物享有排他的绝对的控制和使用权。
(四)从达尔文到辛格——动物解放论的兴起与发展
在达尔文时期之前,人类一直以来都将自己与非人类的动物区分开来。然而,在达尔文主义盛行以后,这样的分类变得不在合适。因为达尔文指出人类只是生物进化链上的一环。在人和动物之间,在他们的精神器官方面,没有本质的差异,人类、哺乳动物和鸟类在精神生活方面的不同,只是一个程度问题,而不是种类问题。[9]由此,人类对于非人类动物享有绝对统治权的观点也越来越难得以证明其合理性。在达尔文之前人类通常认为因为上帝赋予其理性的灵魂使其明显区别于动物。但是达尔文指出人类理性的发展那只不过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尽管动物不具有同人类一样同等程度的理性,但是理性思维事实上却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其他动物之中。此外,达尔文相信:被人类视为明显区别于动物的又一特征的语言使用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动物之中,而且常常是通过信号的使用来体现的。当物种之间的相似性被承认,同时相信人类与其他动物之间的差别只是“程度上而非本质上”时,仍然把动物看作是所有权客体(物)就愈发的困难了。
尽管有关动物权利保护的倡导者可以追溯到方济各( Saint Francis of Assisi意大利人, 方济各会创始人。)而且动物的困境也得到了诸如达芬奇和爱因斯坦这些名人的关注,但是辛格1975年出版的《动物解放》使得有关动物的道德地位争议浮出水面。在《动物解放》第一辑的序中,辛格说道:“我从不像其他人一样溺爱动物,甚至可以说是不爱动物的。”[10]然而,辛格反对“任意地歧视”动物。辛格还要求他的读者严肃地看待动物虐待。事实上,从1975年起,许多关于保护动物的法律已经被制定和通过。而且在美国的法学院已经有学校在开设有关动物权利的课程。
二、美国司法实践中动物诉讼资格的的规定
如前所述,任何人和组织要想提起诉讼必须具有诉讼资格。动物在法律上被归类为物(所有物),因而,被看作是法律物而非法律人。正如一位学者指出:“在众多的生物物种中,我们仅仅赋予我们自己法律人的地位,而动物则是法律上物,没有法律人格,在民法上是无形的。”[11]于是,因为动物没有法律人格,所以没有法律上可以实施的权利,不出所料它们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当动物需要保护时,就需要个人或组织代表动物提起诉讼。但是,由于这一类型的诉讼常常没有遭受明显的事实上的损害,所以案件常常因为缺少诉讼资格而被法院驳回。
根据已有的宪法性规定:“一方要想提起诉讼 ,第一,其必须遭受事实上的损害,且这种伤害是具体的、实际的或迫近的,而不是推测的或假设的; 第二,这种损害是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这种损害可以由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得到救济。此外,法庭对于原告是否具有诉讼资格也提出了更为审慎的要求,即:一方不能因为一般性的损害而提起诉讼;原告的诉求必须在法律规定保护的利益范围之内;此外,一方不能以保护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为由提起诉讼。尽管对于诉讼资格的宪法性要求是不变的,但是国会有权力通过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内赋予可以提起诉讼的特殊原因来限制法庭这种审慎的要求。
(一)“事实上损害”的要求——美国动物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
公民和组织以动物的名义提起诉讼时,面对关于诉讼资格的宪法性要求,遭受的最大的障碍就是“事实上损害”这一要求 。通常直接遭受损害的是动物而非以动物名义提起诉讼的公民和组织。在启动这样的案件时,原告不能够基于动物受到损害而主张诉讼资格。相反,他们必须声称自己受到直接的损害。
在现实中也存在很多这样的例子:人们可以提起诉讼来保护那些在某方面不能自己维护自己利益的人的利益。比如,有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监护人代表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提起诉讼,在这些案件中基于被监护人受到的直接损害而享有诉讼资格。因为被监护人享有法律承认的受保护的权利。例如在bauchman诉西部高中[12]一案中,一位高中学生起诉自己的学校和校董事会,而且每一次诉讼都是有其母亲作为监护人进行的。诉讼主张一位犹太人的学生被强迫在他们的学校唱诗班唱基督教的歌,这违反了她的第一修正案的权利(First Amendment rights),当这位孩子的母亲代表自己未成年的孩子提起诉讼时,孩子的母亲并不要求有任何个人的损害,法庭仅仅需要调查对于该学生的损害,而学校行为对于孩子母亲的影响则与提起的诉讼没有任何的关联。
在涉及动物的案件中,个人和组织同样是尽力去保护那些在法庭上不能说出自己忧虑和担心之事的生物。因为动物在法律上被归类为物而没有独立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此,原告不能简单地宣称:“动物正遭受着损害,而作为监护人可以帮助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来维护其利益。”相反,原告必须提出独立于动物受到损害之外的自身遭受的损害才能够提起诉讼。
例如,在国际灵长目动物保护联盟诉行为研究机构一案[13]中,曾经作为被告雇员的Pacheco联合动物权利保护组织,依据《动物福利法》作为正在被以特别的残忍的方式进行试验的猴子的监护人提起诉讼。这些猴子被指称没有给予足够的食物和水,而且被关在卫生条件极差的环境之中。一位灵长类动物学家声称:他从未见过一家实验室像行为研究机构的实验室这样糟糕。[14]据报道了解:猴子们常常咀嚼自己的指头或者更严重的在毁损他们那已经被进行过实验的四肢。被告对于灵长目动物非人道的对待也许可以被该机构主要的实验人员Dr.Edward Taub的所作所为所证实——他将其从猴子身上截下来的一只手放在桌上作压指器使用。尽管存在这样违反《动物福利法案》的情形,但是负责实施《动物福利法案》的美国农业部并没有发现对于《动物福利法案》的违反。Pacheco把自己所知道的信息提供给最终扣押后猴子的警察,而猴子被暂时交给了动物保护积极分子照看。
尽管有残忍对待动物的事实,而《动物福利法案》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确保被用于研究机构的动物得到人道的照顾和对待,但是原告要想代表被虐待动物提起诉讼仍然需要基于自己受到“事实上的损害”才能够享有诉讼资格而提起诉讼。他们必须从以下三点出发来尝试证明自己受到“事实上的损害”:第一,他们可以主张作为纳税人在确保其资助实验的国家健康机构尊重法律的财政利益,但这一主张会因为是一般性的纳税人主张而被拒绝。第二,他们声称自己在人道地对待动物方面具有个人利益,这一主张依据最高法院在“塞拉俱乐部诉莫顿”一案中的观点被认为不够充分。因为在“塞拉俱乐部诉莫顿”一案中,最高法院否认了因为极小的利益而获得诉讼资格。最后,原告尝试直接地反对塞拉俱乐部的主张并声称如果猴子被送回试验机构,他自己与猴子的关系将会被扰乱,因而更加直接地主张对自己的特殊损害。
法院回应指出:这一案件明显不同于塞拉俱乐部诉莫顿一案,因为在塞拉俱乐部诉莫顿一案中原告诉讼的争议涉及到了国家公园,而如果被告遵守法律的话,其可以使用该公园。而作为原告的国际灵长目动物保护联盟即使被告遵守了法律,原告也再不可能看到以前的猴子了。
国际灵长目动物保护联盟在诉讼资格的辩解中,从两方面突出了把动物作为所有物对待的情形。首先,在主张诉讼资格时,即使其诉讼的资格明显是为了防止由于滥用动物而对动物造成损害,原告也必须确定自己受到的事实上的损害。也就是说,为了停止滥用动物给动物造成的伤害,原告必须设法想出人类自己所受到这样或那样的损害。其次,法庭因为原告不会再次看到这些猴子而否认原告的诉讼资格,实际上是为《动物福利法案》的实施制造了障碍,却批准和认可了对作为自己私有财产的动物的虐待(滥用)。因为私人所有权可以阻止原告和其所有的动物的任何直接相处,所以也就限制了受到持续性伤害的可能性。依据法院的逻辑,一位猴子是行为研究机构的私有财产,所以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够主张诉讼资格来质疑对法庭所认为是所有物的对待方式。
同样的主张诉讼资格出现在“美国反对残暴对待动物协会诉Ringling Bros.&Barnum & Bailey Circus”[15]一案中,在该案中,Ringling 兄弟运用被列为濒危物种保护的亚洲象在其马戏团表演。一位以前的驯象师声称Ringling 兄弟过早地强制把幼象和母象分开,过长时间地把大象用链子拴住,而且常常通过用大的钩子击打大象来许来训练它们。原告请求发布禁令来阻止马戏团对大象极其可怕的滥用,同时判令Ringling 兄弟丧失其对大象的所有权。
很明显原告提起诉讼是为了结束对动物的虐待,但它们必须基于其中某一原告受到损害而主张诉讼资格。原告训象师主张因其对大象的感情联系而受到事实上的损害。而法庭认为基于他与大象的感情关系,如果他决定继续照看大象的话,他将会实际遭受美学上的损害。此外,因为他将会受到感情上的伤害,所以他不会在寻求受雇于马戏团。尽管法庭承认了原告具有诉讼资格,但是很明显提起该诉讼的目的并不是因为驯象师的受雇佣状况或是他在马戏团对于大象的护理情况。需要救济的情形是用巨大的而尖锐的铁钩打击大象造成的损害,过早地把小象和母象分开以及类似的虐待情形给大象造成的损害。
法庭宣称:尽管原告控诉的对大象的虐待仍然存在,但是对于动物持续的伤害并不是我们主要关注的问题。驯象师必须正在或是不久的将来会遭受到损害。因此,法院明确指出:“动物是否受到损害并不是诉讼资格争议的焦点”。也就是说,动物是否受到损害对于诉讼资格的享有与否没有直接的影响。法庭所关注的仅仅是驯象师由于看到大象被虐待而受到的损害,而且因为此种损害,驯象师不能再照顾大象且在马戏团工作。通过承认这是一种持续的损害而且可能延续到将来,法庭认为原告已经证明其受到事实上的损害。
通过分析以上国际灵长目动物保护联盟和Ringling Bros.的案例,可以看出:因为动物作为物的观念的盛行以及动物没有法律人格的事实,法院依然将虐待动物受到的损害附属与提起诉讼的公民和组织受到的“事实上的损害”。这种做法给这类案件的提起创造了一种假象,即:通过编造一种事实上的损害才可以提起保护动物的诉讼。
(二)美国动物诉讼资格司法实践的普通法解读
按照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真正相争或对抗的当事人”构成了可有联邦法院解决的案件或争议的必要条件之一 。这一条件要求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受到直接损害,诉案不能由第三人或与损害物直接关系的其他人提出;而被告必须与原告在利益上存在着真正的相争或真正的对抗。[16]
最高法院也宣称:“在所有的事情中,联邦法院将致力于解决双方具有利害关系的争端。因此,最高法院强调有关诉讼资格的观点要求诉讼双方必须存在激烈的冲突,这样双方才会积极地代表自己陈述案件事实,案件真正的结果也才将会显现出来。
然而在这些动物被虐待的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中,这些有关诉讼资格的基本原则却被忽视了。根据严格的所有权理论解释,当动物被虐待时,动物所有权人遭受着最为直接的损害,因此,动物所有者是最合乎逻辑的原告。然而在大多数虐待动物的案件中,动物所有者常常是虐待动物者。因而,基于动物所有者遭受由于滥用其财产所造成的损害,动物所有者本应当是最为积极地要求停止对动物的虐待。然而,动物所有者常常是由于损害动物而被提起诉讼的一方。
在国际灵长目动物保护联盟诉行为研究机构一案中,原告依据研究机构虐待灵长目动物违反《动物福利法案》提起诉讼。从严格意义上的物权观点来看,行为研究机构最应该成为原告。如果猴子仅仅被看作是个人财产,而虐待动物将会使行为研究机构的猴子贬值,那么行为研究机构作为猴子的所有人,更应当提倡保护作为其财产的动物免受虐待,但恰恰相反的是行为研究机构对于其财产猴子加以了滥用。由此可以得知,如果仅仅把动物归类为单纯的物(所有物),那么动物所有人常常是最适合提起诉讼和捍卫诉讼的一方。也就是说,如果仅仅把动物归类为物(所有物)的话,最适于提起诉讼的人常常也是被告,这一结果与上述所提到的诉讼资格学说的原则是不相符的。
相反,如果法庭承认了动物实际上不同于其他种类的物(所有物),那么在涉及动物保护的案件中,诉讼资格的理论原则也可以得到贯彻。通过将解决案件的角度从仅仅基于财产的概念转向承认动物事实上不同于一般个人财产的情形,这一普通法上的矛盾将得到解决。如果法庭继续忽视这一关键性的差别,仍然将动物等同于典型的个人财产,那么他们将进一步加深这种矛盾,并且继续作出违背自己普通法诉讼资格理论原则(要求有积极的相反利害关系的代表)的判决。一旦法庭承认了动物不同于其他非生命的物,且实际上拥有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那么,最适合提起诉讼保护这一利益的人就可以是除去其所有权人的某些人。原因在于通常动物所有人首先是滥用动物的人。因此,为了遵循关于诉讼资格原则的原理,在衡量诉讼资格的问题时法庭必须放弃将动物仅仅作为是物(所有物)的分类。
(三)从动物的非物性看美国动物虐待案中的诉讼资格认定
尽管依据法律动物被视为是物(所有物),但其在性质上却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个人所有物。法律规定动物仅仅为物(所有物),然而,人类常识和经验却认为一个活着的动物客观上明显不同于一本书或一支笔。具有生命和能够感知痛苦,使得动物从本质上不同于其他的个人所有物(物)。
1、普通法中对物之性质的差别性认定
法院承认具有某种特殊性质的物不同于其他形式的个人财产并赋予该类物(所有物)以特殊的法律保护,这并不是一件新鲜的事情。通过对涉及美国奴隶制的美国普通法、成文法和宪法的分析可以得出:尽管奴隶被归类为物(所有物),但是,实际上对待奴隶是介于物(所有物)和受法律保护的自由民之间的。这一类比并不是说动物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那些被不正当地限制自由的奴隶。然而,这却表明了在奴隶制时期运用的法律推理(被法律规定为物的群体仍然享有不同于其他普通物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同样可以用在涉及动物诉讼的案件中。
普通法承认在刑法中奴隶不是仅仅被看作物的。首先,奴隶可以同自由人以同样的方式犯罪。这就暗示着奴隶可以作为应受责备的人并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很明显,普通的物(所有物)是没有这一资格的。其次,在通过法律使得谋杀奴隶成为一种重罪之前,普通法把伤害奴隶定位是谋杀。事实上,一些州的宪法直接规定杀死奴隶的人必须同伤害自由人的受到同样的指控。相反,对于损害像书和笔这一类无生命的物却没有这样的规定。
除普通法之外,一些州已经有法律规定奴隶在证明自己实际上是自由民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例如,在弗吉尼亚州,《自由诉讼法案》规定在奴隶认为自己是被非法作为奴隶时可以提起诉讼。[17]根据规定,奴隶由指定的代理人代表其进行诉讼来证明其实际上为自由民。此外,弗吉尼亚州通过了《进口法案》禁止再向弗吉尼亚州进口奴隶。[18]如果奴隶所有者非法进口奴隶到弗吉尼亚州,那么,被进口的女奴隶个人可以依据《进口法案》提起诉讼。
所有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作为那些被非法成为奴隶的方式而存在的的,而并未赋予那些被“物化”的被迫成为奴隶的人以权利。然而这些案件依然隐含地承认了奴隶实际上是一种被作为特殊所有物的活的生物。首先,案件关心的是人类提起诉讼是否是因为遭受奴役。很明显没有那一条通过的法规允许被奴隶所有者种植的棉花或是其他无生命物品来提起诉讼确定自己是否被奴役。因为这些无生命的物(所有物)永远不能享受自由。尽管事实看起来很清楚,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棉花或其他无生命物体在本质上不同于被奴役的人。其次,尽管法规并没有直接承认动物是特殊生物而不是物(所有物)。允许其在律师的代理下提起诉讼,这也暗示了奴隶是一种特殊的物(所有物),其能够与律师进行完全的交流,同时拥有自己法律上的利益。此外,这样的案件只有偶然的机会才会赢。因此,尽管原告最终被判决为奴隶,即一项物(所有物),这样的案件同样会被法院受理。
由此可知,存在于奴隶社会时期的普通法、成文法和宪法都承认奴隶是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物(所有物)的。尽管奴隶无可置疑地被法律归类为物(所有物),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法律承认奴隶具有特殊的性质使其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物(所有物)。
2、美国法律实践对动物与其他类型的物(所有物)之差别的态度
法院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承认动物显然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物(所有物)。从客观方面看,动物是有生命的,是活生生的存在物,其能够感知疼痛。此外,动物在不同程度上具有理性地思考问题的能力。事实上,一些动物拥有与它们的同类甚至是人类交流的能力。例如,灵长目动物已经被教授信号语言,而且已经证实其有一种令人惊奇的交流能力。[19]一些黑猩猩观察了它们关于计算机程序的语言后能够删去具有语法错误的句子。这种程度的智商、理性以及显著的情感都存在于较高级的灵长类动物身上,也可能存在于其他等级较低的动物中。这就是动物不同于非生命物的证据,尽管它们在法律上被毫无差别地规定为物(所有物)。
动物与其他类型的物在主观上的区别可以在人类与其他非人类伙伴的的关系中得到验证。例如,大约70%的有动物伴侣的人回味他们的动物伙伴庆祝生日,而且研究显示由于动物伴侣死亡造成的痛苦可以抵得上其失去配偶、父母或孩子所经历的痛苦。[20]此外,在2001年美国人在其动物上的花费超过了285000百万美元。[21] 草药治疗也被运用到治疗动物抑郁中。当人们外出时他们的宠物狗都会被送到宠物照料中心区。至少,当提到自己家养的宠物时,人类常常将它们视为自己家庭中至关重要的一员,而这一认识却远远不同人类对待无生命的物(所有物)。
很明显,立法同样也承认了动物也享有通过实施颁布的法律保护的利益。例如,最为显著的体现就是颁布《动物福利法案》来保护动物的基本福利。[22]尽管很多时候法院并没有有效地弘扬《动物福利法案》所主张的精神,但显而易见的是已经有通过的立法来为动物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法庭在决定代表被虐待的动物提起诉讼的公民和组织是否享有诉讼资格时,必须承认动物在本质上不同于一般的物(所有物),如果法庭继续否认动物具有特殊的特征使其不同于其他物的事实,那么他们将会继续执行一种错误的诉讼系统,即没有标明诉讼所要保护的真正的利益。
动物不同于一般物(所有物)的事实是很清楚的,然而在决定代表被虐待的动物提起诉讼的公民和组织是否享有诉讼资格时,这一事实却被将动物作为物的法律事实所忽略,就连动物享有的最低的免受身体被滥用的权利也得不到保护。为了避免在确定涉及动物保护案件“诉讼资格”时的障碍,同时与法院自己有关诉讼资格的理论原则保持一致,法院必须承认动物拥有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代表动物提起诉讼的公民、组织在陈述“事实上的损害”之时应当被允许直接地指出对于动物的直接损害,而且应当允许其以动物监护人或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就像是允许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没有表明自己受到独立的损害时仍可以代表被监护人提起诉讼一样,法院必须允许公民或组织在不能表明自己因为动物被虐待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代表被虐待的动物提起诉讼。只有这样的话,法院才不必要推翻普通法将动物划分为物的规定,而只需承认动物在本质上不同于其他无生命的物(所有物)且动物拥有值得等法律保护的利益即可。
3、美国司法中认可动物诉讼资格的判例
尽管大多数的法院否认动物享有直接提起诉讼的资格,但是却有为数不多的案例中(特别是基于《濒危物种法》提起的诉讼中)动物也享有直接提起诉讼的资格。在这些案例中,动物成功地提起了诉讼,它们的诉讼资格没有遭到被告的挑战而且法院也没有主动地提出异议。动物的诉讼资格实际上获得了法院的关注和认可。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些案件中法院赋予了动物诉讼资格,但是却没有创造出任何绝对的判例——依据此案例来为动物享有诉讼资格提供证据。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在这些案例中动物的诉讼资格并没有受到被告的挑战,但是在其他案件中动物作为原告的资格却受到的了挑战,法庭也因此才发现动物并不具有诉讼资格。[23]
在鲸鱼群体诉布什[24]一案中,第九巡回法院否定了在帕里拉诉国土资源部中的判决。在帕里拉诉国土资源部一案中,帕里拉(一种鸟)被直接赋予诉讼资格。但是在鲸鱼群体诉布什一案中,第九巡回法院指出帕里拉一案中的陈述是“没有约束力的法官意见”。因为诉讼双方对于帕里拉的诉讼资格没有异议,因此法院并没有去审查帕里拉的诉讼资格。
三、美国动物利益的独立化与诉讼主体资格的司法认同
(一)美国司法对动物法律利益的认可
在美国已经有许多保护动物的措施已经超越了动物被视为物(所有物)的地位。在这一方面有两件事非常的重要。首先是塞拉俱乐部诉莫顿[25]一案。在该案中,大法官道格拉斯在其发表的法官意见中指出:自然物,包括动物,必须享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资格。其次,佛罗里达州修订了其宪法来保护工业农场中的动物免遭极端的滥用。尽管这两件事对于解决动物的诉讼资格问题的影响并不是强有力的。但是,它们确实已经让我们看到了承认动物法律利益的希望。
在塞拉俱乐部诉莫顿一案中,法官道格拉斯在其法官意见中指出:自然物,包括河流、森林或者动物都必须享有诉讼资格,并以此给予其表达自己要求生存的权利。[26] 因此,道格拉斯认为那些享有生态利益的人们必须被允许以自然物监护人的身份代表自然物提起诉讼。尽管道格拉斯的法官意见从未被采用,但是他的意见却说明法官在遇到自然物诉讼资格的问题是可以作出非常进步的想法。
在2002年,佛罗里达州作出宪法修正案来限制工业化农场对动物的虐待。这一修正案使得将怀孕的母猪关在极其狭小的空间而不能自由移动的行为成为可以提起诉讼的罪行。[27]尽管这一修正案被批评认为对于未能改变现状,但是这对于承认动物的法律利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在欧洲,许多国家已经修订了他们的宪法来给予动物更大的保护。在德国,修订后的宪法直接为动物提供了保护。[28]德国议会下院投票同意修订德国宪法20(a),其指出:本着为后代负责的精神,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力量来保护自然物的生存环境以及在宪法框架内保护的动物。此外,在1992年,苏格兰修订后的宪法正式承认动物为“人”。[29]
其他国家也已经通过他们的普通法和成文法来保护他们的动物。例如,一些印度的法庭已经承认法庭有义务来保护动物的法律权利。在Nair 诉Union of India[30]一案中,依据印度防止虐待动物法案发布的通告受到了挑战,其禁止训练和展览熊、猴子、老虎、美洲豹以及狮子。为了支持这一通告,kerala高等法院指出:“我们基本的责任不只是显示对我们动物朋友的怜爱,而且我们必须承认和保护它们的权利。[31]据此,法院承认不仅是因为人类基本的道德动物才必须受到保护,而且是因为享有其受保护的权利。关于成文法,新西兰于1999年通过了《动物福利法案》,其中有条款规定:保护非人类的灵长类动物免于被用于非正义的对其有伤害实验。[32]
(二)美国成文法与判例法对动物诉讼地位的确认
尽管美国法院在涉及诉讼资格的时候仍然坚持把动物的地位简单地规定为物(所有物),但是在普通法的其他领域已经承认了动物本质上不同于一般物的事实。特别是在侵权法和家庭婚姻法的判例中,已经暗示了法官在事实上已经承认了动物具有比其他一般无生命物更值得保护的利益。在侵权法领域,法院在判决中已经承认与开始关注与动物具有关联的情感、伴侣关系以及感情。在家庭婚姻法领域,法院承认动物享有能够被法律保护的自身利益。
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则,由于动物在法律上被划分为物(所有物),因此,当动物被非法地杀害时,其所有者得到的补偿将是动物的货币价值。[33] 但是法官在对动物的货币的价值进行评估时,也会考虑到动物的特殊价值或显著特征。在涉及作为人类伴侣的动物的案件中,法官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购买动物时花费的金钱,驯养动物花费的金钱,动物日常生活所话费的金钱等。如果这一动物没有特殊价值的话,法庭方可以作出同无生命物相同的判决。此外,是否造成了间接性的损害或是向对动物实施了极端恶劣行为的人进行惩罚性的罚款有时也是法院在判决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些法院已经承认了作为人类伙伴的动物不仅仅有严格的市场价值,而且也承认动物不仅仅只是物。[34]这些法院已经判决给予动物所有者精神赔偿并且从动物对于其所有者的实际价值来评估该动物的实际价值。为了说明人类与其他动物伙伴的情感联系,同时明显或暗含地承认动物具有区别于一般物(所有物)的内在价值,法院用赔偿动物的“实际价值”来取代了象征性的损害赔偿。[35] 由此可见,法官开始渐渐地承认动物是有别于其他类型的物的—动物享有作为有生命的“物”所特有的自身价值。
当被告对于原告的动物伙伴实施虐待行为时,一些法官对于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判决给予了损害赔偿。在Burgess诉Taylor[36]一案中,因原告病重而不能照顾其视为孩子的两匹马,于是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照顾两匹马的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同意:原告仍然享有对这两匹马的所有权且随时能够与这两匹马取得联系。而被告则以日来计算照顾原告的马的酬劳。如果被告想要解除合同时,那么原告将恢复对其视为是孩子的两匹马的照顾。然而在原告将马交付给被告照顾后,被告却将这两匹马以1000美元卖给了著名的屠宰商。当原告想要见到自己的两匹马时,被告要么提供给原告错误的地址,要么告诉原告将马借给了其所不熟悉的人去远足了。最后,原告发现自己心爱的马被屠宰商给宰杀了。陪审团在判决中给予原告1000美元作为对其市场价值的赔偿,5000美元作为对被告惩罚性的赔款,5000美元则作为对原告精神损害的赔偿。
在强调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时,法院强调了原告把其所有的两匹马视为孩子的事实,并因此认为原告对她两匹马的生命具有“辩护权”。此外,法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能仅仅是因为基于动物产生而受到阻碍。尽管动物在法律上被认为是物(所有物),但是许多的案例并没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与动物毫无关系。这代表了法官一种进步的观点——动物不仅仅只是物(所有物)。
在一些典型的案件中,法官已经明确地反对将动物继续划分为物的法律规定了。例如,在Corso诉Crawford Dog & Cat Hospital,Inc.[37]一案中,法官Friedman大胆地陈述了其观点:“说狗是一件物(所有物)无疑是在否定我们的人性。”他明确地指出 :狗不只是一件物(所有物),因此要给予其所有人大于狗的市场价值的补偿。由此可见,尽管侵权法并没有大势地承认动物不仅仅是物(所有物),但是可以看出,侵权法正在朝着这个方向迈进。
动物的“法律物格”在家庭婚姻法领域同样的到了体现。通常情况下,当一对夫妻离婚时,对于其动物的“监护权”通常是给予对动物享有合法所有权的一方。因为动物在法律上被视为同一般无生命物毫无差别的物。因此,如果是任何一方购买的这一动物或是因别人的赠送而得到了这只动物以及以其他方式得到了这一动物的合法的所有权,那么该方也通常会获得该动物的“监护权”。然而,现在一些法官已经不再仅仅依据一方是否享有对动物的合法所有权来确定该动物的“监护权”了。相反,他们从动物的最佳利益出发来决定谁享有该动物的“监护权。在常常被引用的Raymond诉Lachmann[38]一案中,美国上诉法院分庭从猫的最佳利益出发来判定其“监护权”的归属问题。在判定猫的“监护权”归属时,法庭承认这只猫已经有10岁了,而且它应该能够在其已经度过了四年的地方过完剩下的生活,更不用说,这个地方是他被其伴侣爱护和喜欢的地方。
尽管有很少的案例像Raymond一案一样能够走的那么远——能够从动物的最佳利益出发来决定其“监护权”问题。但是许多法庭在判定涉及动物“监护权”归属问题的案件时,已经把动物和其他的一般物(所有物)区别开来,不在将动物仅仅看作是物了。例如,在Pratt诉Pratt[39]一案中,一对夫妻对其所有的两只狗St.Bernard 的“监护权”发生了争议。法庭认为尽管其不能够运用“最佳利益标准”来判定对狗St.Bernard 的“监护权”,而且对于孩子的监护条款对于涉及动物的案件也不能适用,但在决定对狗St.Bernard 的“监护权”时应当考虑双方对待狗St.Bernard 的情况。
此外,在过去,如果动物活着的时间长于其所有者,那么所有者想要保护其动物的唯一办法就是通过遗嘱将其托付给自己信任的人。[40]但是,与遗嘱与信托统一守则(Uniform Probate and Trust Code)的立法者意见一致的动物保护基金会已经起草了法律允许个人直接为其所有的动物创造托管基金(财产)。这一法律已被28个州所采用,而且其他9个州也在考虑采用这一法律。
结论
尽管依据法律动物为“物”的观点已被人们广泛地接受。但是,动物不同于一般非生命物(所有物)的事实却也是很明显的。因此,有关诉讼资格的相关法律也必须反映出这一事实,承认动物有其值得法律保护的自身权利。尽管法庭可能不可避免地继续认为动物是物(所有物),但是因为动物在本质上不同于一般的物(所有物),因此在决定动物的诉讼资格时可以也必须将这一事实考虑进去。允许个人或组织代表动物基于动物受到的损害而提起对其所有者的诉讼是十分关键的。限制对动物的所有者提起诉讼的个人或组织的诉讼资格是违背诉讼资格理论原则的。因为动物的所有者将会对其滥用动物的行为进行辩解,所以动物的所有者是不会积极地代表动物利益的。现在,普通法越来越关注和支持动物拥有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观点。只有在人类受到不利的影响时动物才应当受到保护的观点已经过时,而且严重脱离现实了。因此,法官在考虑是否有事实上的损害以及动物是否拥有法律保护的自身利益时,也应当从现实出发作出合理的决定。
在我国,因为动物在法律上被视为物,动物保护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在涉及动物保护的诉讼中,因为动物不具有法律保护的特殊利益,因而公民或是环保组织不能仅仅依据动物的利益受到损害而提起诉讼。面对日益严重的动物保护问题,我们必须明白虽然动物在法律上不是人而是物,但是这类物又不单纯地等同于一般无生命的物,这是一种有生命的物,是与人类命运息息相关的物,所以应当加以区分地对待,即作为特殊物来看待,给予动物在法律上受保护的特殊的利益。将动物定位为特殊物的同时,将更多地将目光集中在动物的保护上面。因为任何法律法规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实施,利用制定的法律、法规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对动物的保护更确切的将就是对环境的保护,对生态健康的维护。我们应当从立法、司法实践的角度来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进行理性客观的分析,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有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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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mal Subjectivity and its Establishment in American Justice——centring on animal standing
YAN Bin & CHEN Lifen (Law school of HUST, Wuhan 430074 )
Abstract: For the present law treated animal as property ,which is not different from typical inanimate objects, animal ,as one member of environment , is bearing great mistreatment ,yet it has no standing to bring suit themselve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natural law, the United States, representing the traditional western philosophy theory, announced that animals in the class is less than human being.Besides, they think animal is essentially the same as other inanimate objects deny that animals have legal personhood. Therefore, human ha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use all things, including animals, This paper introduces and analyzes the standards of animals standing, at the same time, gives the common law interpretation of animals standing qualification in American judicial practice. Moreover, animal abuse case is analyzed from the Angle of the its being nature. In addition,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progress in animal’s interest independence and its standing identity. this paper shows that animal should be entitled to legal protection, which solves problem in animal standing qualification. Similarly, it provides useful guidance for Chinese anim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
Key words: America; Animal rights; Animal subjectivity; standing
[1] James Rachels, Created From Animals: The Moral Implications of Darwinism 132-33 (1990) (explaining Darwins arguments that animals have similar rational capacities to humans).
[2] 严运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 Genesis 1:24-26 (New American) (emphasis added)
[4] Jordan Curnutt, Animals and the Law 27 (2001).
[5] Willia Blackstone, Commentaries.
[6] 加勒特·汤母森《笛卡尔》[M]北京:中华书局,2003
[7] 洛克 《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第17页
[8] John Lock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296
[9] [美]汤姆·雷根 卡尔·科亨 著,杨通进 等译:《动物权利论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58页。
[10] Singer, supra note 26, at xxi.
[11] Wise, supra note 31, at 4.
[12] Bauchman, 132 F.3d 542.
[13] 799 F.2d 934 (4th Cir. 1986)
[14] Francione, supra note 2, at 73.
[15] 799 F.2d 934 (4th Cir. 1986).
[16] [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5页。
[17] Higginbotham & Higginbotham, supra note 115, at 1234-48.
[18] Higginbotham & Higginbotham, supra note 115, at 1248-49
[19] Carl Sagan, The Dragons of Eden: Speculations on the Evolution of Human Intelligence 115-19 (1977).
[20] Byszewski, supra note 16, at 216-17.
[21] Rebecca J. Huss, Valuing Mans and Womans Best Friend: The Moral and Legal Status of Companion Animals, 86 Marq. L. Rev. 47, 48 (2002).
[22] 7 U.S.C. §§ 2131-2159 (2000)
[23] Citizens to End Animal Suffering & Exploitation, Inc., 836 F. Supp. at 49 (citations omitted)
[24] 386 F.3d at 1169.
[25] 405 U.S. 727 (1972).
[26] Sierra Club, 405 U.S. at 741-43, 749 (Douglas, J., dissenting).
[27] See Free Farm Animals From the Cruelty of Confinement--Gestation Crates, http://www.freefarmanimals.org/gc_intro.htm (last visited Nov. 15, 2005).
[28] See Grundgesetz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hland [GG] [Federal Constitution] May 23, 1949, Budesgesetzblatt, Teil I [BGB1. I] 1, as amended, July 26, 2002, §2, art. 20(a), available at http:// www.bundesregierung.de/static/pdf/GG_engl_Stand_26_07_02.pdf.
[29] Jim Motavalli, Rights from Wrongs: A Movement to Grant Legal Protection to Animals is GatheringForce,E/Envtl.Mag.,Mar./Apr.2003,available at http://www.emagazine.com/view/?564&src=.
[30] No. 328/2001 (India May 1, 2001).
[31] See Martha C. Nussbaum, Animal Rights: The Need for a Theoretical Basis, 114 Harv. L. Rev. 1506, 1547 n.148 (2001) (book review)
[32] Animal Welfare Act, 1999, c. 6, §85 (N.Z.), available at http://rangi.knowledge-basket.co.nz/gpacts/public/text/1999/se/142se85.html.
[33] Snyder v. Bio-Lab, Inc., 94 Misc. 2d 816, 818, 405 N.Y.S.2d 596, 597
[34] Corso v. Crawford Dog & Cat Hosp., Inc., 97 Misc. 2d 530, 531, 415 N.Y.S.2d 182, 183
[35] Courts have acknowledged that the main role of modern household pets is companionship. 'By considering the loss of companionship when a dog is negligently destroyed, the court more accurately values the lost animal, thereby more fairly compensating the owner for her loss in property.' Mercurio v. Weber, No. SC1113/03, 2003 N.Y. Misc. LEXIS 801, at *5 (Dist. Ct. Nassau County June 20, 2003).
[36] 44 S.W.3d 806 (Ky. Ct. App. 2001).
[37] 163 So. 2d 267 (Fla. 1964).
[38] 264 A.D.2d 340, 695 N.Y.S.2d 308 (1st Dept 1999)
[39] No. C4-88-1248, 1988 Minn. App. LEXIS 1113 (Ct. App. Nov. 15, 1988).
[40] Steve Ann Chambers, Furry Finances, Animal Legal Defense Fund, Feb. 11, 2003, http://www.aldf.org/article.asp?cid=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