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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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认识论——生态整体论初探
2017-02-08 1680 次

环境法学认识论——生态整体论初探

陈泉生 (福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文章通过论述传统法学认识论——机械论及“主客二分”思维范式的形成和发展,并对其在生态危机方面的缺陷进行历史性反思和追根溯源拷问的基础上,通过对后现代主义对环境法学认识论及思维范式的影响,提出顺应生态文明时代的环境法学认识论——生态整体论及“主客一体”思维范式。

关键词:环境法学;认识论;生态整体论;“主客一体”思维范式

认识论在古代就已产生,它有着和整个哲学同样久远的历史。在西方,古希腊哲学中的认识论以“知识是如何可能的”作为其理论核心;在中世纪,认识论演绎为唯名论和唯实论的交锋;及至近代,认识论成为西方哲学在当时的存在形态,人们在对唯理论和经验论的探讨中发展了认识能力;到了现代,西方哲学以“实践论转向”、“语言学转向”和“生存论转向”超越了近代形态的认识论。在中国,我们也可以在前人对名实关系和知行关系的思考中看到认识论思维的存在。可见,认识论乃人类共有的一种智慧成果,它是在人们“把认识本身作为思考的内容和研究的对象”时产生的;它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可见,所谓认识论,它是研究人的认识的理论,是对作为人的活动样式之一的认识活动进行再认识的理论。[1]

而哲学上的认识论投射到法学领域便形成了法学上的认识论。众所周知,现代法治源于西方,它的最为明显的文化特征就是理性化,而把法学于理性紧密联系在一起则是西方知识论思想传统的一个重要成果。可以说正是知识论思想传统奠定了传统法学理论的知识进路和思维范式。这种知识论思想传统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将主体与客体相分离,将世界分为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并认为作为主体的人的生命的意义就在于揭示独立于主体外部世界的客观联系,有效把握自己的外部世界。[2]其反映在传统法学领域便形成了机械论的认识论。大家知道,传统法学作为一门古老的人文学科,历来以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己任,而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是有关环境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其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己任,试图设计一套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律机制。其虽隶属法学,却因其综合性和交叉性兼具自然科学的学科属性,以及协调人与自然关系这一对象的特殊性,使得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在世界图景、价值取向、认识论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从而无法轻易融入传统法学的概念框架,因此环境法学在检讨自身和反省传统的过程中开创其独特的认识论:生态整体论,从而实现对传统法学认识论的矫正和批判性发展,并构筑既具有可操作性又符合环境法发展方向的制度体系。

一、传统法学认识论――机械论

(一)机械论的起源和发展

所谓机械论,是指一种单纯用机械力学解释世界自然现象的认识观,它脱胎于中世纪的信仰自然认识观,起初以自然主义、神秘科学的面貌出现,后经伽利略、培根、笛卡儿等人加以精制,当牛顿力学成熟时,它便成为一种认识观和方法论。到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又将其推向极端,成为西欧思想界占统治地位的哲学认识论。

机械论萌发于16世纪前后欧洲,当时欧洲在文化、政治领域兴起了著名的“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一方面,文艺复兴以复兴古典文化为手段,歌颂人性,反对神性;提倡人权,反对神权;提倡个性自由,反对宗教禁锢。实际上,文艺复兴运动高扬的人文主义是对中世纪神学精神的否定。另一方面,宗教改革运动则在政治上反对罗马教会至高无上的权威,要求人们从教会的束缚下解脱出来,由对神的信仰转向对科学的追求。

在自然科学方面,一是农业、交通、纺织、冶金、印刷、建筑、机械等工艺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其给社会带来的众多实惠,驱使人们重新发展科学技术,不再满足对自然界的整体概观和思辨猜测,为寻求事物在数量上的精确性而进行剖析和实验;二是科技的繁荣发展一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感性材料,另一方面像地理的发现、哥白尼的日心说、伽利略的数学法和实验法拓宽了人们的视野,由此人们不得不去重新审视以往的认识观,描绘新的世界图景。

正如任何一种新观点体系总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中形成一样,欧洲机械论的产生,是与这一时期自然科学技术有了一定的发展而又发展不够充分以及生产力水平不高相联系的。经典力学是机械论的生长点和科学基础,近代经典力学体系的建立,为机械论认识观的形成奠定了科学的基础。特别是牛顿力学把天上的运动与地上的运动统一起来,向人们提供了一幅全新的世界图景:在这种宇宙中,人是一个庞大的数学体系的不相干的渺小旁观者,而这个体系符合机械原理的有规则运动,便构成了自然界,这是一个量的世界,一个服从机械规律性的世界。这样,感性的自然界就抽象为机械的自然界了。

从16世纪至18世纪上半叶,是近代自然科学发展的第一个时期。在这个阶段,自然科学主要工作是搜集、积累材料。除了经典力学发展成熟外,别的学科发展都很缓慢。物理学除光学因天文学的需要而得到一定发展外,对热、声、电、磁只有初步的研究。化学刚刚从炼金术中解放出来,但还在信奉“燃素説”,“氧化説”还没确立。生物学主要是搜集和初步整理材料,对动物和植物仅仅作了粗浅的人为分类。因此,从这个时期自然科学的发展状况来看,人们除了对自然界最简单的机械运动形式有了比较系统的认识外,对其他运动形式还不能给予科学的说明。经典力学在自然科学中占中心地位。牛顿力学解释机械运动获得了巨大成功,使得人们力图用力学的观点去说明一切自然现象,把一切运动形式都归结为机械运动,因而形成了近代机械论的认识观。另一方面,在近代初期,自然科学刚从哲学中分化出来,许多自然科学处于搜集经验材料阶段,科学家们主要选用观察、实验、解剖分析等研究方法。他们首先把自然界各种各样的事物和现象当作一种既成的东西而搜集起来,还顾及不上它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然后再把它分解成各个部门,分门别类地和孤立静止地加以研究,暂时忽略它们彼此之间的联系。因此,从认识论、方法论方面看,欧洲近代前期,自然科学的研究是对自然科学分门别类、解剖分析而忽视自然事物和现象的联系、忽视对事物产生、发展和转化过程的孤立静止的研究方法,这样,久而久之就养成孤立地、静止地考察事物习惯,从而形成形而上学的机械论。

机械论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机械论。坚持对自然界的机械论解释:单一的运动形式,机械的运动图景,自然界的一切包括人都是机器;第二、外因论。机械论根据力学中“外力作用是使物体运动状态发生改变的原因”这一原理,认为自然界所有的变化都只是量的增减,并且只从事物外部去寻找引起变化的原因,否认事物有质的变化与发展,否认事物内部存在矛盾运动以及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第三、机械决定论。机械运动具有严格的因果性,从机械运动的必然性概括形成了机械决定论:只承认自然界的必然性而否认偶然性。

如前所述,18世纪前机械论的社会影响并不大,它只是少数科学家和先进学者的信念,在社会中广泛流行的仍是中世纪的宗教神学认识观。要使机械论在社会中流行并成为时代精神,还需要那一时期的哲学家将它发展成熟并广为宣传。到了18世纪,有些思想家想把力学原则运用于人文和社会科学,他们希望把复杂的社会现象还原为简单的社会要素,并试图从中找出基本规律,从而使人文和社会科学也像自然科学那样具有严密性和精确性。霍布斯、洛克和斯密就分别在社会和经济领域发展了机械论。霍布斯和洛克把机械论从自然科学移到哲学领域,使机械论的概念范畴得到进一步的概括和精炼,从而,机械论发展为成熟的经典形态。而斯密在《国富论》中认为复杂的经济现象中存在某种规律性,并且这种规律性可以用数学方式表达。英国机械论哲学传到法国后,对18世纪法国思想界的启蒙运动起了决定性的影响。他们将无神论思想引入机械论,使经典的机械论进一步发展为极端化的机械唯物论。他们把物质看做惟一的实体,是存在和认识的惟一根据;把物质运动归结为机械运动,具有机械的因果必然性;把人对物质世界的认识看做是刺激——反应式的反映论,把人看做是机器,从而走向了机械论的一元论。

到了19世纪,机械论作为一种认识论的社会影响就大不一样了,不仅绝大多数从事科学研究的自然科学家对机械论深信不疑,而且机械论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认识论(世界观)。牛顿力学取得成功之后,力学思想和方法迅速向其他学科和领域扩展,带来自然科学的全面发展和兴盛,也正因为这样,在19世纪的科学中,特别是物理学和化学所取得的那些伟大成就,几乎都是在机械论指导下取得的,并由此步入物理科学独霸话语的机械论时代。

而作为一名备受称赞的数学家、生物学家和心理学家,笛卡尔从机械论出发提出了“主客二分”思维范式。所谓主客二分,是指在统一的世界中把人机械的划分出来,以人的思维为认识主体而其他一切外在于思维的为认识客体,认为人与自然、思维与事物是相互分离、各自独立、不能统一的,蕴含着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涵义。在这种思维方式的指导下,为了掌握知识、获得自由,作为主体的人就必须不断地去发现规律、认识自然、征服自然。此时,人的理性被无限放大,认为只要能够按照某种确定性、遵照事物的规律就能主宰整个世界,弗兰西斯·培根的名言“知识就是力量”是这种思想的最好注解。

可见,机械论作为一种认识论是“主客二分”思维范式的理论基础和哲学依据,而“主客二分”思维范式则是机械论哲学在认识上的演绎和延伸、体现。机械论是以牛顿经典力学体系为自然科学基础而形成的。在世界图景方面,机械论认为自然界是一台处于自然之外的庞大机器,这部机器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是机械的;对这部机器的总体认识可以通过对它还原为它的各个部分的认识来实现;所有的自然运动都可以还原或归结为机械运动。在机械论世界图景中,自然不是人类的家园,它与人类没有任何精神意义上的联系;人也不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只有通过征服和控制自然才能得以体现自己的存在。于是,人处于自然之外,是与自然不同的存在者,人与自然是分离对立的,从而形成人与自然主客二分的机械二元论。而由笛卡尔创建的主客二分思维方式主张心---物二元,或者人—自然、主---客二元分离和对立。他强调人与自然的本质区别,人独立于自然,而不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界独立于人,它单独存在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而,他否认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相互制约这样的关系。而正是在近代自然科学和机械论哲学的作用下,自然的历史性和复杂性被简单化了。在机械论的大肆侵举下,生命、意义、价值、道德、美丽等从整个大自然中逃遁而去,留下的是一堆数字化和机械化的“僵尸”,科学的功能就在于运用数学,精确地解剖自然,发现自然的奥秘。于是,自然在人类面前丧失了神秘,人类在自然面前丧失了尊敬。既然自然界缺乏任何经验、情感、内在联系,缺乏有目的的活动,那么自然客体没有内在价值,只有使用和工具价值,只是一个完全按照我们的目的加以利用、改造、操纵、处理、统治的对象,成为人类达到目的的工具手段。这就从实践和价值两方面造成了人与自然的对抗。

由上可见,机械论及“主客二分”思维范式一方面根源立足于人的主体性思维;另一方面,机械论及“主客二分”思维范式在现代科学发展中的中心地位,客观上也助长了近现代文化中主体性思维的盛行以及人本主义取向的确立和发展。而人本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即崇尚人的理性。在其看来,理性不仅是认识主体,而且是价值主体,其不仅是人的价值之所在,而且是一切价值的源泉,是判断其他事物是否具有价值的根据。其过分强调人自身的物质需求,无视自然生态规律对人的实践活动的制约,其否定自然万物的内在价值,认为其他事物只有在能够满足人的物质欲求时才具有相对于人的工具价值。这就助长了人类对大自然肆无忌惮的掠夺和占有,导致了人自身理性与肉体的分裂,从而成为生态危机、人性异化的思想根源。[3]

当然,无须讳言,机械论在人类认识史上曾起过进步作用:其一、在经典力学基础上形成的近代认识观,以比较成熟的科学理论来解释自然现象,克服了古代认识观的直观性、猜测性、思辨性和模糊性;其二、机械论以物质的原因解释自然界,恢复了唯物主义传统,在与宗教神学自然观斗争中起到积极作用;其三、与机械论相联系的分析还原方法对近代自然科学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尽管如此,机械论的缺陷也是相当明显的。

(二)传统法学认识论——机械论的缺陷

如上所述,近代以来由于自然科学侵入了哲学的传统领地,传统哲学研究的物质成为了物理学研究的对象,精神成为了实验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人的起源和本性成为了生物学的研究对象,实证主义成为了思想界流行的思潮,从而使机械论的认识观以及牛顿力学和笛卡尔的“主客二分”思维范式得以盛行,并成为法学认识论的哲学依据。前已述及,机械论及“主客二分”思维范式把自然理解为一部钟表似的机器,认为这部机器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是机械的;而对这部机器的总体认识是可以通过对它的各个部分的认识来实现的。诚然,关于自然的这样一种机械模型,的确为人们认识和控制自然提供了一个世界图景,但这种以机械力学为基础的世界图景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其对自然的内在复杂性的低估和对人类认识和控制能力的高估,使得工业文明对自然的控制和征服过程,变成了对文明的根基――自然的破坏和掠夺过程,变成了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家园的毁灭过程。在机械论看来,自然不是人类的家园,它与人类没有任何精神意义上的联系;人也不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只有通过征服和控制自然才能确认自己的存在。这种二元论割裂了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联系,导致了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隔离。机械论的这种世界图景和价值趋向为工业文明时代广为流行的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奠定了哲学基础。人类中心主义虽然看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区别,高扬了人类的主体地位,却忽视了作为自然界一部分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内在联系,否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并错误地认为,人的主体性的表现方式就是征服和控制自然,[4]从而为人类征服和统治自然、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提供了思想认识上的根据。

而以笛卡尔为代表的“主客二分”思维范式或“人、物二分”思维范式,即“主体与客体的绝对化”或“人与物(或人与自然)的绝对化”的哲学基础,简称“二分”思维范式,不仅奠定了近代主客二分西方哲学的主流,也为主体与客体二分的传统法学理论提供了哲学依据。笛卡尔强调理性的力量和地位,认为只有人的理性才是真实的、万能的,主张“借助实践哲学,我们就可以……使自己成为自然的主人和统治者,”“给我空间与运动,我就可以造出宇宙来。”[5]笛卡尔的这一思想直接导致了18世纪法国启蒙学者建立起审判一切的“理性法庭”。其反映在法律和法学上就是人与物、主体与客体的分离,最终形成了以民法为代表的主体与客体相对立的传统法学理论。这种理论主张:有意识的人作为认识与行为的主体,其行为所涉及的物作为客体,这是主体与客体二元对立思维方式的基本结论;人不是物,物是权利客体,人不能成为权利客体,这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出发点;人的身体不是物,不能成为权利客体,这是传统民法一个坚定不移的信念。按照这种主体论(或人论)和客体论(或物论),其法学认识论就是“主客二分”思维范式或“人、物二分”思维范式,即“主体与客体绝对化”或“人与物(或人与自然)绝对化”的法学认识论。绝对化意指将两者截然分割开来,对立起来,并且一经固定则永久不变。这种法学认识论的出发点是:主体永远是主体,客体永远是客体;人永远是人,物(自然)永远是物(自然);人永远是主体,物(自然)永远是客体;主体只能是人,客体不能是人;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关系,甚至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不能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不能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6]

由此可见,在机械论及“主客二分”思维范式的哲学基础上形成的传统法学认识论,人成为了一切立法价值判断与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律只能是研究社会规律的一种理性的总结,从而存在着忽视从自然科学视角切入认为人是生态族群中一员的严重弊端,致使现行立法体系虽然庞大,却与生态规律不甚吻合,以致在生态危机面前捉襟见肘,破绽颇多。这种法学认识论固然在高扬人类的主体地位和促进人类理性、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其忽视作为自然界一部分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内在联系,否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并错误地认为人的主体性的表现方式就是征服和控制自然的弊端,已日益凸显,导致了人与自然的冲突日益加深,并愈演愈烈。

二、环境法学的认识论——生态整体论

(一)生态整体论的形成和发展

上述机械论认识观和“主客二分”思维范式的种种流弊,自20世纪以来遭到了西方哲学界的猛烈抨击,其中尤以海德格尔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认为,西方传统哲学中的柏拉图、笛卡尔、牛顿、康德、穆勒和尼采等都是在实在与现象、理性与非理性中挣扎的人,指出西方哲学到目前为止仍在形而上学中思维和发展。为了彻底批判形而上学,他提出了关于“存在”的学说和语言的学说,认为西方几千年的哲学发展过程实质上是逐渐遗忘“存在”的过程。他强调,对于存在,我们应该去“理解”,而“理解”的本质就是人对存在的理解,也是人的存在方式。他通过对西方哲学的激烈批判,通过对“存在―理解―语言”的强调与分析,摧毁了传统哲学中的形而上学,瓦解了传统哲学关于观念与实在、主体与客体对立的二元论,从而启发了后现代主义的理论建构及当代艺术的创作与实践。[7]

众所周知,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泛文化思潮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它是一个形式复杂,向度多维的文化现象。其缘起根植于后工业社会的危机,“后工业社会是以科技进步与知识创新为其主要特征的,它在给人们带来丰富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同时,却也给人类套上了一个个精神枷锁,知识的经济化和知识的权力化引发了更为深刻的,更不易为人们觉察的,然而使人的精神更为压抑的社会问题,知识与权力的结合并披上科学主义,理性主义的外衣,从而形成了铁板一块的统治制度和一种精心设计的运行机制。”[8]

作为对后工业社会危机的反思,一场声势浩大的世界性泛文化思潮风起云涌,后现代主义最先出现在艺术和建筑领域,之后影响到哲学,社会学,历史,政治和道德领域。它主张对一个历史时期,一种认识观、一种思维范式与知识体系或一个文化艺术的超越,并提出了一种以逆向思维范式批判、否定、超越现代主义的理论基础、思维范式和价值取向为基本特征的思维范式。总之,后现代主义“发动了一场变革,以使人摆脱这个机械的,科学化的,二元论的,家长式的,欧洲中心论的,人类中心论的,穷兵黩武的和还原的世界”[9]

可以说,后现代主义作为“人类有史以来最为复杂的一种思潮”,它整合了诸如生态哲学,深层生态学,生态论理学等现代西方众多的思潮,流派,学说和观点,并提供了一系列新颖的思维范式,从而被誉为“一场学术范式和思维理论上的哥白尼革命”,因此它才得以在较短的时间从一个大众性话题转化成一个人文科学领域专家学者普遍关注的研究论题。正如美国学者波林.罗斯诺所指出的那样:“后现代在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中的出现,不仅仅标志着另一种新颖的学术范式的诞生,更确切地说,一场崭新的全然不同的文化运动正在对我们如何体验和解释周围世界的问题进行广泛的重新思考。”[10]

由于后现代主义有着丰富的思想内核,它在对西方现代哲学的批判与继承的基础上,提供了一种有别于现代主义的全新的诠释自然和社会现象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现代主义的特征表现为对基础,权威,统一的迷恋;视主体性为基础和中心;坚持一种抽象的事物观。而对这一切的质疑便构成了后现代主义的特征”[11]后现代主义在哲学领域主要表现为对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否定,反对用单一的,固定不变的逻辑和公式来阐释和衡量世界,方法论上则主张多元和差异性。其提出了一种以逆向思维分析方法批判、否定、超越现代主义的理论基础、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为基本特征的思维方式。也就是说,后现代哲学对传统哲学的二元论和机械论进行质疑与解构,并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试图籍此建立以生态整体论的认识论为基础的一种全新的“主客一体”的思维范式。

所谓生态整体论的认识论,是把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自然界理解为一个整体,认为自然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是有机的、内在的、动态发展的,人对自然的认识过程只能是一个逐步接近真理的过程。为此,其主张人类在自然面前必须保持一种理智的谦卑态度,人类不应再寻求对自然的控制,而应力图与自然和谐相处,科学技术不应再是征服自然的工具,而应是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助手。鉴于人类与自然界的其他存在物都是同一个巨大的存在之链上的环节,人类应当珍惜并努力维护生物的多样性和价值的多样性,自觉地从“民胞物予”的理念出发,把维护地球的生态平衡视为实现人的价值和主体性的重要方式,重新确立人在大自然中的地位,重新树立人的“物种”形象,把关心其他物种的命运视为人的一项道德使命,把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视为人的一种内在的精神需要和文明的一种新的存在方式。[12]

而“主客一体”的思维范式则是指将主体与客体,或者主观与客观两者联系起来,结合起来。“主客一体”思维范式包括“身心一体化”或“心物一体化”(又称“心物双联法”,是指将思想、意识或精神与物质这两者联系起来)和“人自然一体化”(又称人自然双联法,是指将人与自然、人类社会与自然界这两者联系起来,结合起来)。其在存在论、本体论方面主张,地球是活的系统,地球有生命,有目的、有精神;世界是“人―社会―自然”的复合,认为生命既是地球物质进化的产物,也使地球成为生命系统、自组织系统,具有自我调节、自动控制、自我维持和进化的性质。为此,其承认自然界具有价值,包括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以及这种价值的客观性,主张用事物的内在目的性加以论证,从而强调人应当与自然和谐共处。[13]

生态整体论的认识论及“主客一体”的思维范式都属生态哲学的范畴。生态整体论强调人类不过是整个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类要从生态整体的利益出发来考虑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而“主客一体”思维范式则主张主客体之间的内在联系,认为个人与他人、他物的关系是内在的、本质的、构成的。作为主体的人既是一种实体的存在,也是一种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的存在使得他既可以作用于社会、自然,也可以被社会、自然作用,由此使得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人、自然之间具有一种不可分离的关系。生态整体论的认识论和“主客一体”的思维范式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生态整体论的认识论是“主客一体”思维范式的理论基础和哲学依据,“主客一体”思维范式则是生态整体论的演绎,发展和体现。而随着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传播,生态整体论认识观的推崇,“主客一体”思维范式将为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并将成为人们认识问题的一种思维范式。

(二)环境法学的认识论——生态整体论

而后现代哲学的某些主张进入法学,也动摇了人们曾经深信不疑的那些作为现代法学的基石的理念,如理性,个人权利,社会契约,正当程序等。[14]更为重要的是,后现代哲学对传统哲学的二元论,机械论(这种二元论,机械论源于笛卡儿-牛顿所建构的“主客二分”思维范式,根据这一范式,把统一的物质世界分为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并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分别进行研究。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下面又分化出无数的专业学科分别地研究世界的部件,从而把人、人类社会与自然世界分离开来,这种研究范式在法学领域则体现为确立主体和客体绝对二分的法学研究模式)进行了质疑与解构。正是这种多元的思维风格[15]和主客一体的新视角为法学认识论打开了一扇新视窗。在这一哲学思潮的影响下,生态整体论的认识论和“主客一体”的思维范式迅猛崛起,并成为环境法学认识论创新的哲学依据。

由此可见,正是后现代主义思潮的蓬勃兴起,促成了生态整体论认识论和“主客一体”思维范式的诞生,同时也为新的发展观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我们知道,发展观作为世界观的一种,与每一种世界观一样都与人们对世界的构成及其认识的哲学基础有关。时代不同,其占主流的世界观亦不相同,受此影响的时代主流哲学基础也就不同,发展观当然也就不同。前已述及,随着生态危机的日渐严重,人类开始认真思考人与环境的关系,对以高投入、高消耗为手段,以高速度、高发展为途径,以高消费、高享受为目的的传统发展方式显露出对环境的高污染和高破坏,以牺牲环境求取发展的传统发展观的种种弊端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认识到传统的发展观已经走到了尽头,必须另辟蹊径。有鉴于此,在生态整体论认识论和“主客一体”思维范式的影响下,可持续发展观作为人类诀别传统发展观和开拓当代生态文明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自提出后就受到全世界的高度重视,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

众所周知,可持续发展观作为一种崭新的发展观,它是对传统发展观的反思和超越,它意味着要建立一种全新的社会生产方式。而这种全新的社会生产方式必将开启一种有别于传统工业文明的新文明,即生态工业文明,并形成一整套有别于传统工业文明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体制,从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出发,在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的前提下,探索新的概念体系和理论方法,建立起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循环型社会。对此,有识之士业已指出:“这是人类思想观念领域的深刻变革,是对传统工业文明的反思和超越,是在更高层次上对自然法则的尊重与回归,它预示着人类文明已从传统工业文明逐步转向生态工业文明,并将以自然法则为标准来改革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16]

可见,正是由于生产技术和社会组织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从而使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及相关的观念价值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并促成了文明的更替和社会的转型。我们知道,任何一种文明形式都必须有其赖以支撑的精神内核。比如,中世纪的神权论和近现代社会的人权论。这种精神内核是以人类在哲学层面的思辨和反思来确立的。因此,生态工业文明的产生也同样携带着人类通过哲学层面的反思所确立的新的认识论,即生态整体论的认识论和“主客一体”的思维范式。其哲学视角投射到法学领域,则导致了法律生态化的趋势。该趋势首先会在法哲学范畴中,包括法学认识论及其思维范式中显现出来。法学作为一门古老的人文学科,历来以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己任,当其内部出现了以人与自然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环境法学时,传统的法学理论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顿,这种困顿又势必成为法学领域变革的动力。我们知道,如果没有法学认识论及其思维范式的不断推陈出新,就没有法学理论的蓬勃发展。法学的每一次变革都与一种新的法学认识论及其思维范式的产生是休戚相关的,同时也以相应的法哲学为支撑,并由此构成特定的法的秩序,而这些特定的法的秩序又必须与变革中的社会形态相契合。

大家知道,认识论革命的发生虽往往是由社会变迁引发的观念转换及新观念累积所致,但同时它又引起大量新观念的产生。正是这些新观念的大量产生及向法学领域的深化渗透,不仅引发了许多新法学流派的出现,且使实定法体系发生巨大的变化――即既有传统部门法的‘保护带’的修正,又有新的部门法的出现。因此,法理念的变化既有传统法对其‘保护带’的修正,也有‘硬核’变化式的‘范式’替代。可见,正是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其不仅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而且还引发了一系列认识观念的变革。这一变革反映在法哲学领域,则主要是触发了法学认识论及其思维范式的创新和变革。

而这场法学认识论的创新和变革首先是在环境法学领域进行的。这是因为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是有关环境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和边沿学科,其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己任,试图搭建一个人与自然沟通对话的平台,设计一套人与自然相和谐共处的法律机制。正是由于环境法学的综合性和交叉性,使得环境法学面临着比传统法学更多理论创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们知道,对于一个完善的法哲学理论体系来说,其构成要素大致包括认识论、方法论,本体论、价值论等层次。而环境法哲学认识论的困境首先在于,从认识论层面看,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仍处于构建阶段,环境立法的目的和价值取向至今尚无定论,环境法学界对此争鸣不止,这导致了环境法学领域法哲学的缺失,而法哲学和法学认识论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不考虑法哲学,就根本无法研究法学认识论”。任何一种法学认识论,均须建立在对法的理解基础之上,环境法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最为复杂的法现象,它隶属于法学和环境科学,横跨人文学科与自然科学,其交叉性和边缘性也正体现了它的复杂性和独立性。由于以往对于环境问题的研究是分别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不同视角切入的,而这两个领域认识问题的角度是不同的,从自然科学的角度看,人是自然界的产物,是自然界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生态系统中的消费者,因此人要依赖自然,服从自然规律,在环境上尤其要服从生态规律。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看,人类最基本的活动是生产活动,而生产活动是人类能动地改造自然的物质活动,因此,人是自然环境的改造者,而自然环境是被人改造的对象。可见,自然科学将自然环境作为人与自然统一的基础,而社会科学将人作为人与自然统一的基础,并且各自都有自己的根据和理由。环境法哲学研究的困顿正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内在冲突造成的,究其原因恐怕是人们对基于自然法则中有关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巨大分歧。这种分歧导致了环境法学研究领域法哲学的缺失。诚然,在环境法学领域不同的学术流派正在形成,并为我们提供了架构环境法学认识论及思维范式的新的哲学视角(诸如弱人类中心主义、动物权利论,生态中心平等主义等[17]),然而这些理论尚处于争鸣阶段,从现阶段来看,正是环境法哲学研究的缺失制约了环境法学认识论及思维范式的完善。

其次,从基本的认识论和具体的思维范式来看,环境法学因是从传统部门法学中独立出来的,环境法学研究一直承袭传统法学认识论和思维范式,故带有明显的传统法学痕迹,存在着忽视从自然科学视角切入认为人是生态族群中一员的事实,继续延用近代以来被社会科学奉为圭臬的“主客二分”的思维范式,承袭传统法学认识论,从而得出环境法学的人本主义基础理论,致使现行环境立法虽成体系,却与生态规律不甚吻合,以致在环境危机面前捉襟见肘,破绽颇多。

最后,从技术和工具的层面来看,传统的法学制度设计的技术手段用于环境法学的规范设计中,其弊端和不足已然突显。既然环境法学属于边缘学科,那么环境科学的有关技术手段应该被吸纳到环境法学研究体系中来,然而由于环境法学的学者专家大都来自传统的法学部门,缺乏相应的自然学科(如环境科学,生态学,系统论)等背景知识,这些都不利于环境法学研究在技术和工具层面上很好地实现多元化。

正是上述困境促成了环境法学认识论及其思维范式的变革,而其变革的重心是在于环境法哲学领域的创新。如前所述,法哲学在法学研究方法体系中起着基石性的作用,“法哲学是法学研究中的基础学科。它以两种方式实现其价值,功能:首先是对法的基本概念,法的构成模式,法的价值,法的本质,法的渊源,法与文化现象的关系等论题进行诠释,由之为部门法学者,法官,律师提供研究和判断的依据;其次是建构或设计法的世界观,为民众生活,生存的合理,正义,公平的理念秩序的皈依”[18]可见法哲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建构或设计法的世界观,并由此导向相应的法学认识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环境法学研究面临的困顿,最重要一点便是环境法学认识论方面的缺失,它极需一种新的世界观作为理论支持,而后现代主义的缘起与环境法学的诞生在时空上的暗相契合,似乎可以为这种困顿找到突破口。“后现代主义”是一个形式复杂、向度多维的文化现象。作为其中一个流派的建设性后现代主义,在对传统哲学的二元论、机械论进行质疑与解构的同时,试图重建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并提供给我们一个全新的,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最新成果为支撑的世界观,这种以内在关联性,有机主义,整体主义为其思想内核的认识论,以多元化,多视角,开放性和跨学科为主要研究的方法论,正可为环境法学认识论之变革寻得出路。

其次,环境法学认识论的变革还在于它不仅要继承传统法学的所有认识论及思维范式,更为重要的是,基于环境法学是跨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这一独特性,仅用传统的法学认识论及思维范式不足以建立完善的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机制,由此引入自然科学领域的认识论——生态整体论及“主客一体”思维范式,建立一个有别于传统的法学的理论体系,成为环境法学认识论变革之中心。有鉴于此,在环境法学研究中应特别注意以法学和生态学为基础,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成果,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成果,对研究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注意掌握和运用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将自然科学与伦理学,知识与价值结合起来,在此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交汇融合的大科学的平台上,解决环境法学研究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从而实现理论上的重大突破。

最后,笔者以为,由于环境法学的目的在于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而环境问题的解决不仅依托于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的设计,同时它还必须有赖于相关技术处理,在环境法中环境标准的设定使其有别于其他传统的部门法律规范而极具独特性,正因为环境法中大量技术性规范的存在,使得环境法学的研究更不能故步自封,拘泥于法学领域,这对于环境法学研究者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要兼具从事跨学科研究所需的理论功底,相关专业基础,学术勇气和开拓精神,在环境法学研究中一定要冲破概念法学那种闭门造车,局限于逻辑推理演绎的樊笼,走出定性化思维的误区[19],在更广阔的学术视域下构建环境法学的认识论。

通过上述对传统法学认识论及思维范式的历史性考察,不难发现,法学认识论及思维范式在每次社会转型时,都会发生分化与重构。黑格尔在谈到法律的“历史要素”时,曾指出“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则不应孤立地、抽象地来看,而应把它们看作在一个整体中依赖的环节,这个环节是与构成一个民族和一个时代特性的其他一切特点相联系的。只有在这一联系中,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定才获得它们的真正意义和它们的正当理由。” 环境法诞生在社会变迁下,它无疑是我们时代整体中的一个极富生命力的“环节”,而后现代主义影响下环境法学认识论及思维范式之变革使得传统法学认识论及思维范式面临严峻挑战。

首先,随着环境法哲学领域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入研究,且在后现代主义所提供的整体主义,有机主义等全新认识论的有力支持下,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学术观点日益占据主流地位,这对于传统法学机械论及思维范式(即以近代笛卡儿所创立的“主客二分”的思维范式)必产生强劲冲击,并有助于实现传统法学思维范式的转向,有助于传统法学研究走出定性化思维,重塑法学研究的解构范式,有助于超越概念法学的思维,肯定法学思维范式的多元化,尊重差异,破解定式的牢笼。这种转向还拓展了法学研究的领域和空间,由于其关注边缘、琐碎、片断之物,可以改变只关注中心化事物、普遍性事物的思维范式。

其次,随着环境时代的到来,可持续发展观的贯彻实施,以及环境法学研究的日益蓬勃,环境法学的一些独特的认识论及思维范式也将日益渗透到其他部门法学研究中。

再者,随着整个社会由传统的“经济人”模式向环境时代“生态人”模式的转型,生态利益将在立法上越来越多的得以体现,并推动环境法学认识论的形成和发展。

其实,上述环境法学认识论及思维范式的变革对于传统法学认识论及思维范式的影响,在法学实践领域已然初见端倪,其首先体现在立法上。例如:1990年8月20日修订生效的《联邦德国民法典》中将原先《联邦德国民法典》第一篇总则篇中的第二章“物”更名为“物,动物”,在第90条中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从对这一法条的分析来看,尽管它对动物的界定模棱两可,前后不一致(如前面界定动物不是物,后面又指出对动物准用物的规定),却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法学中将动物绝对地视为物的“主客二分”思维范式,当环境法学研究领域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日益交融,并成为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时,我们是否有理由追问主客绝对二分吗?如若不是,那么建筑在“主客二分”思维范式基石上的传统法学理论大厦以何支撑?这由环境法学带来的,给传统法学以强劲冲击的命题,终将通过法哲学认识论及思维范式的转向而导致传统法哲学认识论及思维范式的重构。

而1994年出台的《联邦德国基本法》第20条A款规定:“国家本着对后代负责的精神保护自然的生存基础条件。”然到了2002年5月德国联邦议院将该条A款修改为“国家本着对后代负责的精神保护自然和动物的生存基础条件。”即增加了“和动物”字样,并于同年6月获得参议院通过。

此外,1998年修订的《联邦德国动物福利法》,在第1部分(原则)阐述道,鉴于人类应对其伙伴生物负责,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动物的生命和福利;任何人都不得无理使动物遭受疼痛、痛苦或者伤害。而奥地利2004年修订的《联邦动物保护法》在第1条(目标)中也指出,鉴于人类对作为伙伴生物的动物负有特殊的责任,本联邦法的目的是保护动物的生命和福利。

可见,上述立法实际上已经超越了把动物仅仅作为一般的“物”对待的传统价值理念,而是把动物作为人类的伙伴生物来对待。[20]也就是说,在这里动物并不是传统法学思维范式“主客二分”中的绝对客体,而是赋予其“人类伙伴生物”的准法律人格地位,从而对传统法学“主客二分”的思维范式提出了挑战。而这一挑战的最显著特点是“一度被认为彼此对立的关系,现在正日益演变成互补的,甚至是共生的关系。”所谓“一度被认为彼此对立的关系”,就是“人与动物的关系”,即指传统法律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因为传统法学思维范式向来认为人与动物是彼此对立的主体与客体关系,忽视或不重视人与动物之间还有互补的,甚至是共生的关系。而上述立法正在日益消除或模糊二者对立的界限,使之在整个生态系统中逐渐融合为具有互补的,甚至是共生关系的有机整体。

再如,2002年12月20日,德国最高法院颁布法令,要求所有商店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向顾客收取罐装和瓶装饮料的包装回收押金。根据该法令,顾客在购买矿泉水,啤酒和软饮料时,必须支付25-50分不等的包装回收押金。商店将在顾客交回矿泉水瓶,啤酒瓶和软饮料包装时将押金还给顾客。该法令一颁布立即引起不同反响。有几家商店对此表示抗议,一些商店打算停止销售啤酒。有的认为这是对商品交易自由权的限制。但是,素有“绿色部长”之称的德国环境部长特里廷支持该法令,民意测验表明大多数顾客对此持支持态度。这说明,生态人的模式和环境意识正在形成,传统的经济人模式在环保领域已经受到抵制。[21]

又如,我国2002年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将实行清洁生产作为企业的主要要求和目标,从产品设计、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改造、原材料、产品包装、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为生态人理念和环保意识的形成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该法第25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这一规定以法律手段来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技术人员、教育宣传人员和公众的生态人意识。该法第16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这一规定也显然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绿色消费意识。而该法第17条也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这一规定显然有利于促进企业珍惜自己的环保形象和生态人的声誉。

此外,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该商品的所有权归消费者,消费者可以任意处置该商品,厂商按照“经济人”的理念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亦无可厚非。但是,为了保护环境,该法第27条对售后商品作出进行管制的规定:“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有关法律已从传统单一的以实现经济利益为其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转变为同时兼顾生态利益为其立法目的,这表明法学研究正从传统的“经济人”模式向“生态人”模式转型,这种转变最初在立法中表现出来,继而贯穿于司法,执法等各个法律环节。当整个法律规范体系发生变迁时,那么作为法哲学中的认识论及思维范式的生态转向,其必然性也是不容质疑的。

为此,可以说首先由环境法学所引发的这一法学认识论及思维范式的创新,说到底就是以其独特的环境法学研究“范式”(Paradigm)(包括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观、道德观、环境法学术范畴和概念体系等)来作为推理基础和进行逻辑思维,并提出法学认识论及思维范式的生态转向,以便对经典的法学认识论(或称主流的法学认识论)予以合理的补充,从而有效的避免了经典法学认识论抱残守缺的简单化。也就是说,伴随着当今社会生活的网络化,价值取向的复杂化,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使得原有的法学面临着诸多的理论挑战,而法学认识论及思维范式的生态转向作为环境时代的应世之举,只是法学认识论多元格局的必然产物。其以法学和生态学为基础,自觉地追求多样复合的认识观,运用综合性思维方式,打破学科壁垒,跨越学科界限,广泛吸收系统论、协调论、信息论等自然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采用人类学、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种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深入剖析法律的“生存背景”与“生态环境”,透过法律现象的表面去发现法律背后的“真实”,为环境时代法律的生态化提供了科学的理论视角和工具,从而顺应了可持续发展观对法律的要求。

事实上,同属于社会科学的其他学科诸如社会学、经济学等早就开始了对传统认识论及思维范式的反思和变革,并率先引入了后现代研究范式。法学因以维护秩序为己任从而决定了其自身学科的稳定和封闭,与之相适应其认识论及思维范式亦墨守陈规,现在因环境法学的开放性要求其冲破传统法学机械认识论及“主客二分”思维范式之禁锢,从而引发了法学认识论的生态转向。当然,后现代主义的生态整体论及“主客一体”的思维范式并非是万能的,它只是为我们客观认识世界打开了一扇新的视窗,我们应当根据自身学科的特点作出合理的吸纳,取之精华,为我所用。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十分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为此,在引入后现代主义的生态整体论及“主客一体”思维范式时,还必须注意研究其与法律操作性的有机衔接,以及如何以实证法的形式确认和体现人与自然之间的这种新型关系。

作者简介:陈泉生,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本文系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法的认识论研究》(编号:2009B2103)成果。项目负责人:陈泉生,课题组成员:刘国涛、周训芳、李光禄、郑少华 等。

[1] 转引自黄茂钦:《经济法认识论探略》,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第10页。

[2] 参见葛洪义:《法学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第12页。

[3] 参见:韩德信:《还原论、生态整体论与未来科学发展》,载《学术论坛》2005年12期,第2页。

[4]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论生态文明》,载《光明日报》2004年4月30日,第1版。

[5] 转引自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01页。

[6] 参见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01页。

[7]参见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842页。

[8] 参见:蔡宝刚:《法学新视域:后现代法学述论》,载《民主与法制》2002年第4期。

[9] 参见:[美]大卫.格里芬:《后现代科学——科学魅力的再现》,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页。

[10] 参见:[美]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11] 参见:王治河:《扑朔迷离的游戏-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12]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论生态文明》,载《光明日报》2004年4月30日,第1版。

[13]参见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849页-第854页。

[14] 参见: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第59-70页。

[15] 参见王治河:《后现代主义的建设性向度》,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

[16] 参见潘岳:《环境文化与民族复兴》,载《光明日报》2003年10月29日,第3版。

[17] 参见高利红:《环境法的价值定位》,载《光明日报》2003年2月18日。

[18] 参见:江山著《人际同构的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19] 参见杜宴林、张文显:《后现代方法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向》,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0] 参见常纪文:《论动物福利法的地位》,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1550,访问时间2005年12月17日。

[21] 参见小旋:《买饮料,交押金》,载《中国环境报》2002年12月28日。